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面向21世纪法学案例系列教材)》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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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rt 2009-3-16 11:53:32
:面向21世纪法学案例系列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第95案例(93年10月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是作者将刘耀华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文章的内容变成自己编辑教程的内容!文章中的词语严重的诽谤和伤害了一名无辜的老人!现将真实的情况告之.希望你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发表正确的文章!
颜孟秋的儿子,儿媳在1990年12月26日半晚12点30分踢开房门冲到父母的床前对父母进行辱骂和威逼,强行赶走父母离开颜氏大楼(颜孟秋用自己的个人专利费造建的大楼).从此儿子儿媳及他的一班人马强占居住在颜氏大楼长达六年之久.不得已颜孟秋只能忍痛将大楼转让给别人!(用合法的,正当的手续)大楼产权证的确认已有湖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 大楼是颜孟秋的个人财产,不是书中所说的"八人共同所有",是作者无中生有的奇想!
关于<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真实性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行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作者叫刘耀华,是湖南省长沙市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作为颜达明夫妇俩的代理律师,在该案尚未判决之际,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尚未取得充分的证据,也未获得国家公权力确认的情形下,仅凭自我判断就在带有互联网传播的<人民法院报>发表<时效>文章.文中的言论和词语严重的伤害了一名无辜的老人.文章中提到的颜孟秋已于2003年将刘耀华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认为刘耀华在文章中使用颜孟秋"利用职为之便""伪造他人笔迹""采取欺骗行为"等结论性的话语,已经构成了对颜孟秋的诽谤,侵害了颜孟秋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刘耀华的行为足以造成对颜孟秋社会评价的降低.一审法院判决刘耀华向颜孟秋赔礼道歉,并在国内有影响的报刊刊登向颜孟赔礼道歉的文章.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03年12月9日刘耀华已递交了赔礼道歉的文章.现在还有人在网上转载<时效>文章.我认为是有人借<时效>文章来诽谤颜孟秋的名誉!所以有必要将真实的情况公开,让大家来正确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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