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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书评 —— 查看此书介绍

王德超 2005-7-9 18:45:42

负责人
您好
当前违约金主要是约定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只有在明显违背民法公平原则情况下,才能由法官变更。自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绝大部是开发商主张提出。由于违约金数额大小是和逾期时间成正比,逾期交房时间特别长是开发商以获利为前提而产生某种违规过错行为造成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变成违规开发商主张减少约定违约金损失的依据。


由于为司法解释第十六对约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没有说明,并且对违约方在什么时间提出违约金过高也没有限制。造成了约定违约金略高于同期贷款利息的利率一点点。开发商都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因为开发商认为司法解释第十六中所说明的造成的损失是等于毛坯房租金损失。法院裁决毛坯房租金的130%为新认定的违约金,约等于按日万分之一点三八。同期贷款的日利率是万分之一点四五。然而开发商在逾期时间内对购房者实行欺骗,一再声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直至逾期近600天,才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开发商对购房者使用了缓兵之计,使购房者错过了保护自己利益的最佳时机。



逾期交房引起对约定违约金的纠纷是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中影响大,且波及范围广的一种纠纷。假如司法解释能对开发商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时间设有期限,过了期限才提出违约金过高,不予支持。且对违约金过高标准也设有限制。一定能减少商品房约定违约金纠纷,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发挥评判和监督的权利,维护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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