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检索:     发表书评


两把剑《法律与革命》书评 —— 查看此书介绍

赵海乐 2007-5-3 11:50:39

西方,是一个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概念。当我们谈到西方,更多地是指代一种文化上的联合体。如果从地理上看,信奉伊斯兰教的那部分欧洲不会不属于西方。如果再上溯十个世纪,那时的西方,可以简单地等于基督教统治之下的欧洲部分。同样,我们讲革命,一般讲的是刀兵相见的战场,英国式的“光荣革命”很少会成为中国人眼中的革命。然而,《法律与革命》一书,却成功地让我相信,革命与战争无关。革命的结果不是废墟,而是新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结构。因此,这本书中,我们看到,西方历史上最重大的一次革命,是长达千年的神学同法律的并存。没有神学,很难有近代的法律;而只有神学,又很难有现代的法律。

“日耳曼民俗法虽然基本上属于部落的,地方的和封建的(或封建以前的), 它以血亲复仇为基础,并由血亲复仇和其相伴随的神明裁判,宣誓帮助和其他程序所组成。”
如果法律是部落的而不是国家的,那么,血亲复仇制度就难以禁止,尽管部落内部的较大家族之间很可能通过自己的协商找到一种替代解决的途径,也就是赔偿金。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博弈论,并不是真正放弃了复仇。无论是复仇还是赔偿,所维护的,不是公正,而是用珍惜荣誉来解释。荣誉受到伤害的人,可以用复仇来找回荣誉;而赔偿金,则是用惩罚不法行为的方式,让人们看到侵害他人的荣誉的结果,是自己失去荣誉。
另一种方式,是古代人们常常用到的,求助于神明。于是,水,火,乃至人的食欲,都可以看作全知全能的神。而宣誓帮助,也就是要求取得神的信任。求助于神明的直接结果,就是必须依照一定的仪式进行。因此,早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有戏剧性和仪式性的特点。
这一切,从民俗的角度讲当然无可厚非,并且符合一般比较原始的民族的发展过程。而此时,基督教渐渐渗透入了原始部落的生活。东方,至少是中国,将复仇的权力收归国家,从而将自力救济为公力救济所取代。而当复仇开始呈现出弊端但国家还没有相当的力量去司法,那时,总要有个东西进去干涉。而且,在小国林立的欧洲,由教会进入的另外一个优点,是宗教没有国籍。宗教无需用军队征服一个国家然后再推行它的法律。甚至,宗教若推行它的法律,都无需统一的国家存在。它不是世俗权力,但可以同世俗权力共存。第三,宗教可以进去干涉,不是因为人们特别地喜欢它,而是因为它同神明裁判是联系的:教会不否认神的存在,只是主张人们去信奉上帝。它不反对血亲复仇,只是提出一种可以让灵魂更好地得到上帝的宽恕的方法。“它只是提出一种选择,一种更高的理想”。最后,宗教在一开始并非是对王权进行挑战的。——实际上,那时很难说有多少王权存在。相反,是宗教给了国王作为帝国的宗教首领的权力,让王权超出了对部落和家庭的忠诚。当时,即使是教会,也支持国王作为宗教首领的地位。
从概念上讲,民俗法的基础概念,是名誉和命运;教会法,忏悔和宽恕。——6世纪到10世纪。民俗法服从于对亲属,领主和王室的忠诚,并且与在命运主宰的宇宙中为荣誉而应用斗争交织在一起。基督教向这一切的神圣性挑战,但并不完全否定它们的神圣性,而是在支持它们的同时,提出了一种更高的选择。
两把剑:教士管理神圣而玄奥的事务,而皇帝制定包括教会法在内的法律。

========================================= 本栏书评仅代表撰写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