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的法律层面》书评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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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琰 2006-11-16 12:24:38
《货币的法律层面》自1938年第一版发行以来,陆陆续续已修改发行了五版,是一本写了半个多世纪的书。前言中所引用丘吉尔的话,正是Mann教授对漫长世纪中著述艰辛的流露,“写书意味着冒险:开始时,它只是一种消遣,充满欢乐;慢慢变成了你的女主人,成为你的长官,成为你的独裁者。而到最后一刻,你终于摆脱了奴役,杀死了怪兽,然后将它掷向公众。”1991年Mann教授写完该书第5版前言后便悄然谢世了,余下工作由充满敬意的出版者完成。Mann教授是一个有点固执的老头,他的五版前言总是固执地以10月12日为收笔日期,但正是这种固执使他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还对此书倾注了大量心血。
Money(金钱)一词取自罗马女神蒙妮坦Monet。在几千年的人类文明史上,最突出的商品货币是贵重金属,如铜、银、金等。但在一些小区域、小部落范围内,世界各地的居民曾大量使用过各种各样的商品货币。贝壳串珠曾经是土著亚美利加人和美洲移民的商品货币。而烟草在1642年成为弗吉尼亚洲的法定货币,并广泛使用达200年之久。食盐在世界许多地方都充当过商品货币,而亚洲内陆地区的茶叶、斐济的鲸齿、夏威夷的檀香木、法尔布特群岛的鱼钩、马里亚纳斯的龟壳等都曾是当地的商品货币。直到1961年,红鹦鹉毛还在一些群岛继续作为商品货币。
对于个人来说,法定货币之所以有价值,完全是因为法律和传统的缘故,加上多年的生活经验。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法定货币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成功地充当了一般等价物,从而避免了实物交换中的种种不便。商品货币在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今天,人类社会已进入了法定货币时代。
我们几乎天天要和货币打交道,对货币确实太熟悉了。人们对货币熟视无睹,几乎很少有人在头脑中思考一下货币的起源和本质。但我们都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货币是很重要的。
Mann教授是第一个试图以系统和综合的方式来研究货币法律问题的学者。这也奠定了他在货币法方面的权威地位。该书被广泛地借鉴和引用。书中第一部分论述了货币的一般法律问题,包括货币概念、货币体系及其组织和分支、货币的职能;第二部分论述了外币职能;第三部分论述了外汇管制和外币的定价;第四部分论述了国际货币法。
1938年《货币的法律层面》第一版发行,到1992年发行的已经是第5版。每一版都是由于社会经济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法律研究也需要随之发展。尽管1938年的情形与现在已大不相同了,但如果我们有幸能看全该书的五版,那么对于货币法在这个世纪以来的发展历史显然会有一个大概了解。
本世纪初,即一战前,英格兰银行关闭了黄金市场,禁止黄金输出,这标志着国际金本位制的崩溃。1914年—1944年实行的是全面外汇管制下的货币自由兑换。金本位制崩溃后,发达国家的货币流通规律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金币自动流通机制已不能发挥作用。由于失去了黄金作货币标准,国民经济发展和货币流通机制已处于超常失衡的状况。正如美国金融学家约翰 A. 布兰奇所说,重建新的货币制度已成为消除爆发世界大战经济根源的要求。二次世界大战进一步消除了金本位的残余,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了由金本位制向纸币制过渡的新的有效途径。1973年2月,各国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牙买加协定,确认了浮动汇率制度的合法化,确认了浮动汇率制度的合法化,黄金排除出货币流通领域。这标志着向纸币制度过渡的完成。
在书中,作者指出虽然英国的《1979年外汇控制法》在1987年废除,但由于这部法律还在英联邦的一些国家以及其他地方继续施行,所以在第五版中仍然保留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另外,由于在德国、意大利等国也出版了一些关于货币法的重要著作,本来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但由于这部书主要是对英国法进行论述,所以对他们的观点挑选作了论述,而这种挑选是否正确,只有靠时间来证明。对于欧洲中央银行或称货币联盟的问题,对于所涉及政治争论和期望,教授认为这些争论定义含糊和原则不切实际,所以基本加以忽略。他仅对一个律师依据货币联盟理解或应该理解的问题进行了研讨。货币联盟的精确性质、必要条件、经济和政治后果是最根本的问题,然而在当时人们对这些都忽略或误解了。
当然,由于作者的逝去,他没有看到在1992年由于索罗斯等国际投机家的炒作,逼得经济迟缓发展的英国从欧洲统一货币联盟中退出。也没能看到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东亚金融风暴,使得整个世界的金融秩序在这世纪末摇摇欲坠,以及欧元于1998年的启动,将给世界金融带来的巨大冲击。然而,作者在书中所论述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对于重建一个迎接新世纪的货币秩序仍然是值得珍惜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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