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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金刚钻,做成瓷器活 —— 查看此书介绍

薛子裔 2006-12-24 16:43:01

手持金刚钻,做成瓷器活
——读《民法解释学》和《裁判的方法》有感
薛子裔(南昌大学法学院04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搞方法论的研究,的确是一件非常有意义但充满艰辛的工作,不过也容易落下炒人剩饭、拾人牙慧的话柄。可以说这是一项瓷器活,你得有金刚钻!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学的发展犹如传统中医的“望、闻、问、切”,少了它这个学科就会停滞在幼年时代。
当年刚上本科念书的时候总觉得法律这门学问相当肤浅(正所谓无知者无畏也),除了教科书就是“法条释义”、“以案说法”什么的。忒没意思!后来到书店掏书,陆续发现了一些好书,惊喜不已!梁慧星老师的《民法解释学》就是其中的一本。买回家后,逃课一个礼拜,“一气呵成”地把这本书给“解决”了。后来又看了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突然发现自己的民法功底上了一台阶,就决定考民商法学的硕,以便能读更多好书(我是一只书虫)!回想起自己的学习历程真得要非常感谢这两位老师的大作,使我相信民法不幼稚、有学头。读研期间,又掏到了梁老师的《裁判的方法》,内容与《民法解释学》一脉相承,不过语言风格迥然有别。这次可是一天就看完了,比较惬意。
梁老师的两本大作,历时十几载才完成,作者可谓痴心也!记得拉德布鲁赫曾说 “正如那些费心于自我审视的人大多是病人一样,忙于探讨自身方法论的科学也常常是病态的科学”。牢一位泰斗级的人物如此无怨无悔地辛勤耕作十几个年头,我们的法学真的有病吗?!依笔者之见,我们的法学有病,但有一个基本健康的肌体,我们没必要灰心。梁老师的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可以说既是对中国法学方法幼稚的正面以对,更是对其努力改进的理性行动。其“用心岂可为外人道哉”(《〈裁判的方法〉自序》第1页)!
法学方法论,又叫“民法解释学”,“是微观的学问,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属于一种以法律解释适用的技术为研究对象的实用科学”(《裁判的方法》第2页)。用通俗的语言说,这可是一项瓷器活般的学问,要沉得住气,精雕细琢才能出成果。不仅如此,你还得有“金刚钻”,诸如超强的语言驾御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梁老师可谓有这“金刚钻”,才能揽下这瓷器活,不然也只能望洋兴叹!
金刚钻的第一面,就是超强的语言驾御能力。不管是历史脉络的梳理还是经典案例的概括,梁老师都是寥寥数语,切中要害。比如对罗马法中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就把握了法律与法学家和政治三者的关系:法律的发展离不开职业法学家的努力,但又要提防法律和法学家成为政治的附庸。法学家的官吏化和法律的政治化严重阻碍了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又如在概括经典案例时,梁老师举了“谤韩案”,案件叙述清楚,而且还给我们语言美的享受:韩愈反对“迎佛骨”、祭鳄鱼的故事经他三言两语就说地栩栩如生。
金刚钻的第二面,就是扎实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学方法可讲的东西太多,内容太深了。你得要吃透材料,析出其纹理,这就是逻辑思维能力的问题。不管是对别人观点的叙述还是对自己见解的阐明,梁老师都能理出顺序、分清主次。比如对珈德默尔的解释学的概括,先说什么,后说什么,什么得重点说,什么可一笔带过就非常重要。梁老师先说其师承,不过就几句话,重点是通过解析《真理与方法》向读者展示伽德默尔解释学的世界:理解的历史性和“视界融合”。又如对法律解释目标的理解,是法律文本的含义还是立法者的意图,抑或两者兼而有之?主观说和客观说、新主观说、折中说的争论的焦点何在,分权原则对该问题的探讨有何影响?梁老师在这两本书中有详略不等的剖析。
金刚钻的第三面,就是对审判和立法实践的深刻感知能力。法学方法论是一门实用科学,你得对法律实践有深刻感知能力。梁老师在完成《民法解释学》之后,深感对中国内地案例采纳不多,相当遗憾。后来的近十年中,他“穿梭往来奔走呼号于全国各地、各级、各种法官培训班讲坛而几不为所疲” (《〈裁判的方法〉自序》第1页)!。正是有了这种精神才能坚信中国的法官是能忠于法律正义的,才能向读者呈上《裁判的方法》这样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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