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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知识的生产《送法下乡》书评 —— 查看此书介绍

杜蘅 2006-12-30 10:06:20

“法律科学如果不考虑社会现实,那是不可思议的。”——魏因贝格尔


如果法学界确实存在法学家只知一味地向司法灌输舶来品这样的单向知识交流格局,并对此无所自觉、习以为常,那么,《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便是一次试图颠倒这种本末倒置的状况的努力。苏力的宏大计划之一就是要改变此种“知识压迫”(页294)的局面,为那些理当作为中国法学“富矿”的中国经验“寻求语言的表述,获得其作为普遍性知识或便于交流之知识的品格”(页291)。

这一“事业”在两个方面同步进行。其一便是寻求“事物的逻辑”(页94),试图理解司法知识的实际生产机制。《研究》表明,农村的基层司法处在一特殊的结构当中,这种结构处于一系列的二元对立之间;诸如城市/乡村、格式化/非格式化、陌生人社会/熟人社会等等的二分使得基层法官在既定的司法制度框架内处于紧张状态。他负载的和必须适用的一套知识与他所面对的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世界并不协调,因为这一套知识是为另一个世界设计的。他成为两种需求的交汇点:民族国家与乡土社会同时向他发出指令,一个要求规则之治,另一则要求解决纠纷保持和谐。“任何知识,都是同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联系的,无论是其产生还是其使用,都是对这种时空制约的一种回应。”(页171)作为基层法官对这一时空制约的回应之结果的,便是那些难于进入法学家视野的技术、知识。(参见第二编)

苏力意识到“中国的法治不大可能主要依据这套知识来完成”(页292),但是这种知识与其产生机制的关系则具有更普遍的意义。故而,《研究》一面勾勒出司法知识是如何产生的,另一面则试图构建法学知识的生产机制,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欲使法学界从被外来理论支配的地位之下挣脱出来,重新构建法学家与法律实践的知识上的支配关系,改变那种把用舶来品统治中国法学家的结构移置到中国法学家与法律实践者的关系上去的做法。(“中国目前法学的问题是根本就未意识到法学是地方性知识。”页150)我们也许能够体味到,把将法学家从知识禁锢中“解放”出来这一点作为解决法学知识生产机制本末倒置问题的关键、这一学者的自觉里有多少讽刺的以为和无可奈何。

正是这第二方面的建设方案,使得《研究》具备了双重性质:它既是一部法(社会)学著作,又是一部关于法学的著作;它既是对作为结果的知识的展示,又是对知识是如何被开掘的展示。对此,苏力是十分自觉的,也因此,他要强调“最重要的不在于如何表态”(自序),他不坚持自己的每一章中的具体论断,而是自认“这个研究也许仅仅是一个‘此路可以通行’的路标”(页291)。

这种双面品格的背后则是:苏力的知识背景十分复杂,其知识理路的厘清对我是困难的。但还是应当注意到,对于本书来讲,若关涉到方法论,则有两个层面,一是作为该文本之基础的田野调查的方法(这在第四编中有所反思,进一步展示了学者与法律实践者在知识生产关系中的复杂情势,说明了有利于法学知识之生产的结构处于溜流变、不稳定当中);二是作为本著作被写作的方法,即作者构建文本的理论依据。这虽也有所交代(见“导论”,尤其页9至20),但这种交代十分笼统。考虑到苏力自己所说的,他对西方学术“流露出一种不屑一顾”,只是“利用了驳杂的来自西方的学术理论”(页59)来开掘“中国法学可能开拓的处女地”(页16),我们不得不感到不塌实。例如,苏力尽管强调他所使用的“地方性知识”是受吉尔兹启发的,但与之不同(页45),然而,他实际上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了“知识”这一概念。一种是被强调区别于吉尔兹的、“是交流不经济并因此不一定值得批量文本化的知识”(章一,尤其页45注[32]),这实际上离开了文化解释的进路,几近于或就等同于哈耶克的经验理性主义的知识分工论(知识的弥散性),在此,“知识”等于“信息”;而另一种则是可交流的、在《研究》中初步被文本化的知识(见编二,尤其章八)。这种区分既未被指明,也未被坚持(这使得页45上注[32]更像是个应景之作)。更重要的是,这种区分的不被指明还隐含了这样的矛盾:如果苏力使用的“知识”一直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那么,关于知识的地方性与普遍性的辩解就是多余的。因为,当知识等于信息时,它就可能与这一问题无关。如此,则“知识的地方性”便不足以成为使任何知识具有被理论所重视的正当性之前提。

这种“不屑一顾”的做法是否与苏力的建设性方案能够调和呢?仅仅解决知识与其生产机制的关系问题,还不足以使人疑云尽释。

《研究》并没有试图探询知识在离开其产地之后与其受众的关系。但在另一种方式上,苏力表达了他的情绪与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研究》确实构建了一个“概念法学”作为其批评的对象,尽管这个对象并不明确。对它的最大批评显然是认为它颠倒了知识生产的结构,它欲图以“逻辑的生活替代生活的逻辑”(页82),其实质则是“思想和实践的贫困”(页89,尤其章六对概念思维方法在中国语境下“乏力”的突显)。虽然如此,且苏力流露出的感情也极强烈,但是,我们却决不能认为,当法律社会学提交了一份厚重的“作业”时,就自然构成了对概念法学的颠覆。概念法学有它存在的基础,这种基础可能同样是制度性的(德国在这方面享有世界声誉)。它的产生同样是在某种制约结构之中。激情陷苏力于无思之境。,概念法学还有其建设意义。社会学研究离开概念工具也将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想到韦伯曾经提醒人们注意在社会学上的“法律”乃与法学上的“法律”不同,那么我们就应该具有更开阔的视界,这种视界既不囿于概念的分析,也不囿于法社会学。也许,把《研究》理解成是对中国法学面对中国之不平衡的、有断层的社会现实的不够自觉的批评,更富有启发与警醒意义。

正是在对理论的追求与对理论的“不屑一顾”之间的紧张关系上,我们体味到苏力的矛盾心情,但《研究》确实为我们描绘了一幅颇具现代性的农村基层司法。这其中,既有科学的冷静,又有“韦伯式”的忧郁。“你怯怯地不敢放下第二步,当你听见了第一步空寥的回声。”(苏力引,何其芳诗:《预言》)也许这一句诗表明的,确与这一部书相合:既有开拓者的孤独,又隐约可见这片处女地清新的原生气质:它的天地是广阔的,等待着现代话语对它进行洗脑似地征服;开垦的欲望与引人开垦的使命,伴随某种惨淡的失落——这不正是整个法治与现代化进程之中依稀可闻的叹息与悲悯吗?“有的人会看到它玫瑰色的美丽,……也一定有人从玫瑰色中看出血的颜色……”(页237)

我仿佛听见有人在说:交出你的秘密来!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99级本科生)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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