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的精神《论法的精神(下册)(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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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先 2006-3-25 16:52:44
导语:
“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体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程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令人望其项背,难以逾越。
孟德斯鸠这个生活于法国大革命前夜的贵族是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之一,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和“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他花了近20年的时间精心写作了百科全书式的法学著作——《论法的精神》,这是资产阶级最早的古典自然法著作,它对于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起了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为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400年来的资本主义政体都是按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学说设置的。
《论法的精神》是自亚里士多德以降西方第一本百科全书式的政治学、法律学著作,该书体系完整严密,内容丰富庞杂,论述了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以及英国范例;阐释了地理与政法关系的学说和各种推论;提出了对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的看法;介绍了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以及关于封建法律的学说,从而得出了其关于法律的精神的一般性结论。
孟德斯鸠自称他是从各种事物的性质而不是其偏见中推演出其原则的,这个事物的性质就是自然理性,也就是自然法理论。在他看来,理性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世间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而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还认为,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自然本性。因为人类具有两重性:首先人是“物理的存在物”,其次人又是“理智的存在物”。当人是“物理的存在物”时,人与其他事物一样受到自然法则的制约;当人是“理智的存在物”时,人就可以制定法律,制定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同时也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他还将一些构成法律的基础的必然关系称之为相对的和偶然的关系,这些关系取决于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取决于宗教因素;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政治结构。正是由于他强调自然法是“根本理性”的体现,因此,人类没有必要缔结所谓的社会契约,人类可以依其自然的本性步入人类社会,建立国家,并制定法律。孟德斯鸠关于自然法的理论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用了较大的篇幅来论述政体问题,谈到了政体的种类、法律与政体的关系、各类政体的原则。孟德斯鸠依据亚里士多德关于政体的理论,将国家的政体分为三大类:一是共和政体,即由全体人民或者仅仅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包括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二是君主政体,即由君主掌握最高权力,不过遵照固定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三是专制政体,它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在孟德斯鸠看来,不同的政体当然就产生不同的法律:在共和政体中,法律是经由参议会来制定的,当参议会制定的法律经由全体人民同意时,才能成为永久的法律;而君主政体中,君主就是一切政治法律权力的源泉;在专制政体中,则无法律可言。因此,专制政体是无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君主政体是有法律的,当法律明确时,法官依法律断案,当法律不明确时,法官依法律的精神断案;而共和政体则要求法官严格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性质就是构成政体的东西,也就是政体本身的构造。政体的原则则是指政体行动的东西,是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原则则是“恐怖”。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是他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孟德斯鸠考察了历代各国的政制,认为“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无限制的权力则必然导致政府的腐败,侵害人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在孟德斯鸠看来,政治自由是民主宪政的直接目的,人民拥有可以做一切法律所许可的事情和做一切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的权利,要保证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就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加以制约。孟德斯鸠在理论上吸取了亚里士多德、洛克关于分权的思想精髓。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政体是由审议、行政、司法三要素构成的,但是,亚里士多德的这一理论只限于对政体结构的描述上。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则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执行权,但是,执行权实际上仍然是在行政权的范围内。孟德斯鸠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且强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属不同的机关执掌,不能将任何两种或者三种权力同时执掌于一个人或者一个机关手中。他以明确无误的语言强调了三权分立的重要性,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孟德斯鸠认为只有这样进行分权的政府形式才是最可靠的政府形式,亦就是要将三种权力相互独立、分别委托于不同的人或者机关,以达到权力间的相互制约,在总体上防止政府权力过分扩张和独断行使。
那么,到底什么是孟德斯鸠所谓“法的精神”呢?孟德斯鸠指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体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程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正是在这种思想和理论的支配下,考察了不同历史时代、民族、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为建立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开拓道路,试图以一种理想的法律制度去改变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在他看来,凡依据此理想原则建立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篇鸿篇巨著,涉及法律、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对法学领域的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以及国际法学等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特别是在吸收前人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学说,这一学说对西方宪政产生了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该书早在1902年就被译成中文,名为《万法精理》。后来,严复于1913再次将其翻译,书名为《法意》,对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也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对于反对封建主义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思想体系发挥了启蒙作用。当然,该书所论述的法律的精神也有着其局限性,其所谓“法的精神”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孟德斯鸠的幻想‘法的精神’,林格用一句话‘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权’,就把它全部推翻了。”
——原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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