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书评 ——
查看此书介绍
王水明 2006-9-6 14:42:39
读本杰明·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完全出于好奇心。听友人讲,这位被誉为美国历史上5位最伟大的执法者之一的大法官,因毕生致力于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研究与实践,而终身未娶。一个人一生能心无旁骛地以法律为伴,不是常人所能做得到,所能理解得了的。他与众不同的“怪举”,驱使笔者拜读了这本体现他的主要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应当说,这是一本语言流畅实在、通俗易懂又实用的法律书。纵观全书,无处不闪烁着卡多佐实用主义法律思想的理性光芒。例如,在谈到司法的功能时,他引用格梅林的话:“除非是为某个实在的制定法所禁止,司法决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与商业交往所要求的诚信以及实际生活的需要相和谐;而在掂量相互冲突的利益时,应当帮助那种更有理性基础并且更值得保护的利益,直到其获取胜利。”这里,卡多佐想表达的意思就是,法官的裁决必须与社会生活相适应,否则就等于放弃了自己所承担的——阐释社会良知的——责任,也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目的——维护社会的安定与有序。因为法律的终极目标是社会福利,法官当为此而努力。在谈及遵循先例问题时,他除了肯定遵循先例是司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规则而非例外,仍念念不忘奉行先例的同时也必须考虑与社会现实相和谐。他认为,“只要经过恰当的经验检验之后发现一个法律规则与正义感不一致或者与社会福利不一致,就应该较少迟疑地公开宣布这一点并完全放弃该规则”。这无疑是卡多佐实用主义裁决方法的又一例证。虽然卡多佐也重视习惯、历史的裁决方法,但是,他指出:“当社会的需求要求这种解决办法而不是另一种的时候,为了追求更大的目的,我们必须牺牲习惯,同时,我们还必须扭曲哲学方法,忽略历史要求。”显然,卡多佐仍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这也正是实用主义哲学的精要。在法官造法上,卡多佐的名言是,“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即鼓励法官创新,但并非毫无限制,这种限制的因素就是社会利益。在司法的各个层面上,卡多佐都将解决问题的最终落脚点定位在社会利益的考量上,这就是卡多佐实用主义裁决方法的最主要特征,也是其司法技术的最明显特色。
这在著名的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麦克弗森从别克汽车公司的零售商处购买了一辆汽车,其驾车外出途中因车出了故障而受伤,经检验,是轮胎有瑕疵所致。轮胎并非别克汽车公司所造,而是从另一制造商那里购得。有证据显示,经过适当检查,本可发现这一瑕疵,但别克公司未这样做。卡多佐认为,这里所要确认的是,除了直接卖主(即零售商),别克公司是否应对第三人产品承担谨慎注意义务。当时的判例认为,除非满足以下条件:产品必须对人身构成巨大危险,或卖主必定知道其商品高度危险却没有告知买主,否则,对于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使用有瑕疵的产品引起的损害,制造商不承担责任。但卡多佐突破了“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的通则,认为若卖主的过失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则受伤的第三人有权获得赔偿。显然,卡多佐考虑到了20世纪产品责任的基本观念——制造商应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突破性地运用了可预见性概念来追究制造商的责任,而非一味地遵循先例。该案充分体现了卡多佐致力于从实用主义角度来更新法律规则以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理念。正如他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所阐述的,普通法裁决的精髓,尤其是在变迁时代,在于洞察“势不可挡的思想潮流”。
卡多佐这一独特的实用主义司法裁判方法,被现今普通法系法官奉为裁判典范。作为集中体现他的这一思想的《司法过程的性质》也被列为法学经典。在积极探索和追求司法公正的今天,重读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无疑具有更多的意义和价值。
编者注:本文摘自《检察日报》。
========================================= 本栏书评仅代表撰写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