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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模拟试题:民法学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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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模拟试题:民法学模拟试题

    (本卷参考时间为120分钟)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结论的正误,每小题1分,共10分)
    1.民法调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切财产关系。()
    2.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3.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双方均可主张撤销。()
    5.表见代理不属于无权代理,它能够发生法律效果。()
    6.我国民法所确定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7.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能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
    8.相邻关系发生在不动产的所有人之间。()
    9.定金属于物的担保。()
    10.商标权期满后有 12个月的宽展期。()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每小题1分,共15分)
    1.自然人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其与被宣告死亡之前配偶的婚姻关系是:
    A.自行恢复
    B.不能自行恢复
    C.需办理复婚手续方能恢复
    D.如其配偶尚未再婚,则能自行恢复
    2.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用:
    A.准则主义凡放任主义 B.放任主义
    C.行政许可主义 D.强制主义
    3.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A.为无效民事行为
    B.为民事法律行为
    C,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如损害国家利益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4.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6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5.有名合同是:
    A典型合同 B.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
    C.当事人约定有名称的合同 D.有效合同
    6.如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A.6个月 B.l年
    C.3个月 D.1个月
    7.在行纪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不享有:
    A.请求支付费用的权利 B.介人权
    C.留置权 D.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8.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_____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A.1/5 B.1/6
    C.1/3 D.1/2
    9.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
    A.可请求支付部分报酬
    B.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C.可请求支付居间活动费用
    D.不得请求支付居间活动费用
    10.下列不属于专利授权范围的是:
    A.新材料 B.新工艺
    C.新的技术方案 D.新的疾病治疗方法
    11.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
    A.50年 B.作者一生
    C.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D.70年
    1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为:
    A.担保物权 B.用益物权
    C.完全物权 D.债权
    13.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A.著作人身权 B.提单
    C.抵押权 D.名称权
    14.下面对表见代理性质描述正确的是:
    A.是一种有权代理 B.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
    C.属于委托代理 D.属于法定代理
    15.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其保证为:
    A.连带保证
    B.一般保证
    C.无效保证
    D.由主合同债权人确定保证的方式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我国法律规定的转委托的条件有:
    A.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B.事先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
    C.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
    D.委托代理人、本人、受托人三方签订合同
    2.下面哪些合同无效?
    A.A和B订立了一辆赛车的买卖合同,但当时该车已经被盗
    B.9岁的甲将遥控玩具车以100元卖给8岁的乙

    C.中学牛刘荣与万兵在为争夺自己喜爱的女孩子而决斗之前
    D.钱某因错博输给意其6万元,因当时无钱而写下的欠条。
    3.王某1989年3月1日离家出走,音讯断绝,生死不明。王某有妻子林某、3岁的儿子及患有小儿麻痹症的2岁的小女儿,邻居张某对林某时常照顾且对其两个小孩关怀备至。到了1995年9月1日王某仍未归来、于是林某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在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后,林某与张某结婚。两人将王某个人购买的一套住房出售给万荣获20万元,8万元用于治疗患有小儿麻痹症的小女儿,其余存在银行。在小女儿治愈无望后,将该女孩交由一直没有小孩的何某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登记。1997年2月1日林某与张某离婚,分割夫妻财产时获得出售王某房屋后剩余的房款l2万元的一半。1997年3月1日王某归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试问:在人民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后,王某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A.与林某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B.因何某夫妇收养其女儿夫经本人同意,可以主张该收养无效
    C.以无权处分为由车张居后买童合同无效并请求万某返还住房
    D.要求张某返还其与林某离婚时分得的6万元
    4.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了采石组,口头协议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酬,并推举甲为负责人。当年6月1日经过四人同意戊也加入了采石组,6月11日在一次爆破时,由于戊违规作业,导致双眼被炸瞎。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伤残后的生活费。试问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A.戊双眼被炸睛是由于其违规作业所致,因此其本身具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B.甲作为采石组的负责人,没有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因此应当由其与戊依照过错大小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采石组,口头协议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酬,因此性质上属于合伙关系,后成又入伙。戊是在从事合伙组织的共同经营活动中受伤的,因此该受害后果应由合伙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平均分担
    D.尽管甲、乙、丙、丁、戊等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仍应当依照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戊对其受伤负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甲作为采石组的负责人,没有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应负担仅次于戊的责任,乙、丙、丁之间平均分担剩余的责任
    5.夏日来临,为了共同贩卖西瓜,赵钱孙李周五人共同订立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赵出资1万元并负责联系货源以及运输,分取50%的经营利润;钱也出资1万元,分取40%的经营利润,但因工作繁忙不参与任何具体的经营活动;孙与李不出资,仅负责具体的销售工作,各分5%的利润;周提供一间空房以使存储西瓜,每个月获800元。请问其中哪些人属于合伙人?
    A.赵钱孙李周 B.赵钱孙李
    C.钱孙李周 D.钱孙李
    6.某甲将“松下”牌家用洗衣机一台交给乙寄卖商店出售,下列陈述正确的有:
    A.除非经甲特别同意,否则乙商店不能自己买进该洗衣机
    B.乙如果以高于甲指定的价格卖出洗衣机的,高出的部分属于乙的收益,甲不必另行支付报酬给乙
    C.甲特别告诉乙不得将该洗衣机卖给自己的情敌丙,只要丙的出价符合要求,则乙完全可以对甲此种没有任何经济上考虑的意气用事置之不理
    D.如果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乙没有将甲的洗衣机卖出则甲可以将洗衣机取回,且无须支付报酬
    7.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现问甲的如下诉讼请求哪些能够成立?
    A.麦苗损失费 B.要求乙支付拾牛报酬
    C.要求乙支付饲料费 D.要求乙支付误工损失费
    8.行为人对下列哪些事项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A.行为的性质
    B.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质量
    C.已标的物的规格
    D.对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
    9.下列对委托合同叙述正确的有:
    A.在任何情形下,受托人如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能将委托事务转委托,否则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B.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伺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可以因此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C.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D.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否则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10.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从事下列哪些行为?
    A.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其专利产品
    B.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C.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D.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
    11.《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诉讼时效不适用下列哪些情形?
    A.诉讼时效的开始 B.诉讼时效的中止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诉讼时效的中断
    12.甲乙双方约定:若至今年8月30日甲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有闲置,则租给乙公司2台,租期4个月。这一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称为: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13.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半年生还。法院根据本人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甲妻已另嫁,曾取得遗产房屋一间,不久其丈夫又死亡;甲父、甲子各分得遗产价值4000元和3000元。现甲请求返还财产。依照法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应是: A.甲妻与甲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B.甲子的3000元中有一辆自行车,现被盗,价值200元,可不予返还
    C.甲父的4000元中有六台彩电,由李某以1800元购得,李某可不予返还
    D.甲子的3000元应予全部返还
    14.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一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遗,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梁自尽。为此患者亲属向法院提诉讼,状告医院。现问,医院这一行为侵害了患者哪些权利?
    A.生命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隐私权
    15.甲乙均为1979年6月30日出生。甲1997年初参加工作,乙在高中读书。 1997年5月31日,甲乙与丙发生口角,且将丙打伤。丙住院2个月康复,并于199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5000元。本案中,丙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乙的父母
    四、比较下列概念(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5分,共20分)
    1.法人与合伙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4.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五、辨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10分)
    甲、乙共有耕牛一头。某日甲外出,乙将耕牛卖给不知情的丙,价金255元,丙已经向已交付2000元,剩余的500元尚未交付,牛就被丙牵走。甲回来知道该事情后表示反对,要丙归还耕牛。
    请问甲的主张能够成立?试用民法理论结合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加以分析。
    六、法条分析段(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这一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试分析这一规定。
    七、案例分析题(10分)
    [案情]
    赵某在儿子赵龙生日时,在附近的一家照相馆为儿子照相留念。摄影师看见拍照效果极佳,便私自加印了几张留在自己的办公室。摄影师的朋友见到这张照片后,向其索要,想在一个儿童保健品上作为广告宣传。广告完成后,赵某发现。
    [问题]
    1.本案中赵龙的什么权利受到侵犯?
    2.本案中的侵权人有哪些?

    民法学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2.Ⅴ 3.Ⅴ 4.× 5.×
    6.× 7.× 8.× 9.× 10.×
    二、单项选择题
    1.D 2.C 3.D 4.D 5.A
    6.A 7.A 8.A 9.B 10.D
    11.C 12.B 13.B 14.B 15.A
    三、不定项选择题
    1.ABC 2.BCD 3.D 4.D 5.B
    6.D 7.AC 8.ABC 9.BC 10.ABC
    11.BD 12.C 13.CD 14.D 15.AD
    四、比较下列概念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合伙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法人与合伙之间的区别在于:第一,法人具有绝对的独立人格,合伙具有相对的独立人格。第二,法人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法人的财产与法人的成员的个人财产截然分开,没有任何关系;合伙虽然拥有合伙财产,但这部分财产只有相对独立性,本质上仍然属于个人财产;第三,法人实行的财产有限责任,即法人只以其独立财产承担责任,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即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实行的是财产的无限连带责任,合伙成员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必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第四,在经营、管理、组织等方面存在差别。法律因法人股东负有限责任,因而对法人设立程序、条件、组织、管理、经营等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而对合伙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第二,两者的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而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第三,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项实体民事权利为适用的依据。第四,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第五,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起算;除斥期间则是从相应的民事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3.在社会经济生活出于当事人特殊的需要或者受到特殊因素的影响,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约定某种客观情况作为所附条件或所附期限而影响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约定条件的称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而约定期限的称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4.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而言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在于:首先,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而财产法律关系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其次,两类关系中权利性质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权利人一般是不能转让给其他人的;第三,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责任,如要求加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如果对人身法律关系的破坏也造成了受害人物质利益的损害,对加害人也可以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
    五、辨析题
    依据民法原理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在各个共有人一致同意的情形下,才能处分。我国法律也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因此,尽管本案中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就将共有物进行了处分,但由于牛的购买者丙属于善意且为有偿,因此应当认为甲无权要求丙返还牛,因此给甲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乙进行赔偿。
    六、法条分析题
    1.本条规定的是共同侵权行为。所谓共同侵权行为就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单独的侵权行为相比,其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存在;(2)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造成损害的原因。(3)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加害行为造成了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后果。
    2.本条规定的是被担保主债权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关系。主债权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学理上对合同的一种分类方法,其划分的依据就是合同相互间的关系。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来说,设立主债权合同就是主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权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主、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也无所谓主合同。尽管主合同的存在与生效将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因为主合同并不依附从合同,相反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因此从合同不成立或生效,一般并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效力。
    七、案例分析题
    答:(l)在本案中,赵龙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赵龙的照片制成后,其肖像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通过分析,保健品厂、摄影师的朋友,以及摄影师本人共同构成侵权,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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