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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新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书评 ——

检察出版社 2003-6-9 18:37:38

证据运用理论的新思维--读宋世杰教授的《证据学新论》的体会


  当下国内关于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正进行的如火如荼,有关证据法学的研究也可谓一股席卷整个诉讼法学界的炽浪,相关书著和论文也十分丰富。中国证据学正处在一个蓬勃向前并朝着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的时期,在此大背景下,宋世杰教授不负时代地再一次推出了个人在证据法学研究方面的的力作《证据学新论》。该书是宋世杰教授担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的最终研究结果,全书由十三章构成,近四十万字,于200年3月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公刊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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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许与《证据学新论》这部新作的其他读者有所不同,笔者有幸在转职到湘潭大学法学院以后,得到了零距离接触本书作者的机会,因崦也就有了更多了解本书的写作过程、意图和相关背景的机遇。宋世杰教授长期兴趣于证据法学研究,在此方面先后发表了多部论著及大量的论文,其中较有影响的书著包括《诉讼证据学》(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5月)、《举证责任论》(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年5月),以及《诉讼证据学法》(中南大学出版社,1988年10)等。正是如此的学术研究积累上,通过不断省察和求索才推出了《证据法学新论》。因此从学术背景上考虑,可以将本书当作宋世杰教授对自己长期专研证据法学的一个划阶段性的成果总结,抑或说本书是作者当下在研究证据法学方面的一部最具代表性的书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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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其他的同类作品不同之处在于,这部在名称上极为朴素的专著集中体现了作者对证据法学理论的再认识,抑或如书名所说,是对证据学的新论。如果围绕着“新论”二字来谈笔者读识本书的体会,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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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的体系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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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证据学新论》的第一感觉,是宋世杰教授对证据学体系构造的新鲜设置。作者在本书第一章“我国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现状剖析”中明确交待了写作本书的目的和研究范围,以此为开端,对顺后十二章的安排,都是围绕着回应第一章设题--如何解决我国三大诉讼中运用证据方面实存的问题展开的。这种体系构造上的创新,既突出了作者的研究兴趣所在,也便于读者明确本书的研究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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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住的或教材用的证据法学体系书多以证据法学的意义入手展开证据理论全般说示。而《证据学新论》却回避了许多教科书式的说示内容,例如有关证据的概念、证明对象、证据各论的章节。当然,作者并非在本书中不涉及这些内容的讨论,只是将相关的内容有机地分形于书中的其它内容之五。例如,尽管作者没有在本书中单设章节或证据分论来讨论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各类证据的含义及运用。但以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和书面证据这一分类标准,在全书的各个章节中从不同的视角讨论了同样的问题。对某一种类的证据采用划章节的手法进行讨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采用单章节方式进行讨论所造成的单章节内容与全书其他章节内容相重叠的累赘,进而达到观点明确、叙述简洁的阅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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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新的中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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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同类书著的一个明显不同之处在于,本书是围绕着证据运用这一中轴展开证据法学研究的。需要指出,作为一本非教科书性质的证据学示专论应当具有自己的研究主题,并且全书的内容都应当围绕着这一主题体系化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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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肯定,以证据运用为中轴进行证据理论的体系化研究,在今天有着更为实在的积极意义。因为证据法学不应当是“务虚”的理论,而应是面向司法并具有指导意义的实践法学。作者十分注意到证据法学的这一特点,并将“实践”这一特点贯穿于全书的各章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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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新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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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新著的一个阶段性总结,自我观点和认识散见于全书,其中既包括对证据运用理论与实务中的某一细节问题的点评、修正,也包括对证据理论中的某些核心理论的反思与重构。就笔者通读本书的感识而言,宋世杰教授的以下观点或是最值得作一介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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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世杰教授主张,证据运用原则包含着层次性,至少在理论层面上可划分为基本原则和法定具体原则(第一章“证据运用原则”)。前者是从理性高度指导证据运用的理想原则,是对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规律的总结;后者是指有关证据运用的具体法定原则。在此基础上,作者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形式逻辑和人权保障理论等视角论证了证据运用基本原则的理论构成。对于证据运用的法定原则,作才针对我国证据立法缺乏细化规定的事实,分析了基中存在的缺陷,并从完善立法角度提出了许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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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证据据收集和证据运用程序方面,作者在分析证据运用程序的价值论基础上,从理论与结全的立场,对报案登记至法庭生气复程序复议程序作了得新设置,提出了许多新鲜的见解(第三章“证据收集与证据运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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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笔者而言,《证据学新论》的第四章“证明与证明责任的区分”和第五章“举证责任运用及其分配”是最具吟味的内容。宋世杰教授以刑事诉讼证明为“切口”,提出了关于证明中的责任区分理论。即,作者将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说明责任。在此基础上,作者确定了三种证明中的责任的分配标准或原则。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者主张一般应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分配,辅以干预者举证规则作为补充。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作乾主张应按职权责任原则、阶段责任原则进行分配。对于诉讼参与人的说明责任,作者确定了原则和补充两条分配标准,即,以“谁提供、谁说明”为诉讼参与人说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以“谁转达、谁说明”为补充分配原则。宋世杰教授还在上述两章中,就我国刑事诉讼提出了“多主体、三阶段、对抗式的法庭内外结合与对立面反馈”的理论的证明结构,另外还指出,我国目前采用的证明中的责任方式,存在着责任不明、透明度失缺、对抗性不够的欠陷,因而有必要将证明中的责任配置线予相关的责任主体,通过证明责任内部引入监督机制,建立错案追究制度,提庭审效率,适当地加大不同意见的交锋。有关举证责任理论的论述,因作者出有专著。
: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方面,作者强调“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武器(第六章“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以此为理论基础,对证据的确实性、充分必、合法性的审理性判断方法进行了有力的论述,并总结出了审判判断与运用证据的一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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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世杰教授主张“诉讼的目的追求是确定证明标准的基本依据”,并以此构建了自己的证明标准理论(第七章“证明标准”),提出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确定诉讼证明要求的指导思想,诉讼性质与司法实践是确定证明要求差异性的重要根据,再现事实真相与诉讼效益相结合原则是证明要求的参数。作者认为“法律真实”要领的本质是“程序真实”,与“主观真实”对立的是“客观真实”是一种以“实体真实”为主流的“相对真实”而非“绝对真实”。以此概念界定为出发点,作者主张“客观真实”与“程序真实”意义上的“法律真实”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也有共生相容于同一征明标准,而以诉讼过程标准表现为侦查阶段的单方证明标准,审查起诉阶段的复式确认单方证明标准,以及审判阶段的裁判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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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证据运用方面,宋世杰教授提出了“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的划分(第八章“证据运用一般性规则”和第九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指出“一般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之理性、传统与价值发表了许多新鲜的见解。此外,还就三大诉讼的证据运用具体做法(第十章“不同诉讼性质的证据的具体运用”)进行了针对性研究。在本最后一章即第十二章“证据运用中的人权保障”中,作者从比较法角度人权保障在证据运用中的积极意义,对我国证据运用中存在的此方面缺陷进行了反思,并就完善我国证据运用中的人权保障总是提出许多有积极意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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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是作为《证据学新论》读者之一的笔者就读识该本新作发表的一些体会。尽管这些体会相当于本书的全疗内容而言是不全面的,甚至挂一漏万,但能够有此收获也感觉受益匪浅。笔者认为,读识一本具有上述三个新特点的证据法学新作,对于其他读者而言也应当是有所受益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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