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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法律史的必读书《中国法学史》书评 —— 查看此书介绍

蔡东丽 2006-11-20 9:42:57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中国古代有律学而无法学,如梁治平先生认为:“中国古代虽有过律学的兴盛,却自始便不曾产生何种法学。”[1]张中秋先生也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律学,而无法学。”[2]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对于律学的研究大有人在,可以举出众多的名家和著作,如晋朝的张斐、杜预及其对晋律的注解;唐时的《唐律疏议》本身就是一部律学研究的结晶;明清之际也有大量律学作品,如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王肯堂《读律笺释》等。对于律学发展的历史,大都为人所知,但不可否认,如果从全面的角度去考查中国历史就会发现中国历史上是有法学的。既如此,对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进行全面的研究,无疑具有极大的开拓性的价值。《中国法学史》就是一部开法学学术史系统研究之先的作品,该书由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何勤华教授撰写,已于2000年10月出版。
《中国法学史》按照历史发展的顺序编排体例,整部书的架构恢宏,同时不失于严密细致。
作者首先以严密的逻辑和大量的资料进行举证、推理、类比,就“中国古代有无法学”这个论题进行阐述,论证了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为本书的来由和著作的必要性奠定了基础。
全书将清朝末年公元1900年以前中国法学史的发展划分为六个阶段:春秋战国时期为萌芽阶段;秦汉时期为诞生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为发展阶段;隋唐时期为昌盛阶段;宋元时期为成熟阶段;明清时期为衰落阶段。之所以这样划分,与每一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法学发展的程度不同有关。
对于每一个阶段法学发展的概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立法的发展。对各朝代立法的状况进行概括说明,为当时法学研究活动提供时代的背景。
第二,对法学教育的考察。在三代就有了系统的教育“夏曰校,殷曰序,周曰痒。”(《孟子·滕文公上》)秦时奉行法家学说,推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汉时在中央地方设立多级教育机构,私学兴盛,法律教育活跃,出现许多律学世家。如东汉时颖川的郭氏,沛国的陈氏。魏晋南北朝设立律学博士,形成独立的法律教育机构,法律教育更加专业化。隋唐也在中央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宋元时代将法学教育与科举制度、官吏选拔制度结合起来,使得法律教育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发达起来。两宋时的法学教育具有历史上的最大规模和最高的水平。(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明清时期由于对文化教育的严格控制使得法学教育没有受到重视,但是明清幕学的发达,使得法律教育在官学之外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第三,法学世界观的发展。春秋时期的法家法治理论开中国法律思想的先河,秦汉时期先是奉行法家学说,随后秦的灭亡使法家法学说为汉初统治者所废弃,而采纳以黄老思想为基础的法学指导思想。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政治形态上的大分裂造成学术思想在相对自由的情况下获得发展的空间,多种学术思想都在影响着法学思想的内涵,法哲学呈现多元化的局面。隋唐安定的社会局面使法学观更加成熟、完善,儒学的影响占据主导地位。宋元时理学的发展对法学观念有不小的影响。明清衰亡之际,思想受到禁锢,法学世界观基本保持在原来的状态,同时具有综合性、集大成的特点。
第四,律学的发展。秦汉时期律学诞生并受到官方的重视,是当时唯一的学术;汉朝时,由于引经注律的广泛盛行,律学作为经学的附庸也有一定的地位;隋唐《唐律疏议》的出现使得律学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宋代由于出现大量私家法律著述,律学变为私学,开始走向民间;明清的法学研究在唐宋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出现更多的律学著作,内容最为丰富。
第五,重要著作的介绍。全书所选择的古代文献典籍主要有:春秋战国时期《法经》、《尚书》等8部重要文献中的法学思想;秦汉时期《汉书·刑法志》;魏晋南北朝时的《晋书·刑法志》;隋唐时期《唐律疏议》;宋元时期《宋刑统》、《洗冤集录》等13部书;明清时《读律琐言》、《驳案新编》等19部书。
第六,主要法学人物的生平、著作及法律思想的简介。这是全书与其他法律史著作不同的一点。该书详细列出对中国法学史的发展作出贡献的著名法学人物,为法学史的发展注出源头所在。春秋战国时期录入14人,秦汉时期录入36人,魏晋南北朝时期录入32人,隋唐时期录入37人,宋元时期录入52人,明清时期录入56人。从每一个阶段法学人物的人数就可以看出,随着历史的发展,法学的研究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中国法学史》一书以丰富的资料、大量的引证充实了它的内容,使其不仅凸显本身的学术价值,也为后来研究者提供了有用的资料。
第一,大量引用中外法史界已有的法学成果和著作来阐述事实,说明观点。如在对先秦法家法治的理论进行评价时,从几个方面加以引证。首先,借助文献古籍中的原文,如《淮南子》、《晋书·刑法志》、、《韩非子》、《史记》、《管子》等书中的法家思想。其次,近现代对法家思想的评述,如胡适在《中国哲学大纲》中认为中国古代没有法家。莫纪宏在《法家法律思想得失谈》中的分析。郭沫若在《十批判书》中对韩非思想的分析,同时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再次,为对比中外法治理论的同异,也引用了西方的原始典籍如柏拉图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等书。
同时,鉴于日本法史学界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有相当的成就,作者也本着尊重学术的态度,将日本学者的一些研究成果作为资料加以引用,澄清了法史界的一些看法。如在对唐律进行说明之时,将日本学者利光三津夫在《律令及其令制研究》中的成果引用,增加了说服力和可信度。
第二,该书很大部分由作者自己的论文构成,体现了理论的深度,在全书整体上一气呵成,前后衔接,具有连贯性。如导语《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是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一篇论文,以此为始,对中国法学史的研究逐渐展开,几乎每一个论题都是作者的一篇专论。对秦汉时期律学的诞生,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学世界观的变化,宋时法医学的发展等都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不像一般的介绍性的书籍只是泛泛而谈,只见表面,不见实质。
第三,大量引用古典文献中的案例、资料,以实证的态度加以考证。如为说明汉代决事比的内容,引用《太平御览》所引《风俗通》记载的《辞讼比》的三则佚文说明东汉决事比处理疑难案件的方式:“汝南张妙,酒后相戏,逐缚杜士,捶二十下,又悬足指,遂至死。鲍昱决事云:原其本意无贼心,宜减死;……”(程树德《九朝律考》)
《中国法学史》一书的文风朴实,体现了作者严谨缜密的学术风格和脚踏实地的学术态度。
第一,抱着学术探讨的态度,提出个人的看法同学术界商讨。仍以考证《法经》的真伪为例,作者通过多方考查说明了自己的几点看法,最后指出《法经》事实上很有可能存在的,体现了严谨的学风:“在数千年的社会发展中,经过历次战火的洗劫,能够完整保存下来的文献资料只能说是沧海一粟。历代史书中的艺文志中记录的那么多的书籍,现在绝大部分佚失即是明证。在云梦睡虎地秦简挖掘出来以前,有谁会想到秦律的内容是如此地丰富呢?在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中出土《尉缭子》以前,该书不是也一直被学术界认为是伪书吗?因此,对于留传下来的文献资料,只要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是伪造的,一般都应认可其真实74第4期蔡东丽:学习中国法律史的必读书性。对《法经》也应如此。”
第二,对自己的观点不妄加定论,以事实加以说明,以理服人。东汉时《汉书·刑法志》的成书年代,是一个无法详考的问题,但作者通过前后的引证、推理,得出结论,指出其成书的时期。作者首先证明《汉书·刑法志》确系由班固所作:“‘探撰前记,缀集所闻,以为<汉书>。起元高祖,终于孝平王莽之诛,十有二世,二百三十年,综其行事,傍贯<五经>,上下洽通,为<春秋>考纪、表、志、传凡百篇’等记叙来看,<刑法志>系班固本人所撰为确定无疑。因为这里提到班彪所撰<史记后传>六十五篇时,只讲它们是‘纪’、‘传’,并未提到‘志’,(<史记>将记载典章制度的部分称为‘书’,但这里也未提到‘书’),而讲述班固所撰的百篇<汉书>时,则明确说明它们是‘纪、表、志、传’。”在证实这一点之后,推测出《汉书·刑法志》的成书年代:“由于《刑法志》系班固本人所作,而据《后汉书·班彪列传》记载,班固‘自永平(公元58年至公元75年)中始受诏,潜精积思二十余年,至建初(公元76年至公元83年)中<汉书>乃成’。因此,《刑法志》的成书年代应在公元58年至公元83年之间。”
《中国法学史》一书作为当代第一部系统的法学学术史著作,在体例结构、内容、方法上有其独创性,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一,填补目前对中国古代法学史系统研究的空白。法学界对中国法律制度史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论述已经相当充分,对于法学发展的历史考察虽也存在,但没有形成体系,也无专著出版。本书的出版填补了中国法学史无专著的空白。
第二,体系自成一格,内容丰富,开创法学史研究的新体例。本书从时间发展上对法学的发展划分为六个阶段,每一个阶段在概述立法、法学教育、法学活动等以法律为中心的史实基础上,分别讨论法学世界观、律学发展、判例法研究、法医学发展、重要著作以及主要法学人物的思想。该书在宏观上、纵向上恢宏清晰,结构庞大;在微观上、横向上内容丰富、资料翔实有相当的深度。这样的一种体系超越以往法律史教材只谈法律思想、立法活动、立法现状、司法活动的套路,从学术的角度突出了以法学为核心的每一个阶段对法学研究的各种手段,如律学、判例法学、法医学等等,突出了学术的特点。
在内容上,有一些论题是目前尚欠研究或研究得不充分的,作者不畏艰难,刻苦探索,在有所得的基础上表明了自己的看法。如对律学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当前学术界的讨论作了说明,有系统的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另外对中国法学发展史上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如秦汉的株连与反株连问题、司法时令说、刑罚的平等性等等。隋唐对“复仇是否可行”、“司法时令说的批判”等问题在当时所引发的争论作者也一一提出,这些问题无疑在当时推动或影响了法学的发展,作者因此才将他们作为法学发展史中的一个部分。
第三,该书的出版不仅为人们进一步研究中国古代法学史提供了有益的资料,而且也有助于其他部门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研究。例如中国古代法哲学的诞生和发展对于法理学专业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中国古代刑罚和国际法思想的研究可以为当今刑法和国际法专业的研究提供参考。另外,中国古代法学史的研究领域处于历史、哲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边缘和交叉地带,明显受到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影响;而它自身的发展也会影响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深入地研究中国古代法学,对其他社会科学能起到查漏补缺、补充丰富其内容的作用。所以说该书对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价值。
以上是笔者对《中国法学史》一书的一些浅显的看法,也许有不当之处,还需进一步思考。总而言之,《中国法学史》一书是具有开创性的法学学术史研究成果,它是作者数年研究的结晶,花费了作者大量的心血,其学术价值是经得起考验的,对不同层次的读者也各有裨益:法律史刚入门者可以把它作为进一步研究的资料;法律史界的专业人士可以对此书的观点进一步思考,寻求思想上的砥砺;尤其对正在法律史的王国里探索的人来说,该书有助于完善自己的学术体系,是不可不读的。

【注释】
[1]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2]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3页。

编者注:本文摘自《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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