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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簃文存》书评 —— 查看此书介绍

刘志 2006-12-13 14:40:13

  《寄簃文存》是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清末法制改革的倡导者沈家本(1840-1913)的著作。沈家本,字子淳,别号寄簃,清代归安(今浙江吴兴县)人。光绪九年(1883年)考中进士,历任天津知府、山西按察使、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沈家本在刑部供职期间,就浏览了历代法典和刑狱档案,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学文献进行了大量的考订工作。1902年清政府被迫变法修律,设立修订法律馆,派沈家本、伍廷芳充任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热心探索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他或亲往欧洲各国,或派人东渡日本,进行考察,了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历史和现状,积极引进资产阶级法律。在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期间,把《大清律例》删改成了《大清现行刑律》,并参考资本主义国家刑法,主持制订了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化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商法——《钦定大清商律》,以及民律草案等一系列前所未有的近代化的法律。

沈家本的著术十分丰富,著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22种、乙编13种,还编有《枕碧楼丛书》12种。这些著作均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是研究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参考资料。

《寄簃文存》是《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中的重要著作之一,共8卷96篇。具体包括:《卷一·奏议》12篇,《卷二·论》7篇,《卷三·说》8篇,《卷四·考》15篇,《卷五·笺》9篇,《卷六·序》21篇,《卷七·跋》13篇,《卷八·跋》15篇。

《寄簃文存》系统地表述了沈家本的法学思想。  沈家本认为,实行西方的法治主义,“举国之精神,胥贯注于法律之内”(《新译法规大全序》),就能使国家强盛。他以日本为例,加以证明,指出:“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欧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新译法规大全序》)

沈家本沿袭先秦法家的论述,阐释法的概念,他认为:“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也。”(《新译法规大全序》)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与治国,“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

沈家本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出发,针对旗人犯罪享有换刑、减罪等法律特权问题,提出汉人旗人“一体同科”的主张。他认为“法不一,则民志疑,……法一,则民志自清”。(《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他还力主废除买卖人口奴婢制度,提议:“无论满汉官员及军民人等,永禁买卖人口。如违,买者、卖者,均照违制律治罪。”(《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

在谈到正确执法的重要性时,沈家本指出:“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大可惧哉?”(《重刻唐律疏议序》)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正确执法呢?沈家本认为关键在于要有好的执法人。为此,他主张开展法律教育,设置律学博士,教授法学。他认为律博士一职十分重要,不可缺少。“法律为专门之学,非俗吏之所能通晓,必有专门之人,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创制也公而见。”(《设律博士议》)

沈家本十分重视法理学的研究,对中国法理学不发达的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剖析,他认为,法理学对于立法、执法和守法都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不明于法,而欲治民一众,犹左书而右息之,是则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法学通论讲议序》)。所以,每一个法,都要符合法理学的原则,“若设一律而未能尽合于法理,……则何贵乎有此法也”(《论故杀》)。对于古今以来,“法立而不守”的情况,沈家本分析其原因主要在于“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法学盛衰说》)。他痛切地描述了清代不重视法理学的现象,“本朝讲究此学而为世所推重者,不过数人。国无专科,群相鄙弃”(《法学盛衰说》)。他严厉批判了纪文达编纂《四库全书》时轻视法律和法学的错误指导思
想,认为在这种法律虚无主义影响下,“天下趋向之所属,令创此论于上,下之人从风而靡。此法学之所以衰也”(《法学盛衰说》)。

对于中国法学盛衰的原因,沈家本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他根据自己渊博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治法经验,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法学盛衰说》)

《寄簃文存》集中反映了沈家本近代法律与法学思想,凝聚着其十分丰富的治法经验,尽管其中存在一些封建纲常礼教等糟粕,但仍不失为我们研究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的珍贵学术遗产。

法学时评网(www.lawintime.com),20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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