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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行政法学背景分析》书评 ——

蔡乐渭 2002-10-23 23:34:45

什么催生了中国的行政法

蔡乐渭

法律在今日中国得到重视,从而法学得以发展,始于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改革。对于中国行政法来说,二十年前的改革,更是它的真正起点。中国行政法随着改革的起步而萌芽,随着改革的拓进而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化而繁荣。然而,在为二十年来中国行政法发展取得的长足进步而自豪的同时,行政法学界应该就另一个问题向自己提问:为什么在这之前的三十年间,中国并无行政法的萌生?甚而在民法、宪法等部门法学已有相当发展的二十世纪前半叶,行政法在中国却并无相应的发展?中国行政法与中国改革同步发展,它们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这种关系的理论意义何在?
张树义教授新著《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行政法学背景分析》有力地为我们回答上述问题:中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都必须放到改革这个大环境中去考察。改革、以及改革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变迁,才是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原因和动力。只有置于改革和社会结构变迁的大背景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中国行政法的过去和现在,才能更好地把握中国行政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改革前的三十年间,中国所形成的社会结构是一种人为的封闭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的最大特征在于,在社会主体结构上,是一元化的社会主体,虽有工人、农民、教师之分,有农村居民、城市居民之分,有不同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分,但最终都归结于国家,其它所有的所谓主体实际上仅仅是国家的延伸;在社会权利结构上,是泛意识形态化的权利结构,无论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国家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权利主体对权利的享有都是不充分的,户籍制度的存在和所有制的划分是其突出的表现;在社会关系结构上,呈现为一种身份社会,每个人的身份都是先赋的、固定的、等级化和行政性的,体现了严密的附属性、依附性。然而,该书关于社会结构研究的最大发现并不在此,更大的成就在于,它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角度对几千年来传统的社会结构和五十年代以来形成的社会结构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了两者惊人的一致性,即政治上的中央集权、经济上的国有化或以国有为背景、文化上的大一统。“认识到建国后所形成的社会结构和封建社会一体化社会结构的一致性多少有些令人沮丧,因为我们曾将其作为共产主义的必由之路,千百万人曾为之奋斗,我们所建立的恰恰是我们曾作为目标要推翻的。”(第166页)
无论是西方的经验还是中国的历史都表明,行政法的产生,有赖于一个多元化、契约型,平等、充分地享有权利的社会结构的存在。毫无疑问,中国改革前的三十年,乃至这之前存在的传统的社会结构,是不可能萌生出现代宪政意义上的行政法的。那么,我们今日的中国行政法来源于何处?
改革开始后,中国社会经历了“世纪性结构变迁” (作者语)。社会主体从一元化走向多元化;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从依附趋于独立;社会利益从单一化走向多样化和个别化,从而社会权利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整个社会面貌呈现出了全新的格局。新的社会结构呼唤着新的社会秩序的出现,寻找新的权威。但是,我们需要一种什么样的权威以维持我们新的社会秩序?作者考察了人类历史对权威的寻找过程后指出,历史上,人们从以超人力的神为权威,到以神化的人为权威,最后到以法律为权威,并非某个或某些人的纯粹主观选择,而是一个不断试错过程的结果,是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 中国的改革是一个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一个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结构,以法治为其新的社会秩序的权威,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正是基于改革及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以市场化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作为以控制政府权力为其核心内容的部门法,行政法才得以生根发芽,中国行政法学才得以发展。
要认识本书的意义,尚须反观中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尽管大家都承认社会生活不是切块存在的,而是多种因素共存和互相影响的,但学者们有关行政法的论述,却多停留于行政法学本身,停留于行政法框架内的技术性论证,而少有将行政法学置于整个社会背景下进行分析,少有将社会学、经济学理论引入行政法学理论进行分析。即使仅基于此,我们也不能不认真审视该书对中国行政法学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行政法学背景分析》,张树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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