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书评 ——
林文斌 2003-5-9 1:03:16
各位大家好,我是法思网,的版主〈法思网有很多个版主〉,但我是来自台湾地区的,却有幸能够当上内地网站之版主。我之前便向很多内地朋友推荐过这本书,想不到今天到了法思网,竟有位会员〈黄扬扁担〉,告诉我这里有书,我好高兴,便来这里看看,因为我手上也有一本。
我手上这本德国刑事诉讼法,是繁体字版的,但我对了一下目录之后,发现是同一本。我好高兴。
其实我说实话,在我刚拿到德国刑法法条之中译本,及这本教科书之中译本时,有很多东西,我都无法理解其意义,甚至到了现在,我也未完全理解。
但德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是博大精深的,单单就,德国规定了完善之劳动教养制度〈保安处分〉,除了精神病患收容于精神病院,为一种劳动教养外。
德国还对具有社会危险性之人,也施以劳动教养,且第一次不得逾十年,换言之,似意指第二次可以超过十年。
但是德国劳动教养制度,是附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由检察官参与,较能保持裁判之公正及客观,而且也规定了在具社会危险性情形下才能劳动教养。
德国劳动教养是很完备的〈比我现在居住的台湾地区完备〉。
也较能保护人权,因为有法官及检察官皆参与。
在本书中有特别规定了保安处分程序,在第64章,你们知道为什幺吗???
因为有时被告精神丧失,此时无法为自己辩护,故在这种情形,一般审判程序无法进行,但仍得进行保安处分程序,将被告收容于精神病院〈也为劳动教养之一种〉。
我最近一直在思考劳动教养之问题,以德国为例,其劳动教养制度,即保安处分,依附在刑法之下,由法官依刑事诉讼法并为审理,当然,中国,现在把劳动教养依附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下,我觉得也是合理的,因为有很多外国以刑法规范之行为,中国皆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去处罚了。
故让劳动教养依附在刑法中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下,我想是合理方案。
德国尤其是一再犯重罪者,更可以宣告不超过十年,甚至若第二次,劳动教养可超过十年。
类似美国之三振条款,但德国劳动教养制度,除了履犯重罪外,还须考虑到犯罪人恶性,及未来之社会危险性,把这点当作,宣告劳动教养之要件之一,而美国则较为严厉,第三次犯重罪,则为宣告终身监禁,比德国劳动教养还严厉,德国劳动教养,活着离开收容处所之机率还大一点。
而且德国也不是把被劳动教养之人关监狱,或精神病院,因效果不好,〈张司〉。
德国法制健全,例如,台湾地区有一个实例,两家人互殴,在检察官面前同意各自撤回告诉,但其中一家以为对方撤了,便撤了,想不到却不是。
还有便是二人互殴,结果一方误以为对方未提告诉,即未提,而对方在告诉期限之最后几天才告诉,结果当他受到法院传票时,自己期间已经过了。
德国刑法〈不是刑诉,但也可以,刑诉有些规定可放刑法,因为有些刑诉规定只适用某些特定刑分条款,故有时这样,即把刑诉规定放刑分,也有好处〉
规定,,这种情,形,互殴,当发现自己被告了,但想告对,方,自己告诉时效已过了,德国法制规定,自己在自己被告案件之一审辩论终结前,仍可再起诉。
德国会这样规定,代表以前有人利用这个法律漏洞,人都会做坏事,但至少德国人花很多时间用法律去矫治,预防。
其实,有些刑法规定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密不可分,有些人无法以刑罚矫减,因其心理变态,为人格违常者〈张司〉,台湾地区之研究不多,但张丽卿博士,留学德国,为台湾地区台中市私立东海大学法律系之教授,他也曾至内地开会,回台湾地区后,还学了好几编论文,我有买那本论文集。
德国对人格违常者,及精神病患及其收容矫治,治疗,保安处分,研究文献,汗牛充栋,资料很多,张丽卿博士也写了一本书,我想在目前情形,的确有必要研究保安处分制度,及其背面相关之法理。
为何要保安处分,有什幺好处,为了应付刑罚无法纠正之犯行。
我们必须知道,为什幺,才能知道怎幺做???
张司→刑事法学与精神医学之整合─精神疾病犯罪人处遇之比较研究,张丽卿着,五南出版,1994年
德国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叫做治安处罚法。
德国法制真很健全…
其实美国刑事诉讼法也很博大精深,但只要熟读此本德国书,人说一艺通,百艺通,你也能够了解美国刑事诉讼法。
其实德国刑诉也有传闻法则之观念,而且分为传闻证人及传闻书面〈陈运财博士上课笔记〉,但也与美一样,不是完全禁止使用。
虽检察官之诞生为为了防法官滥权,但法官也监督了检察官,检察官有三大权力,一为起诉,二为不起诉,三为强制处分权。
法官则以中间程序,强制起诉程序及强制处分审查程序以其相呼应〈林检160〉。
法官之三个权力,随着检察官侦查的发动,进行和终结而延展,随时掐住滥权侦查主〈注,指检察官〉的咽喉〈林检160〉。
德国之中间程序,及强制起诉,及强制处分审查权,也被台湾地区完全吸收,继受
控诉制度,在防法官滥权,而法官诉讼监督则防检察官滥权,皆为保障民权〈林检160〉。
林/检→林钰雄着,检察官论,学林文化出版社,台北市,1999年4月
我真很配服他们,一些我不会想到的问题,他们都己研究过了,且想到了很好解决方法,我不多说了,因我也才疏学浅,大家记得买来看哦!!!
同时我也很配服台湾地区的林钰雄博士,他为克罗斯,骆克信博士〈本书作者〉之学生,我也希望有人能够出版林钰雄博士的刑事诉讼法上下册,及检察官论,这二套著作。
因为林钰雄博士是留德的,而他的刑事诉讼法上下册可帮助有兴趣了解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之人了解海峡对岸的刑事诉讼法制度。
毕竟都是中国人,台湾地区虽小,人虽少,但还是很有研究价值。
我现在研究刑事诉讼法,便靠罗克信博士之书,及林钰雄博士之检察官论,一书,及刑事诉讼法上下两册,我真也希望林钰雄博士的书在内地出版,但我人微言轻,我的声音,只怕很少人能够听到了。
========================================= 本栏书评仅代表撰写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