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检索:     发表书评


警务交际新概念《警察言语焦急学导论》书评 ——

dzn 2002-5-14 11:05:02

警务交际新概念
——关于一门新学科的基本范畴和新颖概念
“警察言语交际学” 的研究旨在建立专门的警察交际方法论课程,如果说公安写作教学尚有人文和方法论基础作用的话,那么言语交际的学理教育和方法训练更是基本的,我们期望警察言语交际学课程能够在公安院校开设起来,并引导警察人文教育的改革方向。反映这项研究成果的专著《警察言语交际学导论》已在2000年10月由群众出版社出版,经过一年来的专家和读者评价,我们认为有关研究的基本体系和概念有推广价值。
本文主要介绍其基本范畴和新颖概念。
说服 [社会心理学之渊源和警学上的特殊界定]
约翰·哈斯灵说:“说服既不同于强迫,也不同于操纵。强迫意味着使用暴力,或用武力恐吓别人改变其行为,操纵则说明通过不老实或幕后指使的方式使别人的行为发生转化。相比之下,说服是提出一些可以自由舍取的论据,以影响别人的信仰、价值观、态度和行为。”警察说服在基本原理上与一般社会心理学研究的说服大体相同。但是也有区别,其区别方面是:
(1)一般说服强调不施加压力让对方自由选择论据、接受影响;警察说服则不可能放弃压力。因为如果警察没有权力影响,那么他和其他人一样,他的说服从概念上讲也不是警察说服了。当警察既要保持权力影响,又要对方自由选择论据时,警察说服不是放弃了权力而是遮掩了权利,改变了压力的方式,让对方似乎觉得他是靠自由选择来接受影响的,但他从骨子里会意识到警察权威的存在,尽管如此,直接压迫一个人改变态度与隐约的压力下让一个人选择改变态度,是极为不同的。
(2)一般说服在意念上还反对操纵和欺骗,警察说服在通常情况下也是如此。但是特定情景下例外,例如:在对付狡诈的抗拒供述者时,说服中可能带有逻辑圈套;对付劫持人质者或暴力抗警者,说服中可能带有欺诈,面对群体性骚乱,说服中可能有某些操纵群体的计策,对于告密者,说服中可能有利诱,对于那些软弱而犹疑的知道重要情节的犯案人,说服中可能暗带着恐吓……这些方式仍然被纳入警察说服的范畴,主要根据是,所有行为仍以说服为主,始终没有放弃给对方自由选择的机会。如果理据已经纳入的圈套,劝导纯属欺诈,操纵成了主谋,利诱直等于交易,恐吓轰走了理智,那么我们就不承认这里有特殊的说服,只承认它们是一类手段,对于警察来说,它们在某一刻是必要的,也是不得已的。
综上而论,“警察说服”这一术语不可再沿用约翰.哈斯灵或者《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警察说服应当特别界定如下:
警察说服是指警察不直接依靠权力并降低或隐蔽强制性压力,给对方以自由选择接受影响的机会,从而主要通过语言手段促使对方自动改变态度、行为的言语交际活动。警察说服是警察言语交际的一种类型。
警方要严格区分一般情况下的说服和特殊情况下的说服,前者作为社区警务工作的手段,不允许夹杂不真诚的要素,更不允许操纵和欺骗,后者作为一种带诚意的控制术,除了诚意,还离不开计谋,警察绝不能充当傻瓜,否则难以实现正义。如果某个警察既要承担社区服务工作,又要负责特别的刑事事务,那么他要时刻注意判断自己的角色,一个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与一个“阴谋”控制者的角色大相径庭,不可误混。一个警局单位则肯定要担当两种角色。故在社会策略上也要区分性质。
警控谈判 [学理上涵盖“人质谈判”的新概念]
与特殊的说服这个概念有关, 特殊的警察说服,是带有诱导因素(欺骗)的说服。为便理解,我们可以界定得更具体一些;特殊的警察说服,是指在违法、犯罪中,警察的权威受到严重对抗(例如,劫持人质、武力对峙、自杀威胁、破坏威胁、引动社会骚乱等),为避免悲剧后果发生,而不得不加入诱导因素的说服。“警控谈判”这一术语的正确地位在此。从严格的学理分类来讲,“人质谈判”这一术语沿袭至今,其概括性显得不够宽广,譬如,除了以人质为要挟的典型情景,它并不能概括其他武力要挟条件下的谈判和其他严重危机对峙情况下的谈判。因此,人质谈判在理论上归属于一个更高的范畴概念——警控谈判。 警控谈判是警察权威受到严重对抗的情况下,警方为了营救人质、或为了避免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利益的事态发展、或为了控制非法的群体事件、或为了人道主义目的挽救自我伤害者,而与非法对峙者进行的有违正常法律关系(但属不得已)的谈判。因情景而划分的种类有 (1) 人质谈判。 (2)武抗谈判。 (3)劫机谈判。(4)劝众谈判。 (5)人道谈判。 因出场人物不同划分的种类 有 (1)指定谈判者的谈判。 (2)专家谈判。(3)影子谈判。 以对阵状况划分的种类有 (1)有严密组织的对阵谈判。 (2)松散的对阵谈判。 (3)单个对阵的谈判。 (4)不明的对阵谈判。
警察必要欺骗 [一个敏感术语的心理学界定]
我们不能给“欺骗”一个伦理的定义,因为不能一般地抽象出“欺 骗”是善还是不善。就其表面形式而言,似乎给出一个心理学的定义更显恰当,即,欺骗就是以故意的方式引起交际对象产生错觉的行为。必要的欺骗在现代伦理世界是不证自立的。
警察的必要欺骗,是指从警务工作的性质来讲、从法律的规定来讲都属可接受的欺骗,也就是警务目标需要的、法律不禁止的欺骗,也即警务交际中必要的故意导致对方产生错觉的行为。欺骗就意味着劝诱、操纵、圈套等等。警方存在着对“欺骗”一词的偏执语义解释,类似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宣称的:谎言,即故意的不诚实,在任何情况下,“仅仅由于它的形式,就是人对于自己他自身的一种犯罪,就是使一个人在他自己眼中变得低贱的一种卑劣。”康德认为当一个人给正在寻凶作恶的凶手指出一个错误的方向并且机敏地把他引入警察之手的时候,我们就不能原谅他:他撒了谎,因而他丧失了作为一个人的人格。
警方陈告 [一个涵盖“行政告知”的新概念]
在已往的文献中,对陈告的研究几为空白,而陈告这一概念也是本书作者最近几年才提出的,一方面它是作为警察言语交际的基本类型概括提出来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作为警务交际的新的独特课题而被揭示的。警方陈告是一个显著事实,它表现在警察职务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陈告这一概念并不难理解。1996年国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这一规定中,告知的意思接近于陈告,但告知只是陈告的一种类型,作为学理概念的陈告,概括更为宽广。警方陈告的定义是:在警务活动中,警察根据法律的指示或应社会的要求,出于职务责任而针对特定职务活动向行为对象或关系人表达法律处置或提出官方指令或建议,并阐说警方意见的理由,解释行为根据的言语交际活动。
警方陈告: 1、言语方式上有口头陈告和书面陈告之分 ;2、法律性质上有行政陈告和司法陈告之分;3、发生倾向上 有主动陈告和 被动陈 告之分 ; 4、时间选择上有即时陈告和 延迟陈告之分; 5、意见方式上 有指 令 、处 置和建 议之分 ; 6、职责上有义务陈告和非义务陈告之分 。
特别警示 [特别陈告的一种,临场执法训练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方法术语]
一种公式化的片断性陈告。如:美国警察在拘留嫌疑人时必须作的特别警示:“你有权保持沉默,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否则------”
目前我们只有初级状态的特别警示程序,公式化的形态还未完成。我们有三点理由呼吁警务领导部门和研究机构尽快建立规范化的特别警示体系:第一,法治化社会,规范化的口头公式势在必行;第二,统一的口头公式是警察形象的标志(它的功能不低于警服标志的功能),是警察专业素质的外在表现;第三,它们是养成警察能力的基本训练课目,由于没有建立这个体系,学校教育和业务部门的初级训练都无法开展一般执法程序的完整教育,一个新警察处警的第一天遇到需要特别警示的情况,却不知道说什么话或忘记了最重要的东西,这便是警察教育的尴尬,也是整个警务部门的尴尬。
自定听证程序 [相对法定“行政听政”的一个自由裁量术语]
以仿法定听证程序而建立,只是法定听证由当事人选择,自定听证由公安机关选择。我们认为,在公安机关倡导合理利用自定听证程序,是适应现代法治化、警务公开化要求的,是有益警方公关形象的举措。作为自定听证程序略需改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二)项,并把是否举行听证的要求权给予当事人,而决定权留给警务部门自己,这样自定听证与法定听证大体相同而实质有别。法定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自定听证程序。

警务问话的种类 [一种着眼角度不同的问话概念新界定]
划分根据于警务活动的性质、问答方关系以及情景的特征。警务访问是指警察行使调查权,但又不对被调查方拥有强制约束力和明确义务要求关系的调查问话。询问是警察对警务事件关系人进行的有法律义务约束的但非强制的问话。讯问是对明确了治安违法或犯罪嫌疑身份的人,进行的强制性(即有人身约束权及其威胁性)的问话。盘问与讯问的微妙区别反映在以下定义之中:警务盘问,是警察根据临时处置权,未以明确法律程序确认调查对象嫌疑人地位,只根据临时情况假定对方嫌疑人身份,而进行的强制性问话。
警方临床访问 [对于中国警察来说一个方法论上的新概念]
在平常的实践中,警察非常平淡地看待它,只是为了侦讯和犯罪矫正的心理分析需要,才就事论事地应用到它。临床访问没有超越个案调查的意义范围。其他科学家(特别是社会学家)的临床访问不是局限于个案意义的,它们的目的是抽象普遍性规律,但在解决个案方面并非行家。现在有一种研究在警方部门持续了二十多年,取得了临时访问的惊人成绩,从而反映了临床访问的功用不亚于刑事讯问的方法论价值,而且既有个案意义又有普遍意义,那就是约翰·道格拉斯的临床心理访问。刑事侦查的行为分析建立在这种访问的基础上。参见约翰·道格拉斯《破案之神》。
诱问法 [区别于诱供的一个正当术语]
诱问欺骗一直有不良的道德名声,但这是一个被混淆了的问题:诱问有别于诱供(或者说诱供是一种在法律上错误的诱问 ,但也存在法律上正当的诱问)。首先警察必要欺骗的理论为诱问奠定了清晰的伦理基础,诱问是各种心理学、逻辑学、修辞学方法的一个客观名称,所谓欺骗是心理学的不是法律上的,是合理策略术语,诱供以法律上的欺骗为特征(包括违法许诺、编造事实、指供、引供等),如果不区分二者,那么任何诱使对方犯错误的行为都是错误,则讯问学纯属一个荒谬的学问。
诱问法分直接诱问法和间接诱问法。直接诱问法是单纯的智力欺骗不需要利用侦查权作其它诱因铺垫,例如,隐含问句、模糊问句、双关语、借喻、含蓄暗示等;间接诱问法需要利用侦查权制造人为的情景诱因,再通过智力欺骗诱使对方犯错误,例如,利用假设情况的用人术、用事术、用物 术,利用边缘证据的以虚代实、以偏概全,利用相似物或相似情景的暗示术等。
警方应辩的宗旨──警务目标说 [一个必要的关于警察辩论的评价概念]
警方(作为被告)出庭进行诉讼辩论,其目的是实现客观公正的行政执法,通过阐明对法律和事实的正确判断,维护法律尊严和警察权威;通过积极应诉,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传播;通过自我反省和外部监督,促进警方吸取经验教训,改善执法行为,完成社会主义法治下的行政权力制衡。所以,警方出辩不宜坚持(1)“胜诉说”(2)“旁听群众满意说”⑶“原告服贴说”。

警察非言语交际 [一门正统学科概念在警察领域的移植]
美国密苏里州堪萨斯市警察局《警察使用强制手段》课题研究组建议为那有问题警察设计一套持续职业教育训练方案,其中包括成功的人际交际术——这部分训练包括语调控制,基本的面谈技巧,尤其重视利用非言语行为的优点,培养有效的聆听技能,在发送信息——接收信息——这两部份如何有效配合准确传递我们要表达的意思。并认为如何主动有效地聆听,其关键之一即是正确运用辅助性的手势语、点头、目光接触交流等。他们研究提出:人际交际能力差的人非言语交流能力也差,警察必须学会理解和进行非言语交际,以掌握交际的主动权。警服的功能也属于这一课题所研究的对象,警服的交际意义在于功能——标志、权威、亲和、归属,希望这能对2000年的警察换装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警务“新传媒时代” [对当代警察与媒体关系的一个新的定性概念]
这是相对绝对有权控制新闻媒体的时代来说的,它指的是我们正在进入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特点是:
第一、警方感到媒体可以充当主角,而不仅仅是配角。第二、警方对媒体的利用是全面的、经常的。全面的,是指无论是社区管理服务新闻还是案件新闻,无论是实务利用还是危机公关,警方都形成了类别概念并分类规划,最后统一在一个新闻系统政策下面。所谓经常的,是指利用媒体的实践已经制度化并被警务部门正常进行。第三、尊重媒体的自由功能,至少要达到主控新闻与重视建立媒体公共关系相对平衡的状态。这种状态变化的趋势是很明显的,即一定的阶段,警方对新闻的主控必然削弱,更多的利用要靠公共关系。
警务危机公关(crisis management) [一个公共关系概念在警察领域的移植]
是警务交际理论的一个新视角,它强调的主要观点是:在现阶段的严重问题是警务危机意识缺乏,要改变处理危机的整体效果,必须实施危机公关管理(包括研究危机公关的社会策略、设立机构、制定计划、培训专业人员),开展有效新闻传播。它还还涉及到警察在政府危机中策略和姿态,向警学家提出了解释警察立场的基础理论问题。
危机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严重的损害和损害威胁,它是对损害承受能力、应变能力以及形象姿态的严峻考验。危机对任何部门而言都是实际存在的,就象生病和死亡一样,不可避免。但一般我们对危机的体验是,它的出现或者它被我们意识到,是突然的。很多危机都是情理之中,意料之外的事。警务部门本身是为了应付危机而产生的,因此对危机有着十分深刻的认识,但是警务部门自身也会产生危机,却往往被忽略了,就象医生为人治病时,他却没有治好自己的病,他忘记了他自己与病人一样也需要治疗。警方危机的严重性并不完全体现在这些事情的发生上,更可担忧的是,警方在处理问题时缺乏危机意识,其表现是:不能承受危机,总是想掩盖真相,逃避批评;不能应变,当危机可以转化时,没有即时改变处理方法;没有良好的形象姿态,警察总是被媒体攻击。有的公安机关为了较小的事情,竟然把自己与整个国家的主流媒体对立起来,还不自觉愚蠢,一方面反映了“权势感”的可悲,另一方面反映了相关人员素质之低劣。这种现象是危机意识缺乏的极端表现。在社会舆论方面,我们总感到公安机关反应迟缓,许多一流的学者都开始出来在学理上批评警方了,警察还不知道错在哪里,当然更没有想到去请教谁。应当说,在目前的新闻制度下,警方所面临的危机被掩盖了很多,我们不能批评新闻界过火,相反我们要清醒地意识到,随着改革的深入,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增强,新闻制度的逐步宽松,真正危机的到来比现在将严重十倍。从这一角度讲,现在讨论警务危机公关,是未雨绸缪,适得其时。
警务机关必须从社区警务的整体效果考虑问题,要充分重视危机的处理。设想一下,做十件好事与做一件坏事的效果,后者可能抵消前者的全部。举个例子,某一个城市的110一年处警上万次,给市民解决了很多问题,留下了极好印象,但同在这一年,其中一位警察违法开抢打死了人,他的局长却对记者说:“这个人的情况嘛我不了解。”事情不了了之,这两位警察是否对得起那些110警察呢?他们可能毁掉了警察们的大部分形象收获。危机公关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警务危机公关的步骤如下:1、初步评估危机,2、立即实施危机管理措施,3、开展危机公关策划,4、解决危机。
在警务危机公关传播中要注意1、有策划地立即与媒体接触,2、发布准确消息,3、更正不实报道,4、搜集群众信息,5、注意清晰传播。

========================================= 本栏书评仅代表撰写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