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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概论》书评 —— 查看此书介绍

刘素荣 2007-1-9 8:55:17

  《条约法概论》是著名国际法学家、国际私法家李浩培的一部力作。李浩培生于上海,192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律系。后在伦敦经济政治学院从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民法的研究。曾历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外事法规委员会专门委员、国际关系研究所研究员、外交学院教授等,现任外交部法律顾问,同时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编委会委员兼国际私法分支主编等。其他主要著作有:《国际私法总论》、《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主要译著有:A·韦德罗斯著《国际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美国刑法的反动本质》、《法国民
法典》(与他人合译)等。此外还发表有大量论文。

本书分为 3编:绪论、形式的条约法和实质的条约法。共22章,
83节。

作者认为,条约是自古以来即已存在的,是用以规定相互间行为
规则的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对当事国来说条约即是它们之间的法律;“而规定条约的缔结程序及其在实施和终止中所发生的种种问题的法律,即是条约法”。(《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序)

作者提出,条约的定义应该表述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
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第1页)据此,构成条约的要素为: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2、当事者必须至少有两个;3、当事者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4、一致的意思表示必须意在产生、改变或废止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的相互权利义务。

作者将条约法的渊源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两类。形式渊源指
条约法规则由以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如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等;实质渊源指在条约法规则产生程序中影响这种规则的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的意识、正义观念、连带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等。国际法研究的主要是条约法的形式渊源。

作者提出,条约法可以分为形式的条约法和实质的条约法。形式
的条约法指规定书面条约缔结程序的条约法;实质的条约法指规定条约的实质问题,如条约的效力、解释、适用、修订、无效、终止等的条约法。在此基础上,李浩培详细论述了形式条约法中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保留、条约的生效和暂时适用、条约的登记和公布等问题。

对于实质的条约法,作者认为,其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
分规定条约的实质有效要件以及不具备其中任何一个而导致其有效性受到影响的问题,如因缔约权的欠缺、同意的瑕疵、强行法的违反而影响条约有效性的问题;第二部分规定条约在有效期间内的作用问题,如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务约解释和修订等问题;第三部分规定终止、退出或暂停施行条约的种种原因,如缔约后由于履行不能、情事基本变更、一方违约等原因而导致上述结果的情况。

作者指出,一个形式上有效的条约,如果不具备实质有效要件的
要求,仍然可能无效或者可以撤销。首先,为使一个条约在实质上有效,缔约能力的具备是必要的。缔约能力的欠缺可以分为 3种情况:其一,缔约方逾越其缔约权的限制而订立条约。这类条约是无效的。其二,缔约机关逾越其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限制而订立条约。对这类条约的国际效力问题,国际法学者提出两种解决方法:宪法主义和国际法主义。其三,受权缔约的代表逾越其权限而订立条约。对这类条约的效力,应分别情况予以解决。如果所缔结的条约需要批准才能生效,而其本国批准了该条约,则应认为批准是对具有缺点的缔约行为的事后确认,从而该条约完全有效;如果其本国拒绝批准条约,那么除非附有特定限制的代表在其表示同意前已将此项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不得以此为理由主张该代表所表示的同意无效。其次,条约的成立必须以缔约各方自由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为要件,因此,错误、诈欺和贿赂、强迫等同意的瑕疵,有可能导致条约在实质上无效。再次,订立条约还必须不与一般国际法的强行规则相抵触,否则条约将
是无效的。

作者认为,一个条约经合法缔结后,在其有效期间内,当事国负
有善意履行条约的义务,这在国际法上称为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或条约神圣原则。但这一原则不是绝对的,还必须受一定限制。首先,信守一个条约的前提,必须是这个条约是法律上有效的条约。其次,缔约后如果情况有重要的变更,从而按原订条款的文字履行将对当事国一方有失公平时,按照情事不变条款,该国也有权终止或退出条约。最后,该原则也受国家自保权的限制。一个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第三国是它国之间的行为,既不有损,也不有利,这是条约相对效力的原则。这一原则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成为一条国际法原则。但该原则也有例外,主要包括: 1、规定客观制度的条约可以无须第三国同意而为它设置权利或义务。对这些规定客观制度的条约,李浩培认为,须按每个条约的具体情况予以评价,不能一概而论。 2、联合国作为一个担负重大任务的世界性组织,其本身的客观国际人格,第三国有予以承认的义务。

作者在论述了条约的效力之后提出,条约可以终止和暂停施行。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一个法定的原因,其所发生的一些效果终止的那种法律情况。条约的暂停施行,指的是条约由于一个法定的原因而其所发生的一些法律效果暂时停止的那种法律情况。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不同于条约的无效。引起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类:法律事实和单方行为。前者包括: 1、条约当事国丧失国际人格;2、条约嗣后履行不能;3、条约长期不适用;4、嗣后发生与条约不相容的强行法规则;5、条约履行完毕。后者包括:1、权利国的单方放弃;2、情事根本变更;3、一方违约;4、基于条约性质的单方解约或退出条约;5、战争。

李浩培的《条约法概论》一书是新中国建立后一部较全面和系统
论述条约法制专著,学术价值很高。该书以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重点,详细介绍、分析和评价了有关的学说、国际实际和国际裁判,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观点。书中引用大量案例,有重要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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