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政法学 :新制度经济学与行政法学对话的理论平台 ——
岳金禄 2006-3-24 16:03:09
经济行政法学 :新制度经济学与行政法学对话的理论平台
——拜读宋功德君博士论文《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后有感
岳金禄
(西北政法学院 法学二系,陕西 西安 710063)
一、引论:晚进学科发展的两大趋势及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
晚近学科的发展有两大明显的趋势:一是学科的不断分化、细化。现在要出现象亚里士多德一样的百科全书式人物越来越难。因为古代科学发展水平较低,每个学者只要在一个学科的若干个基本问题上有所建树便可确立其在该学科发展史上的地位;而现在每个学科的历史积淀与底蕴都较深厚,某个学者想要在某一学科的前贤诸辈基础上有所突破、创新都实属不易,更不用说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学科都有开拓性创建。这种学科分化与细化的趋势的集中表现就是大量的二级 、三级、四级――以至N级的学科的诞生,如行政法学、经济行政法学、金融经济行政法学、货币金融经济行政法学等学科的勃兴。二是学科之间不断综合与融合,产生了许多交叉学科与边缘学科,如制度经济法学、新制度经济法学等学科的异军突起。学科的综合化与细化看似矛盾,实则一致。因为学科划分本来就是人为的。研究者所研究的问题可能正好就处于两个或几个人为的学科交叉处,此乃一也;二者,现代社会问题的解决越来越复杂,也越来越趋于综合化。这些问题的解决并不是某一个学科及其学者能单独完成的,而是要靠相关学科及其学者的共同努力才能加以完满实现。
法学与经济学都是拥有悠久的学术史和较高研究水平的学科。20世纪以来,随着法律与经济互动关系的深入发展,许多经济学家与法学家都试图将自己的研究视野扩展致经济—法律之内。这有两种表现:一是经济学家将其视野扩展致法律,用经济学的眼光来看待法律。较成功的有科斯(科斯的最大贡献是提出了“科斯定理”,即在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费用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交易费用的影响包括了交易费用的实际发生和希望避免交易费用而产生的低效率选择。参见(美)罗纳德•哈里•科斯著:《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美)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布坎南(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就是把经济分析工具运用于政治、法律研究领域,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去考察政治、法律领域中集体决策和其他非市场决策。详见(美)詹姆斯•布坎南著:《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乔、莫扶民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美)詹姆斯•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美)詹姆斯•布坎南、理查德•马斯格雷夫:《公共财政与公共选择:两种截然不同的国家观》,类承曜译,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波斯纳(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费用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波斯纳在其名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有详尽的论述)。
该现象的突出表现是法律经济学或法经济学的日益壮大。二是越来越多的法学家用法学的视眼来评述经济或将经济学的方法引入到法学中来,并形成了一种学界称之为“经济分析法学派”的法学流派与一门谓之“经济法学”或“经济行政法学”的新学科。但是较前一方面而言,用法律来分析经济还较粗浅。这是因为与经济学家思维的开放性相比,法学家的思想具有保守性,法学家将太多的时间耗费在学科名称的争论上,而缺乏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相对称的法学学科是叫经济法学还是经济行政法学或其他名称,法学界对此没有达成共识(笔者认为与法律经济学相对称的法学学科叫经济法学比经济行政法学更科学。法律经济学是偏正短语,中心词是“经济学”,“法律”修辞“经济学”;经济行政法学也是偏正结构,“经济”修辞“行政法学”。这样以来中心词是“行政法学”而不是“法学”,因此经济行政法学的范围显然要比经济法学为窄,不符合经济学与法学边缘学科的命名特点,此乃一也。二者,经济法学更强调其经济性,突出了市场机制本身在经济中作用;经济行政法学突出行政性,注重国家管制与干预在经济中的作用。二者在更深层次上反映了经济自由主义与经济规制主义两种不同的法律理念。从中外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国家与市场关系来看,经济法学比经济行政法学更科学。参见(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鉴于该书称经济行政法,笔者为行文方便而不称经济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认同该书关于该学科命名的观点)。
与此相关,站在法学的观点对法学与经济学间相互关系的研究水平客观上与法律经济学相比还有不少的差距。不过,令人欣喜的是,越来越多的中国法学家尤其是中青年法学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并在努力弥补此差距,宋功德君即是其中之一。
二、本论一:跨学科研究的典范
功德君之博士论文《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以下简称该书)是经济行政法学研究方面的一力作。该书值得称道的地方有许多,窃以为最值得赞许的是该书可称之为跨学科研究的典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构合理、得当
该书结构安排合理、得当,符合博士论文写作的形式要件。该书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大部分是导论,导论又分为四部分,一是“问题的提出”,由“逻辑推演”与“经验描述”两块构成。在“逻辑推演”中提出了“九个推论"; 二是“研究现状”,功德君概括了二十多年来经济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脉络与历史概貌;三是“命题的提出及路径”,提出了核心命题归结为十二个彼此联系的子命题。再将和核心命题的论证路径归结为八个相互的专题,这八个专题便构成了正文的八章。四是“据以确证核心命题的三个理论”,即哲学与社会学的主体—结构关系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上的交易费用理论和行政法学上的平衡论。第二大部分是该书的第一章至第八章,分别论证了上述八个问题。第三大部分是研究结论,功德君将其研究结论归结为四点 。这样本书就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体系合理,自洽的体系。
(二)学科交叉点定位适当
毋庸置疑一个法学家想要在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上有所作为就必须同时精通这两门学科。通晓法学对一个法学家来说并不是难事,但是要精通经济学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经济学尤其是晚近数理化的经济学对于进入者来说有一个“数学门槛”的问题。许多优秀的法学家面对一大堆的数字、图表、公式、数学模型一筹莫展。这也是经济行政法学研究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可喜的是功德君不畏艰难,从制度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的角度入手,结合行政法学上的“平衡论”,构建了新制度经济学与行政法学对话的理论平台,奠定了经济行政法的正当性问题,即经济行政法的功能是最优解决交易费用问题;其制度目标是兼顾最大限度节减经济领域的交易费用总量与最大限度提升市场交易效率。跨学科研究最重要的是寻求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点,并以该交叉点为研究的生长点,将相关学科内容有机整合,使之成为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有机体,避免“拼凑式”或“两张皮”似的所谓研究。就这一点而言功德君是成功的。
(三)跨学科研究方法运用科学、娴熟
研究方法的革新与变异常常导致学科的革命。近现代物理学由于其方法论上的突破使其成为自然科学中最耀眼的一颗明珠。19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兴起了一场以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斯为代表的边际效用革命,这次经济学方法的革命以及后继学者的发展使经济学不断向实证化、数理化、模型化方向发展。这种演进趋势虽然遭致了许多人的批评与质疑,但是经济学从此也越来越成为一门实质意义上的科学。在许多传统法学家尤其是中国的法学
家纷纷陷入法学研究的意识形态纷争和传统方法论的困惑时,我们要问出路在哪?出路就是法学方法的革故求新。
经济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不但要有法学的方法,也要有经济学的方法。要分别掌握两门不同学科的方法实属不易,更遑论将不同学科的方法“整合创新”,使其自成体系。可贺的是功德君不但做到了,而且做得很好。在该书中哲学与社会学上的主体—结构关系理论、新制度经济学上的交易费用理论和行政法学上的平衡论运用交相辉映,相映成趣。难能可贵的是功德君在运用这三个学科的不同理论时,不但没有相互剥离、生搬硬套之感,反而使人觉得三者之间水乳交融、相得益彰。
三、本论二:与功德君商榷
该书可圈可点之处甚多,但仍有些内容与观点值得商榷。该书认为经济行政法可以通过制度安排,即主要是通过经济行政立法,通过抑制市场机会主义和行政机会主义,实现产权/经济行政权结构性均衡以实现交易费用的最优解决。鄙人的问题也从此导出。首先在中国行政机会主义相比较市场机会主义而言更严重。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是经过充分的自由竞争发展而来,因而其市场失灵问题(市场机会主义乃其表现之一)很严重,所以国家干预便有某种必要性与合理性。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经济行政无所不至,无孔不入,政府失灵(行政机会主义是其典型症状)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我们不禁要问:国家是应该收缩还是扩张其在市场中的作用?法律虽具有“普适性”,但更重要的是“地方性知识”。如果我们的制度设计在一个虚假的理论模型上,这种制度的效果又会有多大呢?我们不应忘记,相对市场而言,国家永远是次佳的资源配置方式。如果说市场不是一种完美无瑕的财富分配机制,那么国家干预也并非解决一切问题的良方。相反,过多的国家干预只会扰乱和破坏经济生活的内在自然秩序,带来一系列灾难性后果,甚至会严重危害民主制度的基石。只有当事实很明显地证明了市场解决机制确实比国家干预手段费用更高时,才选择国家。“公共选择派的结论是:凡有可能,决策应交于个人自己。”( J .Show: James Buchanan and Public Choice Economics, Dialogue, No.77, p.23.)
其次,该书规范性研究有余,而实证性分析不足。该书的结论、核心命题与论证过程给人的感觉是理论上应该是这样。但是问题是实际情况是怎样的?作者构建的制度结构会是均衡的吗?市场主体与经济行政主体参与博弈的动力从何而来?能否保持这种动力的持续性?事实上博弈主体参与博弈的动力不足问题如何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在实地调查与对大量统计资料的分析后才有可能解决。
再次,作者设计的制度模型只是考虑了“普适性”情况,而忽视了中国的“地方性知识”,其适用性值得怀疑。退一步而言,就算作者完全估量了中国的特殊国情,但是其预设的理论前提——经济行政介入市场,因有助于节减交易费用总量而具有正当性——是有争议的。因而其结论的可靠性也是值得推敲的。
四、结论:瑕不掩玉
但是瑕不掩玉,总的来说,该书确实是跨越法学与经济学研究的一部值得所有关注中国市场经济及其法制建设的学者细细品鉴的学术力作。当然限于笔者的学识与水平,对该书的评价可能会失之偏颇,敬请硕彦宏达匡谬补正。
(评语)
岳金禄同学“经济行政法学:新制度经济学与行政法学对话的理论平台”一文,是其对宋功德博士《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一书的短评。
行政法学研究如何跳出满足于对策研究、立法注释的牢地而提升其理论品质,是近年学界关注的话题。通过学科交叉研究,拓展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领域和研究者的学术视野,并进而丰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问题意识、增强其理论的说服力,是一可行的途径。在交叉研究日盛的当今学界,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已不是稀罕之物,但行政法学界的这种努力囿于各种原因,还稍嫌欠缺。正因为如此,宋博士大作,更显珍贵。交叉研究需要寻找恰当的学科切合点,宋博士以制度经济学为目标,这种选择是否受到所谓“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影响,我们不得而知,但宋博士却是以扎实的学术功底,成功地构造了一个制度经济学与行政法学对话的理论平台,并在这个平台上演绎了其对行政法学的一系列观点。我注意到,岳金禄同学的书评,对宋博士本书的这两个特色:“学科交叉点定位恰当”、“跨学科研究方法运用科学、娴熟”给予了准确的评价,并美誉其为跨学科研究的典范。当然,考察宋博士此前的学术成就,本书对其还是初作。因此,书中存在可以商榷的问题并不奇怪,岳金禄同学在其书评中也对这一部分也比较准确地将问题提了出来。
作为一篇书评,如果仅仅是对被评论的著作瑕、玉互见地作出点评,并不困难,难的是评论者自己是否对被评论者著作所涉理论或方法有自己独立的见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岳金禄同学的本篇述评在其引论中对学科交叉,特别是对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评论性综述,更表明了书评者对其所评著作所涉及的理论领域有较好的学术训练。
同时,从形式上看,本书评,结构严谨、内容精当、语言准确、规范,也是一篇成功的书评。
王麟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三系副教授、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五日
作者简介
1 姓名:岳金禄
2 职业: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
3 出身日期:1979年12月26日
4 联系地址:西北政法学院137信箱
5 详细联系电话(含区号)029—85387041 13201869836
6 邮编:710063
7 电子邮件:yuejinlu@yahoo.com.cn
8 参赛所评图书
书名:《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
作者:宋功德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书号:7-301-06010-6/D.0677
出版年月:2003年1月第1 版
书评类目:
书评信息获知渠道:学校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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