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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书评 —— 查看此书介绍

张小义 2006-9-6 12:23:06

在19世纪前后欧洲蓬勃发展的民法典编纂运动中,1804年拿破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代表不同法律编纂体系思维和不同法律理想的两座高峰。人们对这两部法典的赞誉,一般集中于它们在促进国内法律统一和推动民法思维进步方面所做的巨大贡献。但另一方面,民法典里法国民主理想和德国日耳曼普通法的冲击却逐步地肢解、蚕食了曾经为欧洲大陆所共享的罗马法共同私法规则(acquis communautaire),由此民族国家间的法律差异在欧洲大陆变成了日益僵化的现实法制。而且,因本国法典生发出来的民族和文化自豪感,则更成为了此后各国间法律融合的障碍。对此,在纪念法国民法典二百周年的一篇文章里,克里斯蒂.冯.巴尔(Christian von Bar)教授写道:“民族政府制定的成文法典已经破坏了此前的共同欧洲法基础,此前一直在泛欧洲背景下自然演进的法学研究也已经被分割成各领土上的断片”(冯.巴尔, 《一个大陆多部法典,或者一个大陆一部法典》,《法学家》2004年第3期,待刊)。但是,当历史走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欧洲大陆再一次地走向了大融合。欧洲联盟在经济、政治统一运动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也同样鼓舞着欧洲大陆的法学家们热情地投入于欧洲法律的统一运动里。张新宝教授和焦美华博士翻译的克里斯蒂?冯?巴尔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正是这种热情的产物之一。
在《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里,冯.巴尔将整个欧洲联盟(包括英国)的16国侵权法规则体系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以宽阔的视野,从制度层面分析了各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具体演进过程,并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实在法规则在同一具体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展示出侵权法的历史发展方向。作者对侵权法的研究,以共同欧洲为立足点,并不意图使某一法典模式吞噬其它的法典模式,或者证明某一侵权法体系相对于另一体系的优越性,而是尽可能地去揭示出各侵权法规则在其内在体系里的自洽和协调,进而探寻它们未来融合的可能性。正如作者所言,“去透视它(指各国侵权法,—本文作者注。)的结构并不等于抛弃各国国内法的立场。不尊重它们的运作能力、经验和优雅就无法挖掘公平正义知识的宝库,而正是这个宝库使欧洲民法如此的出众”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册,法律出版2001年版,德文版序)。这样的立场,岂不正是“极高明而道中庸”的立场?
就笔者阅读范围所见,对欧洲统一侵权法进行的研究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对欧洲各司法管辖区的案例按其侵权法主题进行分类整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述。其主要成果有凡.戈尔温(van Gerven)教授等主编的《欧洲共同法案例(侵权法编)》(Common Law of European Casebook: Tort Law, Hart Publishing 2000)。第二种是对侵权法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分类,然后由欧洲各国一流学者在假想案例问卷表的基础上,对各案例在自己所属司法管辖区的可能结果提出分析报告。其主要成果如由被称为“提尔伯格小组(Tilburg team)”的欧洲侵权法研究组织出版的欧洲侵权法原理系列,主要有损害、因果关系、过错等各主题的系列著作(例如,Unification of Tort Law: Wrongfulness, Kluwerlaw International 1998)。与这些研究成果相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则代表了第三种方式:即对欧洲联盟各国侵权法规则的当下状况、历史形成过程及其司法适用中的可能结果进行全面细致的归纳及评述,进而在此基础上对侵权法基础理论诸重大问题进行恰当的分析。三种方式各擅胜长,而《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方式则表明:这样的著作既要求作者有深厚的侵权法功底和高超的比较法技艺,也要求其掌握丰富的实在法资料,以全面展示出欧盟各国侵权法的面貌及其潜在的共同规律和取向。
为此,作者将本书分成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各国实在法的分析和比较,以便“尽可能忠实于细节地去盘点16国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册,法律出版2001年版,德文版序),实现学者对潜藏于各不同法律制度深处共同的侵权行为法理念、规则“同情的理解”。在这个部分,该书将16国法律制度区分为大陆侵权法、斯堪的纳维亚地区侵权法、普通法系侵权法和欧洲联盟四个层面,对各自实在法按自己不当行为的责任、替代责任和第三人责任进行描述,并引证了大量的案例来说明各国侵权法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状况,以此清晰地描绘出各国立法、司法的基本模式。在这个部分,作者接着考察了侵权法与私法、刑法、宪法间的关系,探讨了它们之间的冲突、竞合和协调模式。
在本书的第二个部分,作者秉持“一个从事私法研究的学者应当把实际问题放在中心位置来权衡其解决的可能性”(《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册,法律出版2001年版,中文版序)的立场,围绕侵权法基础理论中的损害、因果关系、过错、不法性、可归责性、自己不当行为责任、自己无不当行为之责任、抗辩事由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作者一般在详尽分析各国法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后,从侵权法功能的角度,再提出自己的看法。例如,作者在分析了对因果关系的各种理论和实践做法后提出,“受制于责任三大支柱——违反义务及危险、损害和因果关系——相互渗透的这样一个综合考察整体过程,因果关系的认定本身是一个因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各种同时出现、相互影响的归责原则的衡量过程”(《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册,法律出版2001年版,第562-563页)。这里清楚地说明,对因果关系的考察,不仅仅是对哲学上自然逻辑的事物间因果关系的考察,而是与其它侵权法理论中的技术性概念和政策性考量因素一起,服务于明确责任主体、确定责任界限,进而达致个人行为自由与自己行为责任之平衡的目标。作者这种以从实在法规则出发、以问题为中心、并将实现侵权法功能作为解决问题之目标的研究方法,非常值得借鉴。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原著为德文版,成书于1998年,此后便迅速出版了英文版和日文版,作者的学术号召力和作品本身的吸引力由此足见一斑。而在这样一个译著不算学术成果的时代,想来本书中文版的译者也一定是因为智力挑战的激励和学术的兴趣,才能不辞艰辛、字斟句酌地将这部煌煌巨著奉献于我们面前。因此,面对着喧嚣的时代热潮,法律人既需要热情,更需要耐心。热情用以坚定我们对法律的信念,耐心用以深化我们对法律的理解。
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成为热点、公民权利意识日益苏醒的今天,如果我们不能沉心静气地去考察其它国家法律发展史上面对种种法律困境和挑战所做出的探索及给出的答案,就很难说历史交给我们这个曾经深受外国法影响的国家的机遇不会被付诸东流。而《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这本著作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在某种意义上正可以成为丈量我们法学研究事业和我们法治发展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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