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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需要备忘《工伤事故认定证据》书评 ——

王国权 2006-4-5 19:05:48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人在社会中的价值也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地得到了提升。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先后出台了法律文件<<工伤事故保险条例>>、以及帮助人们保护自身权益的丛书<<工伤事故认定证据>>细读这些法律规范也好,还是品味<<工伤事故认定证据>>,总觉得我国的这部法律中所规定的内容与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就此,笔者有几点拙见,公示于众,以求指正:
一、对“工伤”一词的外延规定的太小
笔者翻看了大量的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文件中有关工伤一词的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方可认定为工伤,那么也就是说,你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就是因为你的工作场所没有发生事故。除此之外虽没有发生事故,也可认定为工伤的第二种情况就是在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的原因所接触到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那么第三种情况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应当认定是工伤。第四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是工伤。除上述几项之外,也别无其它可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了。从上述我们右以不难地看出,只要想认定为工伤,就必须是自己的肢体受到伤害或患有职业病,方可认定为工伤,否则别他法。笔者以为:受到上述伤害,故然可以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害赔偿,享受工伤待遇明正言顺。但是我们细想下来,难道在我们的现实工作中,应该获得工伤赔偿、享受工伤待遇的远不止上述工伤概念中的这些,例如,长期在高危的环境下工作,长期在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人,他(她)们不仅要完成自己的工作,同时要承受到工作场所大量易燃易爆气体随时爆炸所带来的巨大的压力,年复一年地辛勤工作,由于长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恐荒,患上了抑郁症,然而仅仅因为他(她)们的工作场所没有发生事故,人(她)们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这是严重的不平等。明日再说,谢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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