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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面庞原来可以如此清晰美丽《罪刑均衡实证研究》书评 —— 查看此书介绍

姜小东 2008-12-22 14:57:12

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即是成功地引入了数学的研究思想和方法
----------恩格斯
一.大的理论背景和理论准备
罪刑均衡原则作为西方人权思想发展的产物,主要确立于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时期。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造人格老秀斯首先指出:"惩罚之苦等于行为之恶"; 其后,这一思想为自然法学家不断发展、充实。例如,霍布斯提出:"惩罚的本质要求以使人服从法律为其目的;如果惩罚比犯法的利益还轻,便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反而会发生相反的效果。""如果惩罚在法律本身中已有明确规定,而在犯罪之后又施加以更重的惩罚,那么逾量之罚便不是惩罚而是敌视行为。" 孟德斯鸠则更是直接、明确地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 不过,在当时关于罪刑均衡原则的最完整、最明确的阐述,当然首推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表达的思想了。贝卡里亚指出:"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为了实现罪行等级与法定刑等级相适应的公平性,他还天才般地设计了一个罪刑阶梯:"既然存在着人们联合起来的必要性,既然存在着作为私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级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但罪行均衡只是理想状态,实然的罪刑关系到底是否均衡,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均衡,为什么存在不够均衡,这些问题始终没能得到很好的回答。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大力发展科学事业,制定科学和技术长远发展规划.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氛围。
数学方法在社会科学中的运用及亷生的效用已得到普遍认同.用数学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在量上的规定性,是研究法学的斲视角.比如在关于法的经济学分析、法律系统工程控制理论、法治系统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数学方法的运用成为研究法学理讻和实践问题的新手段.作者提出,当前法学教育中应该将数学教育列入高校法学教学大纲,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白教授成功的尝试
将一门学问引入另一学科,该学科必将出现质的飞跃,而引入者本人也必将成为一代大家。白建军教授于2001年和2003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连续发表了的两篇“量化分析”论文:《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和《犯罪轻重的量化分析》。2004年,Social Sciences in China(《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又发表了这两篇论文的浓缩版,将上述研究成果介绍给了国际学术界。白教授的研究成果受到高规格的礼遇,笔者又拜读了白教授的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
《罪刑均衡实证研究》一书共五大部分,二十一章,用刑法之外的统计学工具spss来研究刑法并量化罪行均衡原则。通过一系列的思辨.论证.赋权.运算,得出罪的量,刑的量以及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来用数字说明罪与刑是否均衡,是否需要均衡。实现了自然科学知识与社会科学知识的完美结合,白教授运用他天才的思维在刑法学与统计学之间游走,猎取。以数学特有的步步为营的推导和统计学周密科学的推进,打开了刑法量化的另一味天空使人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整个过程,逻辑严谨,说理透彻,按部就班,科学秩序,水到渠成,自然精准。实践了早在1764年,贝卡利亚就提出的 “罪刑阶梯”的思想。(贝卡里亚指出:“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
白教授基于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理念,在刑法学.犯罪学领域第一个以“罪刑关系具有均衡性”为理论假设,试图以立法司法中的客观事实对其加以检验的大规模实证研究。其理论假设来自刑法的罪行均衡原则,分析对象即刑法分则中的422对罪行关系和刑事司法中的1107对罪行关系,研究方法选用的策略是追求思辨与实证相融合,定性与定量相统一。具体而言即:
白建军教授建构了一个让人耳目一新的罪量评价体系——SCO罪量综合指数体系。在这个体系中,S代表罪量评价关系中的评价主体(subject),C代表评价标准(criterion),O代表评价对象(object)。白教授认为,应该从评价关系、评价标准、评价对象三个维度来确定罪量的大小。评价关系的实质是谁对犯罪的严重性程度作出判断,因为犯罪的轻重判断首先取决于评价人。评价标准关注的是评价主体从事评价活动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因为某种行为被贴上犯罪的标签,意味着它与某种原则或价值取向相悖,因此,悖逆性越大,犯罪行为就越严重;悖逆性越小,犯罪行为就越轻。评价对象是评价活动的客体,也就是引起评价活动的犯罪行为,这也是通常意义上人们关注犯罪轻重的角度。通过这三个维度,作者将抽象的罪量概念进行了第一次分解,即
  
  罪量=评价关系+评价标准+评价对象
  
由于上述模型仍然不具有操作性,作者于是根据各种犯罪学、刑法学理论,将这三个变量进行了多次操作化处理,逐步下降到相应的经验对应物。在第二次分解中,评价关系被具体划分被害人评价和国家评价;评价标准被具体化为利益标准和道德标准;评价对象被具体化为结果之罪与行为之罪。同时,根据公认的学术思想,作者推出了“被害人评价的权重大于国家评价,利益标准的权重大于道德标准,结果之罪的权重大于行为之罪”的结论。如此一来,根据“0.7/0.3”的比例赋予相应变量权重,罪量综合指数就可以改写为:
  
  罪量=评价关系+评价标准+评价对象
  =(被害人评价罪量×0.7+国家评价罪量×0.3)+(利益罪量×0.7+道德罪量×0.3)+(结果罪量×0.7+行为罪量×0.3)
  
  在进行了四次分解以后,抽象的犯罪最后被具体化为轻重不等的36种类型。以被害人评价罪量为例,该变量被继续划分为被害关系、行为类型、加害地位三个变量,然后,根据被害关系的不同,又把犯罪划分为被迫被害犯罪、缺席被害犯罪、交易被害犯罪三种类型。由于被迫被害犯罪比缺席被害犯罪严重,缺席被害犯罪比交易被害犯罪严重,所以,三种犯罪被分别赋予0.5、0.3、0.2的权重。至此,罪量综合指数的公式就变成了:
  
  罪量=(被害关系+行为类型+加害地位)×0.7+(国家被害+犯罪暗数)×0.3+(法定结果+个人风险+利益类型)×0.7+伦理内容×0.3+(要件数量+结果趋势+超饱和性+罪过形式)×0.7+犯罪态度×0.3
  
很明显,到了这一步,计算中国刑法所有犯罪的罪量综合指数就很简单了。先是对422个犯罪(没有包括新近几个修正案设立的新罪)进行逐个归类,并将它们的权重代入公式。比如,抢劫罪属于被迫被害犯罪,那么公式中的被害关系就应该用0.5替代;盗窃罪属于缺席被害犯罪,那么就代入0.3;……归类赋值完毕,最后的工作就是利用SPSS(社会科学量化分析软件)计算出每个犯罪的罪量指数。为了理论分析的需要,作者还根据计算出的原始罪量指数大小,把422个犯罪的罪量分成十组,即分成十个罪级。同时,作者还计算出了中国刑法422个犯罪的刑量,并将它们分成十个刑级。罪量和刑量、罪级和刑级合并在一起,中国第一张“罪刑报价单”就产生了。事实上这也应该是世界上第一张“罪刑报价单”,因为《美国量刑指南》 的犯罪等级排序只是一种司法罪量排序、实然罪量排序,或者说其实质是刑量排序,因为它是以现行立法规定为基础进行的排序。而白建军教授第一次实现了应然罪量、理论罪量、立法罪量的排序,使“罪刑阶梯”“罪柱”的两极之间第一次有了清晰的刻度。从而也使刑法的实证研究产生了新的飞跃。
应当承认,SCO罪量评价体系必然不会是完美的。但是细细读来不难看出《罪刑均衡实证研究》向读者传达了一个很强烈的信息:实证研究方法从社会学.统计学等方法中间踉踉跄跄走了出来,终于数学统计学在刑法研究中得到了一次十分有益的尝试。实践了一次自然科学与实会科学的大交叉。这本小书就像一盏灯照亮了刑法学与统计学的一条小路也照亮了两大学科融合的广泛领域。
三.引起笔者的思考
数学方法在社会科学中的运用及产生的效用已得到普遍认同。用数学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在量上的规定性是研究法学的新视角,比如在关于法的经济学分析法律系统工程控制理论法治系统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数学方法的运用成为研究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新手段。
SPSS是Statistics Package for Social Science (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的缩写。SPSS公司由美国斯坦福大学三位学生于1968年在芝加哥成立,经过30多年的努力,SPSS已经由单一的统计软件开发商发展成为继统计分析、数据挖掘、商业智能、客户关系管理等多种产品和咨询服务于一体的跨国公司。SPSS含义也延伸为Statistical Product and Service Solutions (统计产品和服务解决方案)。 现在,SPSS已经成为全球应用最广泛的统计软件,因其易用而深受用户喜爱,虽然SAS是统计软件的领军者,却因涉及程序编写而被很多用户可望而不可及。 SPSS的应用领域非常宽泛,经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行业管理与特徵分析、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工、农、医、军事,乃至理学领域,都离不开统计分析,所以SPSS拥有良好的前景。
白建军教授大胆有益成功的尝试,实践了数学方法在社会科学中的运用其意义如星星之火为学术园地点亮了另一方斑斓的天空。同时也发现了另一大油田,缓解了日见萎缩的学术可开采资源,其意义是巨大的:
首先,从学术史的角度讲,法学研究对实证方法统计方法spss的引入“使人对在社会规范化和惩戒过程中的位置有了理解并提请法学家们对活生生的、自发性的或业已经过实践的法予以重视。退一步来看,实证主义唤起了这样一种关注,亦即在制定法律或立法方案的过程中,法的生活之具体环境知识的重要性”。并且,也正因如此,导生了现实主义法学运动、后现代法学思潮等法学智识流派的勃兴――与此相对的是,实证方法的运用使得传统的法律存在之形式主义理论及法律发生之契约理论等再一次被有力地批驳、乃至动摇;
其次,从实践(包括理论实践和操作实践)价值方面来说,它丰富了人们关于法律渊源、法律实践(如审判)过程的认识角度(当然也就有利于在实际的操作中作出相应的改善):在引入实证方法前,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渊源不外国家立法、自然法(或类似范畴,如普通法的精神),然而实证方法的引入使得所有其他实际影响法官判决的因素,如社会连带关系、又如法官个性、再如道德习惯等都进入到了法律渊源的可能范围之内;同样地,在引入实证方法前,人们普遍地认为法律实践的过程就是一个三段论的过程,然而,通过现实主义法学以及心理学法学 [17]的实证研究,人们已经清楚地意识到法律实践的过程可能远不是三段论可以概括的:它有时候是一个三段论的过程,但更多的时候它可能是一个直觉以及进一步对直觉进行证明的过程。
另外,正如霍布豪斯所曾警示的,社会科学不应沦为如下这样一种形上研究,即:它“或者只提出一些只适用于培养狂热者,而极少可能实行的抽象的主张;或者完全抛弃对实际社会的兴趣,一味构筑乌托邦以自娱”――本文以为,统计实证方法的引入恰恰为各种片面追求所谓逻辑严整、自洽之形而上学式的法学理论提供了一针有效的解毒剂:它可以不断提醒后者应时时保持一种实践的面向。
 分析框架设计是研究者提出假设、论证理论的内核部分,是研究者论证一个理论问题的框架和线索。
  例如,白建军教授在著作《罪刑均衡实证研究》中,论证立法层面的罪刑均衡,其分析框架为:
  首先,将立法中的罪和刑分别转化为立法罪量和立法刑量,此时需要论证罪量和刑量之间的均衡;
  其次,分别将罪量和刑量进一步概念化,比如罪量被分解为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对象三个分变量;
  接着对这三个变量进一步概念化,比如其中的评价主体被分解为被害人评价罪量和国家评价罪量,
  接着再一次分解,比如被害人评价罪量,可以操作化为被害关系、行为类型、加害地位三个具体的变量。
  其它的变量也是如此处理。
  通过上述的分析框架的初步设计,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到,立法层面的犯罪,可以从不同的理论视角,来观察这个罪是较轻还是较重,最后,把所有这些观察视角(变量)进行整体的汇总和加权,生成一个综合的罪量指标,至此,罪刑均衡的分析框架方设计完成。
  研究者的理论视角不同,设计的变量就会不同,分析框架自然也会不同。北大法意能够为研究者提供一些框架设计的建议:包括提供变量视角的建议、提示加权方法、提供分析框架概念化和操作化的建议,协助研究者获得更多的研究路径和角度。
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开展法学研究,目前存在如下障碍:
(1)研究者单凭自己的力量收集研究样本比较困难。例如,研究者想随随便便从法院获得判决书几乎是不可能的。为此,许多实证研究课题永远只是研究者的想法,而无法真正开展。
(2)研究者单凭自己的力量整理大批量的数据,极其消耗时间,比如一项1000个样本、10个变量的数据整理,需要进行数据处理工作10000次。如此一来,学术课题的研究期间就显得过长。每个人的时间都有限而且非常宝贵,投入数据整理的时间越多,用于真正思考的时间就越少。
(3)实证研究需要掌握一定的统计方法,但法学家们通常缺乏这方面的背景知识。
尽管困难重重,白建军教授从容的从中走出来,这本身就是一个象征,一种前瞻,这是中国刑法学丰富和成熟的“标志性建筑”,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作为最精密学科的刑法学,在人类知识大道上会越走越宽,这就是《罪刑均衡实证研究》这本书传递给我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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