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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司法工作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好书《司法的精神》书评 ——

江旭 2006-4-23 14:25:41

《司法的精神》是指导司法工作如何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好书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现实情况错综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出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裁判者、维护者,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民法院也正经历着历史和人民的考验。人民法院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亟待破解的一道难题。《司法的精神》这本书对这个问题作了很好的回答。瑞川同志多年从事司法实践工作,长期担任司法战线的领导,他以其敏锐的政治洞察力、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加之丰富的司法实践积累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科学地分析了现代司法精神的本质,系统地诠释了现代司法精神的实质,拓宽了司法理论研究的纬度,探索出了符合司法工作特有规律的运行方式。《司法的精神》这本书吸收了世界上先进的精神文明成果,秉承了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赋予其时代特点,融可读性、理论性、实践性为一体,不失是一部宝贵的法学著作。
《司法的精神》这本书已经加印了三版,且仍供不应求。细细品味,仔细研读,几个鲜明的特点跃然而出:
一、时代性。人民法院的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一部分,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主动服务、服从于大局的工作。而党和国家的大局性工作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又呈现出不同的重点。人民法院的工作也必须随着党和国家大局性工作的调整而调整。当前,发展是第一要务,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局性工作的重点。《司法的精神》紧密结合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严峻形势,提出了司法审判事业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实现审判业务指导思想的重要转变的科学论断,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顺应了历史的要求。正如美国的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指出的那样:“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或要求,并且死死抱着上一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是没有什么可取之处的。在一个变化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视为一种永恒的工具,那么也就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二、科学性。科学性取决于他反映客观规律的深度和广度,越能反映客观规律,其科学性就越高。司法的科学性,就是要按照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和本质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全面而不是局部、片面,是协调而不是矛盾、冲突,是可持续而不是固步自封、停滞不前。《司法的精神》遵循司法领域按照司法运作的规律和特点,提出了“司法的精神从根本上塑造着这个社会的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甚至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精神气质和社会进程”,精辟地概括出“司法的精神是司法职业共同体的灵魂信仰、价值观念、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思维特征的总称”,全面论述了“公正司法”与“一心为民”的关系,为治国理政理念和决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提供了捷径。
三、系统性。司法工作的固有特性要求人民司法工作必须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和“超然地位”,但人民司法工作,“仅仅是整个社会系统的子系统,而且其本身也是一个功能系统”。《司法的精神》这本书坚持系统的观点,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观点,运用整体性、结构性和层次性原则,以司法的精神为主线,系统地分析了人民司法工作与整体性工作和外部环境的关系,突出了人民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合理地架构了人民法院内部的功能结构,注意在整体工作推进中突出重点,在宏观把握人民司法工作中注意微观细节,可以说《司法的精神》是对当前人民司法工作的系统阐释。
四、实践性。理论是对实践的演绎、归纳、总结和升华,实践是对理论的检验,是在具体环境条件下寻求行动的正当性的活动,因此,司法也是一种实践,是在实践理性关照下形成的司法智慧。司法工作的目的也就是在特定的具体的行动环境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决定,从而建构和维护一个正当的社会生活秩序。《司法的精神》从哲学、社会学等多个视角对司法的精神的实质内涵、培育司法的精神的现实必要性以及司法活动如何树立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进行了理论上的剖析,同时对于司法活动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如加大民事调解力度,实现“两个良性循环”、推行简便快捷办案 “八法”、新时期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应有新对策等,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规律、处理具体问题的对策进行了很好的诠释。《司法的精神》对于广大司法工作者客观认清当前司法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正确处理司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大有裨益。
五、技术性。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官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运
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进行推理和判断。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认为,法律并非逻辑而是经验。司法的过程是一个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多门知识进行逻辑分析的过程,没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是难以胜任这项工作的。“法官不是机器,法律不是字典,司法活动属于高层次的精神活动”。法官如何“自由裁量”,“利益衡量原则”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民事审判中法官如何“找法”等等,《司法的精神》都作了实证和理论的分析,它指导法官运用法学方法论找准事实与规范间的联结点,提供裁判路径指引,使法官裁量权的行使更加符合理性司法的要求。
“言人未言之事,道人未道尽之理” 一语可谓《司法的精神》一书的形象表述。在我国对于“司法的精神”的实质含义和内容,理论界、实务界也曾有过相关的研究与探讨。而本书涵盖的内容极其广泛,以生动的形式阐述复杂的问题,一扫重理论轻实践、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学界风气,是一本难能可贵的既重理论又重实践的著作。笔者认为,《司法的精神》一书对于司法机关及党委领导同志正确决策、领导、驾驭司法工作,对于广大司法工作者准确把握“司法的精神”,培育现代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新时期的司法功能,真正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读者定会从中获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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