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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中国的物权法评王利明教授《物权法研究》一书 ——

尹飞 2003-6-9 9:28:55

建构中国的物权法——评王利明教授《物权法研究》一书 尹 飞


  物权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法具有浓厚的国际性不同,物权法更多体现出本土色彩。即以大陆法系诸国为例,虽通常认为日本民法系德国法系之一支,但仅就物权法而言,其物权变动模式、用益物权类型与德国民法之间可谓千差万别。近年来,物权立法已经被最高立法机关提上议事日程,物权法研究也日渐繁荣,我国学者已从主要介绍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物权制度转向对我国物权制度的研究和建构。王利明教授的《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即为其中的代表性成果。  该书作者从事物权法研究20余年,曾出版过《物权法论》等物权法的著作,并曾受立法机关委托承担物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的撰写工作。作为全国人大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以及最高法院特约咨询员,作者结合工作中遇到的物权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重大疑难问题,并利用赴美国、德国等国访学的机会广泛收集资料,完成该书。  《物权法研究》一书共分六章近七十万言,分别对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变动理论、所有权的类型和原理、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和占有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全书紧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密切结合我国物权立法与司法实践,广泛吸收了大陆法与英美法物权制度的先进经验,并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富有针对性的独到见解。例如,该书指出,我国应当制订物权法而非财产法;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是应当区分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的涵盖范围;应当区分物权的确认与物权请求权;物权立法应当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各种类型的所有权分别作出规定。该书还对我国用益物权的内容和体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分析,构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用益物权体系。此外,该书对于我国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各类物权纠纷的处理,如所有权的移转、各自用益物权的设定与对抗第三人的问题、各自担保物权的设定与适用等,也有着详尽的论述,对于正确处理物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思路。该书中不少见解已经被立法机关的物权法草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采纳。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书中作者对我国物权法体系的整体建构,既体系严谨、逻辑严密,深得大陆法系概念法学之精髓,又能够跳出就法论法之窠臼,广泛引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研究方法,密切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及宪法的相关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几部物权法著作过多介绍国外理论,而忽视对我国具体情况的分析的现状。例如,书中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现实中特别法部门立法的现状,作者还提出了我国物权立法应当规定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水资源使用权、养殖权、采矿权等。再如,书中对物权法价值、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区分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空间利用权、典当权、货币所有权的特殊移转规则的论述,可谓匠心独具,显然与作者对我国经济的现实与未来发展的方向的体察是分不开的。这种研究方法也为我们研究、分析法律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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