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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序及导言 ——

苏菲斯特 2002-5-12 20:05:47


《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的序及导言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5月最新)
……………
这本书涉及法律、事实、逻辑的,但却也表露了一种志趣归依。


生活的平淡无奇和磨磨蹭蹭,是我们作为凡人难以免脱的烦恼。睿智者为了免俗,也是志趣各异,就象不少人归依哲学是为了寻求心灵的宝藏一样,许多人迷恋侦探工作甚至敬以为业,并非为了贪图万贯家财,只不过是想为自己和众人的疑惑找到答案而已。这种迷恋使我们喜好推理,继而关注逻辑,对心智有兴趣是自然而然的。但是逻辑给人的感觉也许不爽,也许非常不愉快,这恰如美国哲学家威尔·杜兰特描述的情况:
逻辑学是对思维及其理想方法的研究:观察与内省,演绎与归纳,假设与实验,分析与综合——这些都是逻辑学试图理解和指导人类活动的形式。对大多数人来说,这门学问沉闷乏味,然而思想史上的重大事件无不是人们在自己的思维与研究方法上所做的改进。(威尔·杜兰特《哲学的故事》(The story of philosophy ),朱安等译,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
我希望《案史》改变你的印象,给你智力的愉悦和逻辑的畅快。前提是先有人渡过颠簸起伏的原因和理论的大海,然后让其他思索者有一种触摸海岸的坚实感——这就是案例学的工作吧。
如果这种坚实能帮助您把迷恋的兴趣和探索的睿智结合起来,迅速掌握心智规律,那就太好了。

导言

从虚拟、实践到理论化


一、虚拟故事:童年幻想和成年幻想

对案史的逻辑研究,学术历史很短。在此之前逻辑学者没有区分小说题材和纪实题材。
当人们把侦探小说叫着这推理小说时,研究逻辑的热情就已经开始了,这有点象福尔摩斯的尘土研究早于实际的尘土微物证据研究一样。我们不能不感谢这些虚拟的东西在思想史上孕育了后来的严肃研究。
当然即使不是为了研究,推理小说也是让学者们喜欢。
最有趣的故事就是,著名的哲学和逻辑学大师维特根斯坦也深深迷上了美国的推理小说,他曾经恐吓美国:
“如果(美国)再不寄来侦探杂志,英国就向美国停止输出哲学!”(这是他抱怨邮寄侦探小说太慢,给他美国学生的一个幽默“警告”)。
从《圣经》到《福尔摩斯探案集》,侦查逻辑学者和刑侦学者承认它们给侦查推理注入了思想激情。我们完全不必鄙薄虚拟的推理故事,它们不过是人类崇尚睿智的童年幻想和成年幻想。作为观点的注脚,我介绍一下“PKPK侦探社”的事情 :

1947年一名美国妇女预备队的学员被杀,凶手用死者的唇膏蘸了鲜血在墙壁上写到:“看在老天的份上,请在我屠戮更多生灵之前逮住我,我无法控制住自己!”
这便是此前1946年那桩“20世纪最骇人听闻的谋杀案”的疯狂杀手海伦斯的“心声”,1948年他又杀了一名6岁女童。这刺激了一个11岁的小孩,他结合三位“同道”组建了PKPK侦探社。他们在侦探电影的耳濡目染下干起鬼鬼祟祟的行当,用帮杂货店送货一次收费二角五分钱来支付日常开销……
后来警察破获海伦斯案,简直使这些小孩怔住了,海伦斯也才17岁,而且头脑冷静、智力优秀(是芝加哥大学的学生),他的行为超出了这些小孩的理解力……
侦探社就此关门大吉。
但是,那个11岁的小孩长大后进了密西根刑事及警政学院,后来他成了美国联邦调查局行为科学组总部的主管,也就是轰动全球的雷伊·杜诺万。

人类个案推理逻辑就象雷伊·杜诺万的生平一样,从幻想到现实、从幼稚到成熟必然要经历漫长的过程,不过时间有好几千年。
哪里是推理逻辑的开头呢?似有一种说法。刑侦专家认为《圣经》(实即《次经》)中的《苏珊娜的故事》是“以演绎推理为基础写成的第一部已知的虚构作品” ,那个故事说:

巴比伦约金之妻苏珊娜,由于非凡的美丽与优雅,不知不觉地引起两位长老的激昂的情欲,这两位长老既有势力又掌握审判大权。有一天,这两人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欲了,便溜进了苏珊娜的花园,一直等到她来到这里洗澡的时候。他们突然出现在她面前,放肆地提出邪恶的要求,并恐吓说,如果她不答应,他们将证明曾见到她在一个年轻人的怀里。
苏珊娜拒绝了。她被当众指控为通奸,并被判处死刑。丹尼尔出面干预,他把两个作伪证的人叫到被煽动起来的人群面前,当众分别质问,使两人都听不到彼此的回答。第一位长老,当被问到在何处看到苏珊娜和所谓她的“情人”时,立即回答,“在乳香树下”。而他的同伙一口咬定是“在常绿栎树下”看到他们的。丹尼尔判定,两人在撒谎。苏珊娜被宣告无罪。

但是,既然以《圣经》为说,那么更早的推理故事还有“妓女争子”,而且很精彩。《圣经·旧约全书·列王纪上》“所罗门以智行鞠”记载 :

一日有两个妓女来,站在王面前。一个说,我主啊,我和这女人同住一房,她在房中的时候,我生了一个男孩。我生孩子后的第三日,这妇人也生了孩子。我们是同住的,除了我们二人之外,房中再没有别人。夜间这妇人睡着的时候,压死了她的孩子。她半夜起来,趁我睡着,从我旁边把我的孩子抱去,放在她的怀里,将她的死孩子,放在我的怀里。天亮的时候,我起来要给我的孩子吃奶,不料,孩子死了。及至天亮,我细细的察看,不是我所生的孩子。那妇人说,不然,活孩子是我的,死孩子是你的。这妇人说,不然,死孩子是你的,活孩子是我的。他们在王前如此争论。王说,这妇人说,活孩子是我的,死孩子是你的。那妇人说,不然,死孩子是你的,活孩子是我的。就吩咐说,拿刀来。王说,将活孩子劈成两半,一半给那妇人,一半给这妇人。活孩子的母亲为自己的孩子急痛,就说,求我主将活孩子给那妇人吧,万不可杀他,那妇人说,这孩子也不归我,也不归你,把他劈了吧。王说,将活孩子给这妇人,不可杀他,这妇人实在是他的母亲。以色列众人听见王这样判断,就敬畏他,因为见他心里有上帝的智慧,能以断案。

“苏珊娜的故事”、“所罗门王的故事”都是民间传说,同样在伊斯兰所传的阿拉伯人断案故事和中国古代的断案传奇中,也有风格相当的体裁。这反映了古代科学不发达的情况下人们对逻辑思辨的崇拜。传奇故事是可以给出科学解释和逻辑分析的,它们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案情推理本身就能直接得到破案结论,例如中国的《窥井认尸》等,主要是静态的逻辑分析;另一类则显得更有过程性,断案者往往行为怪异、善设机巧,案情的揭露出人意料,例如,“所罗门的故事”、中国的“张举烧猪”、“包公巧断牛舌案”属同一类,“苏珊娜的故事”则是一个问证的例子。这类故事已具实验思维的萌芽,譬如,所罗门王利用母子情结做了一个精彩的心理实验,他的推理可以按假说演绎法解释。传奇故事象它们的编撰者所期望的那样,对后人富有启迪意义。但是它们的不足也非常明显,传奇故事本身是自我肯定的,对应当质疑的地方未予质疑,在现代人看来,它们在巧断后面留下了不少逻辑问题和证据学问题,由于把实验和案情论证的复杂性想得太简单,没有实验科学的支持,因此在方法论上不可能有所建树。所以我们把这些视为案件推理思想的童年幻想并不是过低的评价,尽管这些幻想非常诱人。
如果说传奇故事是童年的幻想,那么19世纪产生的推理小说则是成年人的幻想。18世纪西方已经有了侦探小说的雏形,但《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还是依公认的看法把“侦探小说之父”的荣誉给了19世纪爱伦·坡 ,因为爱伦·坡创造了世界上第一个侦探形象奥基斯特·杜平,并且他的《玛丽·罗杰神秘案件》,破案上完全依靠材料进行推理,是经验性的描写。柯南道尔集大成地奠定推理小说地位,他完成了侦探小说的经典模式《福尔摩斯探案集》。这段历史深深触发了学者们研究侦查逻辑的学术动机。
首先,侦探小说表现了人类的智慧潜能和想象空间,它是现实与幻想的美妙结合,最早的经典推理小说都非常严肃地对待逻辑和科学方法论的。
其次,柯南道尔一类人出身于经验科学的学术摇篮,他们的推理思想底蕴深厚,以至于让我们觉得,把福尔摩斯简单归结于爱丁堡大学医院大夫约瑟夫·贝尔博士的存在,说法太浅薄。柯南道尔的背景是很重要的:
18世纪,安德鲁·邓肯就在英国的法医学诞生地(苏格兰)爱丁堡开设了警务医学课程,1807年苏格兰王发诏任命邓肯的儿子为法医学教授——由于法医学过于新鲜,爱丁堡议会认为政府的做法乖谬越轨。其后爱丁堡大学有了克可斯蒂松——特雷尔——亨利·利特尔约翰——哈维·利特尔约翰——西德尼·史密斯等显赫的法医专家。这便是出身于爱丁堡大学的柯南道尔的学术渊源和环境,其中哈维·利特尔约翰(20世纪20 年代的权威)和西德尼·史密斯(20世纪30年代的权威)与他同时代,他们在实际探案中做得并不比柯南道尔的想象力差。
1882年美国的马克·吐温在《密西西比纪行》一书中描写了用指纹术破案的情节,这被认为是一个谜,因为这比欧洲研究指纹术的时间要早。人们把这归释于作家的灵感和直觉。福尔摩斯对泥土的推断利用,也曾引起美国研究泥土的物证专家埃德蒙·洛卡德的嫉妒。但更令人嫉妒的是柯南道尔在1903年为乔治·埃达治杀马案辩冤时,已经实践了他在小说中的想象。这只能说明柯南道尔博士受益于他在爱丁堡大学所接受理念和训练。
近代推理小说的成功,不是因为随意幻想,而是作家有科学理念甚至有很专精的经验科学本事。
幻想过头就会失去成人理性,以此为本事的推理小说实际上回到了童年状态(神话):美国的雅克·富特雷把福尔摩斯逻辑推理绝对化,他描写的凡·杜森教授,绰号是“思想机器”和“电脑人”。他是一个思想超人,从不会弈棋,但运用逻辑推理,在30步内打败了世界棋王。凡·杜森教授的名言是:“精神优先于物质、思考能力可以支配一切”。美国的A·B·李夫所写的警探克莱格·肯尼迪,完全不作调查研究,全凭他的科学推理抓获凶手。这种小说家忽略了柯南道尔的关键背景,把科学方法论问题简单化为想象力问题。
从柯南道尔、阿加莎·克里斯蒂到松本清张、森村诚一,推理小说的正统风格确实是与科学和逻辑理性联系在一起的,英国作家S·S·范丹《侦探小说二十准则》道明了其中诸多玄妙,例如“第5条”:破案要靠逻辑推理,不能凭意外或者巧合。“第8条” :破案的方法要合情合理。诸如读心术、扶乩、招灵、看水晶球那类的巫术,乃是侦探小说之禁忌。“第14条”:犯罪和破案的方法都要合乎科学。“第15条”:……总有读者比作者更敏锐聪明。假若作者把案件和所有线索都交待得清清楚楚,读者凭着独立分析、淘汰排队和逻辑推理等思考方法,应该可以和侦探同时指出真凶的身份。这就是侦探小说动人之处。我想这应当能解释欧洲的某些警察学院把《福尔摩斯探案集》作为教科书的道理。
受推理小说的影响,现代社会还产生了另一种侦查逻辑研究资料——推理游戏。它好象就是范丹“第15条”的快餐化。例如,美国唐纳德·索博尔的《两分钟破案》、日本藤原宰太郎的《侦探游戏》、台湾的《谍探游戏》(主要是日本的翻译版)、中国的《迷案寻踪》等等。公平地讲,它们作为训练侦探的“练习作业”比推理小说更具有模式意义,但复杂方法论方面不及推理小说揭示得深刻。
在研究侦查逻辑之初,我国的侦查逻辑案例大量地采用了以上虚拟题材,不能说是没有道理的。我相信研究侦查逻辑的爱好者大都喜欢传奇故事、推理小说和推理游戏并由此受到启发,但是如果我们沉迷于童年幻想,或者只兴奋于柯南道尔以来的成人幻想,而忽略实际科学家或者柯南道尔那些爱丁堡校友的真正事迹,侦查逻辑陷入简单是不可避免的。

二、实干专家和行家的逻辑

刑事科学不如推理小说通俗普及,人们的印象里存在一个极大的误解,好象刑事科学家在逻辑方法论方面的贡献远未如人们在推理小说中发现的那么多,似乎还没有人可以和福尔摩斯比肩,尽管人们习惯用福尔摩斯的名字去夸赞某位专家,但那位专家只是福尔摩斯的影子。
究竟谁是影子呢,答案应该相反。
实干专家和行家的逻辑贡献是多方面的。例如人体测定法的发明者贝蒂荣、指纹探索者哥尔登等都出色地利用了概率逻辑;英国的法医权威斯皮尔斯伯里一生解剖了25,000例尸体、美国的司法弹道学创始人查尔斯·怀特收集了全美国和欧洲大部分枪支样品和设计图样,是传统归纳逻辑思想的实践者;19-20世纪从事毒物化验的专家以及象德国的血清检验专家保罗·乌伦豪特、首次破获胰岛素杀人案的英国哈罗门实验室,都成功的利用了传统的因果归纳设计;英国的西德尼·史密斯创造了假说演绎的综合鉴定模式,我们奇怪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归纳“H-D方法”的论述也只比他的实践早3年(参见001推断与推证之“珍妮·唐纳德案”)。
刑事科学是外部的科学家向警察灌输科学方法论的一个重要窗口。遗憾的是,传统警方偏好技术而漠视方法论和逻辑。这里我们要将几位大师级人物与福尔摩斯的推理建树进行比较,以证明实干远胜于“成年幻想”。
福尔摩斯的逻辑究竟是一种什么逻辑,柯南道尔的描述是清楚的,《血字的研究》并没有完整表现出方法论,最重要的应是《回忆录·希腊译员》的一段 :

我和歇洛克·福尔摩斯先生虽然相识很久,亲密无间,但极少听他说起他的亲属……他不喜欢接近女人,不愿结交新友,这都表明了他不易动感情的性格特征,不过尤其无情的是他绝口不提家人。因此我开始认为他是一个孤儿,没有亲属在世了。可是有一天,出乎我意料之外,他竟同我谈起他的哥哥来了。
一个夏天的傍晚,茶后无事,我们便海阔天空、东拉西扯地闲聊起来,从高尔夫球俱乐部到黄赤交角变化的原因,最后谈到返祖现象和遗传适应性,讨论的要点是:一个人的出众才能有多少出于遗传,又有多少出于自身早年所受的训练。
“拿你本人来说,”我说道,“从你告诉过我的情况看来,似乎很明显,你的观察才能和独到的推理能力,都取决于自身的系统训练。”
“在某种程度上是这样,”福尔摩斯思忖着说道,“我祖上是乡绅,看来,他们过着那个阶级的惯常生活。不过,我这种癖性是我血统中固有的。可能我祖母就有这种血统,因为她是法国美术家吉尔内的妹妹。血液中的这种艺术成分很容易具有最奇特的遗传形式。”
“可是你怎么知道是遗传的呢?”
“因为我哥哥迈克罗夫特掌握的推理艺术比我掌握的程度高。”
这对我来说确实还是一件新闻。假如英国还有另外一个人也具有这样的奇异才能,警署和公众怎么对他竟然毫无所闻呢?我说这是因为我朋友谦虚,所以他才认为哥哥比他强。福尔摩斯对我这种说法付之一笑。
“我亲爱的华生,”福尔摩斯说道,“我不同意有些人把谦虚列为美德。对逻辑学家来说,一切事物应当是什么样就是什么样,对自己估价过低和夸大自己的才能一样都是违背真理的。所以,我说迈克罗夫特的观察力比我强,你可以相信我的话是毫不夸张的实话。”
“你一定很奇怪,”我的朋友说道,“为什么迈克罗夫特有这样的才能,却不用于做侦探工作呢?其实,他是不可能当侦探的。”
“但我想你说的是……”
“我说他在观察和推理方面比我高明。假如侦探这门艺术只是从在扶手椅上推理就行,那么我哥哥一定是个举世无双的大侦探了。可是他既无做侦探工作的愿望,也无这种精力。他连去证实一下自己所做的论断也嫌麻烦,宁肯被人认为是谬误,也不愿费力去证明自己的正确。我经常向他请教问题,从他那里得到的解答,后来证明都是正确的。不过,在一件案子提交给法官或陪审团之前,要他提出确凿的有力的证据,那他就无能为力了。”

如果我们把这一段与《血字的研究》中“一个逻辑学家不需要眼见到或听说过大西洋或尼加拉瀑布,他能从一滴水推测出它的存在……”联系起来,我们就可以看到福尔摩斯的逻辑的三个方面:观察——推理——证实。从而可以看到柯南道尔受近代假说主义影响的假说推演思想。历史证明这是实干家的背景:

1、关于证实

柯南道尔的校友西德尼·史密斯比福尔摩斯做得复杂得多,在唐纳德·珍妮一案(1934年),史密斯借助不同学科的专家充分利用了传统法医病理学、石英灯紫外线及显微镜技术、矿物X射线检验技术、纸质鉴定技术、毛发鉴定技术、纤维的光谱分析和化学成分分析、细菌学检验等进行逻辑推证,在方法论上树立了多方面的典范:
(1)推证思想的典范,该案完全是按假说演绎法的程序进行的,史密斯模范地证明丰富知识背景与推证思路多样化的关系,他演示了烙印推证、共生推证、条件推证、反驳性推证的多种演绎思路。
(2)他开创综合鉴定法的先河,直到20世纪60年代渐变为现代趋势,这种方法在实验的角度回答了消除假说证实模式或然性问题的实际方案。
(3)突破了传统法医学的范围,开辟了广泛自然科学利用的道路,史密斯的想象力比沉溺于19世纪知识的福尔摩斯高出一个时代。史密斯只是刑侦科学家的一个缩影,关于他及同类科学家的描述很少逻辑或者推理的字眼,但方法论方面显然比柯南道尔深刻许多。
2、关于观察和推理

1957年美国研究犯罪心理的布鲁塞尔博士再现了人们以为只有福尔摩斯才有的奇迹(参见001推断与推证之“乔治·梅特斯基案”),他利用16个神奇的犯罪心理推断建立了一个案情假说,帮助警察破获了15年没有进展的案件,博士所用时间只有两个小时,而且他引起了美国行为科学的发达。须知“成人幻想”是不负责任的,而布鲁塞尔承受了压力。当然,布鲁塞尔反过来证明《血字的研究》对逻辑的推崇并非过高估价,只是更接近于那种神奇功能的学科不是物证科学,而是从布鲁塞尔发展到道格拉斯的心理学,这不是柯南道尔当时预测的方向。

3、关于完整模式

能够完全说明柯南道尔“观察——推理——证实”逻辑线索并证明假说演绎模式在侦查中的基本方法论地位的,是美国联邦局国立学院的导师约翰·道格拉斯在犯罪心理推断方面的卓越贡献。
(1)归纳性经验观察
约翰最初只是一名警探,后来他参加了联邦调查局国立学院的“人质——谈判课程”,从只有两周的课程中,他迷上了行为科学,并为他的导师赏识。1976年6月他当了这个学院行为科学组的导师。1978年约翰与他的导师鲍勃认为心理学太过理论偏向,而展开了对连环凶杀案罪犯的临床访问。约翰等人对36名罪犯的访问是前所未有的研究活动,被称为“世纪大对谈”。这36名罪犯共杀害了118人,全是重罪犯,因此约翰后来的成功实在是一个令人感兴趣的问题。他们最早访问的第一人(康帕)所反映的生活经历所暗示的特征,在其后35名在押重犯的临床访问中都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印证,从而强化了约翰等人的信心,他们获得美国司法研究所的研究经费,成立了“罪犯性格研究专案组”,最后出版了《性凶杀案:模式与动机》一书。刑事调查分析学诞生了。约翰的成名理论最神奇地体现在他的变态杀人者的三特征说上。即变态杀人者有三个童年特征:虐待小动物、纵火、尿床。
(2)个案观察和推理
1979年8月三蕃市的女银行家艾达·凯恩被害,约翰被派协助当地警方工作,他描绘了作案人的年龄、婚姻、种族,特别提到其儿时尿床、喜爱点火、虐待动物以及有语言障碍三大特征。1981年3月,凶手再次作案时被警方抓住线索,最后逮捕归案。警察们奇怪的是约翰的推断被证实了。
约翰自1979年起,被请求协助推断的事情连续两年倍增。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成功之举包括法兰·艾维森被害案(约翰的推断把嫌疑人缩小到22人,并且有一个人特别吻合,而这个人是凶手)。在C·A·T恐吓案中,约翰对嫌疑人的推断竟与嫌疑人母亲的描述一样。
(3)完整的假说演绎法模式
“兄弟戮尸案”((参见001推断与推证之“苏特兄弟案”)被美国刑侦界推崇为心理特征分析的经典案例。此案从问题到观察、从推断到假说、从独立推证到问证象逻辑教科书一样条理清楚,而破案情节绝不逊于推理小说。他进一步显示心理分析更接近于福尔摩斯式的幻想目标。难怪道格拉斯现在忙着巡回世界各国演讲。

4、来自当代最权威物证专家的说法

物证实验科学家虽然没有犯罪心理学家那么更接近福尔摩斯的神奇,但他们的科学地位无法动摇。李昌钰博士(Dr. Henry Lee,美籍华人)是当今世界最权威的物证专家,1998年7月他打算退休时,他却被邀请出任了康乃狄克州警政厅厅长,是美国警界职位最高的亚裔人士。他曾在美国各州和全球其他十七个国家参与调查六千多起重大刑案,并经常到世界各地讲学与培训刑事侦察人员,迄今已获八百多个荣誉奖项。很幸运的是他发表了刑侦书上很难见到的关于侦查推理的方法论见解,他认为 :

物证除了经过化验对比可以确定涉案凶嫌外,还可以作为破案的线索,刑事侦查人员常常以剖绘推理方法来缩小凶嫌范围。
剖绘推理的前身叫做现场重演法,在四十年代,刑事侦查人员十分注重研究犯罪的行凶手法,认为每一个犯人在作案时都有一定的习惯性行为,破案后将嫌犯带回现场,重演犯罪过程,这样,侦查可以学习到更多有关犯罪手法的知识。这种注重犯案手法的侦查方法在农业社会很有用,但是随著工业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高,作案手法也层出不穷,手法不同的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加。此外,人权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律师都建议被告拒绝现场重演,因为现场重演就是无形中认罪。
因此,现场重演的侦查方法不再使用,在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取而代之的是犯罪剖绘方法。
犯罪剖绘的方法是利用统计资料和心理学来协助确定侦查方向。以强奸案为例,根据犯罪统计的资料,强暴犯一般为十六岁到三十九岁之间的男性,通常住在被害者住宅二十五里之内的地区;从强奸的方法和言语还可以推断出强暴犯的个人资料。但是法庭并不将犯罪剖绘的资料视为法庭上的证据,因为这种方法不算正式的科学,其中涉及了太多主观的猜测和推断。
八十年代出现一种新式的侦查推理方法称为现场分析,主要著重现场的痕迹证据,譬如,如何进入现场,又如何离开,并推测其作案手法。从脚印的长度及深度,我们可以判断嫌犯走路的速度,是否残障,有没有背负重物,以及身高体重比例等;此外,我们也可以从手印推断案犯的工作性质和习性癖好。
到了一九九O年,现场分析法进一步地改良为现场重建法。利用现场采集的科学证据,犯罪心理剖绘以及痕迹证据,综合推断整个案发过程以及凶嫌的犯案特征。同时还利用反物证方法来举证可疑对象不涉案的可能性,从而排除涉案对象;理清各项假设成立的或然率,从而找出侦查的方向。

他说:“在主持侦查许多重大案件时,我往往根据现场的线索而推断出侦查的方向,破案后有些人以为我有第六感,私藏一颗水晶球。我常常告诉同事,这不是第六感,只不过是逻辑,演绎和推理的综合结果而已。”在他的《刑事侦查中的物证》 一书中,他明确提出了现场分析逻辑的模式步骤是假说演绎法,并列出了要点(参见001推断与推证之“专家建议”)。

5、福尔摩斯式的日常细节推断也成为现实科学

这就是苏格兰场的杰出教官David Powis对盘查犯罪嫌疑人日常细节的推理总结——《犯罪征候》,它是通过台湾介绍到大陆的,我们可以把它当作日常推断教科书来读。它也会启发我们的警官总结自己的日常推理思想。
可见实干家的事迹比推理小说在思想上丰富得多、理性得多。但是面对如此丰富的刑侦世界,侦查逻辑在中国的研究历史只有十几个年头,并且与先进的刑事科学观念有相当距离,即便如此它还受到纯粹逻辑的诱惑,学者们努力的方向令人关注,我们早期的方法是不是有些偏颇呢?

三、法律(侦查)逻辑学家的理论

阳作洲教授主持撰写的《法律专业逻辑学》(四川人民出版社)和杜汝楫教授主持编写的《法律专业形式逻辑》(群众出版社),既是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开端,也是我国侦查逻辑研究的开端,这两本书都是1981年成稿、1983年出版的。阳先生主要撰写了侦查逻辑部分,他的理论渊源欲苏联的影响。杜先生的体系渊源于波兰的法律逻辑,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翻译的波兰教科书《法律应用逻辑学》(油印本,1988年群众出版社出版),具有重大影响。阳先生和杜先生等学者开创了侦查逻辑的中国化,他们的成果是现今侦查逻辑研究群体的学术精神源头,影响了一代人的思维。
苏联的侦查逻辑对刑事侦查理论有足够的影响,它们对假说步骤的分析和强调,较为正确地表达和强调了假说理论,对侦查推理的属性有一个比较好的解释,其中尤以拉·别尔金的《刑事侦查随笔》(群众出版社1983年有中译本)说得透切,别尔金在介绍假说时,提供了四个重要观点:
(1)他认为侦查逻辑既是归纳又是演绎的运用,建立假说的整体过程有归纳的性质,而演绎是获得经验推论(“引证结果”)的手段,这符合现代科学方法论专家对假说演绎法的评价(参见W·Krajewski的《论假说和假说主义》) 。
(2)他提出了比较完整的侦查逻辑模式:获得原始证据——建立假说——根据假说推出结果——检查结果——鉴定假说(如果得不到证实,这一过程要重新进行)。
(3)他对假说鉴定的复杂性给予了充分重视,并因此引用了美国数学家G·玻利亚的合情推理学说,虽然他没有指明出处,但他引用的“希勒案”及其分析都是《数学与猜想》里的。
(4)他承认直觉的作用。
别尔金的(1)(2)个观点是流行于苏联刑侦教科书的观点。
1988年群众出版社出版的波兰教材《法律应用逻辑》(齐姆宾斯基著)是杜先生他们翻译的。该书在事实认知方面的最大特点是,明确给科学方法论以重要地位,所以侦查逻辑解释的视角有所发展。由于该书的重点在法律逻辑,它在侦查逻辑上的观点多是提示性的:
(1)区分了解释普遍性规律的假说和解释个案的假说(该观点仅在注释中,具体章节并未全面体现)。
(2)强调假说的知识体系背景,把假说H当作知识背景W的一个合理解释——这种合理解释不只一个,并提出了竞争假说、决定性实验、判断或然性程度这些常见的科学逻辑概念。该书对事实确认、证明、检验、解释、解释性假说、推理的内容错误和实质错误、概率、专家意见、司法假定等重要范畴都有较好的说法。
(3)对回溯推理给予了准确的介绍,并把假说的逻辑证实归结为回溯过程。
综观这两本外国著作的理论要点,可以发现我国最初的引进失之偏颇,侦查逻辑理论并没有全面了解它们的内容,在研究方法和方向性上缺乏借鉴。这是开创者难免的困难,回头看看,他们的摸索很不容易。20世纪80年代留下的成果是两方面的:其一,富于创造;其二,成功和不成功的思维经验。现在有很多条件让我们看清脚印了。
从创造的角度看,由于阳先生等人较早确立了侦查逻辑的概念,侦查逻辑与我国法律逻辑的总体发展水平是相当的,并未出现规范解释逻辑或司法程序逻辑的单一倾向。阳先生主持编著的《办案逻辑》(法律出版社1987年)在侦查推理及其证据法理方面作了比较系统的探索。
在此前后,有一批人士都对侦查逻辑作了贡献,例如朱武先生对中国古代案例和现代案例的开发、富朴安先生对侦查逻辑辨证思维的探讨、石子坚等先生在预审方面的逻辑应用尝试。以“侦查逻辑”名义出版的教科书或小册子为数不少。创意不止在传统逻辑领域,象李锡海先生的《侦查思维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尝试了较大范畴的理论建设;而韦泽民先生的《犯罪和侦破的逻辑对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是一种很另类的逻辑,它比较多地应用了数理符号工具。侦查逻辑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是有一定规模的。
从研究思维的得失来看,很明显我们的科学方法论认识水平没有达到别尔金和齐姆宾斯基的高度,因此,我们更局限于传统逻辑,国外学者研究过的超越传统逻辑的重要论题,我们大都省略了。譬如,关于假说演绎法的完整解释和运用推理性质的研究、合情推理的研究、解释普遍性规律的假说与个案假说的理论区别、直觉问题的提示等,我们尚须建树。另一方面,国外学者有些比较关键的论点,我们有所误解,譬如别尔金强调已立假说得不到证实后须重新建立新的假说,齐姆宾斯基涉及了互不相容的竞争性假说理论,但我们却提出了建立侦查假说要穷尽的要求,这显然是矛盾的,因为,穷尽一切可能性的“假说”集构成的是一个必然性的选言命题,肯定这样的命题不存在假定性,没有倾向性就没有假说的地位(后一句话教科书上少有人明说,但却很关键)。
侦查逻辑是一个很有科学方法论意义的课题,但是我们在有一定研究规模的形势下,似有失去方向感的困惑,我们要觅求新一轮的研究方向。
我国的侦查逻辑对刑事侦查学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由于政法公安院校广泛开设逻辑课程,在理论上起到了启蒙作用。但另一方面,刑侦界对侦查逻辑缺乏批判能力,导致刺激侦查逻辑真正进步的实践因素没有变成动力,我们的理论缺点反被他们的教科书夸大了。希望侦查学者把本书看成侦查学研究的方法论部分,或者视为一个跨学科对话的平台。
在证据学方面,侦查逻辑研究的影响较小。然而,证据学存在严重的逻辑和科学方法论基础阐释问题,这个领域没有逻辑学者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可以说是法律逻辑及侦查逻辑研究脱离实际的表现。逻辑和科学方法论的批判性思维尤其适合证据学正在进行的理论反思,本书揭示了一些重要证据学理论问题,但是尚须全面展开。希望证据学家们看到,本书现在对证据学至少有两个一般的意义:一是可以澄清证据学的一些无谓之争;二是逻辑能提供和锤炼一些有价值的基本概念,提示方法论问题的归属。
但是,本书始终坚持1997年提出的观点 ,逻辑研究不再作纯粹的逻辑研究。当谈论侦查问题时,本书的观点就是实质的侦查学观点,当谈论证据学时,本书的观点就是实质的证据学观点。它们不应该因为有逻辑立场,而逃避实质的批评,它们也不必因为方法论追问较深,就被漠视为“不过形式观点而已”。

四、本书的“逻辑”倾向

本书对侦查逻辑的“逻辑”,有如此界定:“逻辑&科学方法论”。并认为科学方法论(科学逻辑)是更重要的理论基础。在学科形式上,侦查逻辑要接近科学哲学,企求元科学的地位(这是努力的方向)。
总结个案推理研究史,我们可以发现,属于人类童年幻想的虚拟故事或传奇,用一般的逻辑推理理论就足以解释其奥妙;对于成人幻想的推理小说,看来用一般的逻辑就说不清楚了,不然,别尔金何至于同拉斯特里金争论福尔摩斯用的是演绎法还是归纳法呢(请进一步参见此章末尾作者写的模拟对话)?从爱伦·坡、柯南道尔以来的成人幻想到史密斯、道格拉斯、李昌钰的理性实践来看,从别尔金和齐姆宾斯基的学术渊源与我国学者研究倾向的对照来看,本书认为,西方研究或实践的逻辑是近、现代的科学方法论思想,不是单一的传统逻辑推理理论。西方的理论有相当的复杂性,理论形态和科学精神上有鲜明个性。反面而言,我国侦查逻辑的学术背景太过简单。
科学方法论对于探索性思维的关注是根本性的,否则其逻辑体系就不会成为科学哲学这门元科学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科学方法论的范畴里,因果性、假说、实验观察、发现的逻辑、证明的逻辑等是研究主题,只有在这些主题论明的情况下,推理工具的性质、意义和用法才会得到清晰的解释。刑事侦查是探索性的工作,因此研究侦查逻辑而去寻求科学方法论的指导是极其自然的方向。
在科学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上,侦查逻辑的研究线索比较清楚:

范畴

以科学方法论的观点来看,侦查逻辑也离不开发现和证明这两个基本框架,根据假说演绎法的步骤,侦查逻辑主要的范畴源于侦查思维线性程序的三分模式,即侦查推断——侦查假说——侦查推证,这些范畴是重新定义的,例如,侦查推断是指任何线索上的逻辑推理或直觉、顿悟、想象,它的概念分类和功能性解释是属于发现的理论;侦查假说是涉及嫌疑人的倾向性的假定(与其他细节假说地位不一样),是界定各种侦查认识状态的基准;侦查推证是意在证实或证伪假说的推理方式,包括独立推证和言辞问证。它们属于证明的逻辑(参见001推断与推证)。

理论目标

侦查逻辑是以刑事个案探索为分析对象的科学逻辑方法论。它是向警察(也包括拥有刑事侦查权的其他司法人员)传授科学方法论和逻辑推理体系的主要基础学科。它应当为刑侦界提供基本的科学理性和逻辑理性观念,为学习者提供科学思维的系统学说和训练指导。它必须有能力刺激三个方面的理论发展:证据学、刑事程序理论、侦查学。

五、案例学研究的要求

本书命名为“案史”,既非编年,也非断代,而是以方法论为线索的个案史——是典型的案例学研究。
希望读者区分案例研究和案例学研究,后者是一种学术方法,也是某些科学哲学家推崇的方法。
很多时候理论和个案是无法分离的,即如,开普勒火星轨道假说与N·R·汉森逆推说的关系,塞麦维尔斯产褥热研究与亨普尔假说理论的关系,美国36名重罪犯犯罪史与约翰·道格拉斯“性凶杀模式与动机”理论的关系。经验领域的模式和规律需要由一些经典事件来标示,这些事件应当是革命性的或改良性的或极具提示性的。
在个案史中,个案的自然时间顺序,不一定是关联的因素,但个案在理论时间坐标上的顺序很重要。例如,布鲁塞尔的“乔治·梅特斯基案”和道格拉斯的“苏特兄弟案”,在侦查逻辑上时间顺序不重要,但是在心理学上绝不能不分顺序。
成功的个案史要成为学科或专业领域通识,譬如,“苏格拉底之死”之于雅典民主研究,“贝克冤案”(参见005确证偏见)之于冤错概念及英国刑事上诉法研究。本书正在追求这种目标,这将有利于学术对话,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司法人员形成模式印象。
现在简单评价一下研究侦查逻辑的非写实素材。
(1)侦探推理游戏,为娱乐练智而编造的案件情节和问题,特点是把复杂世界简化。
(2)推理小说,情节化的推理游戏,它对现实世界的模拟乃至预言有时非常深刻,但它的作者意志是与科学的客观性不容的,接受它就等于把作者当成了研究者的上帝。
(3)传奇推理故事,按古人观念记录下来的虚实混杂的事情,神奇和幼稚是一个事情的两面,背景资料不足,难以当真。
苏格兰诗人威廉姆·德鲁蒙德刻薄地说:“不进行推理的人是犟瓜;不会推理的人是傻瓜;不敢推理的人是奴隶。”
哈哈,在虚拟事实上执迷推理的研究者,是哈瓜(指没有严谨性)。一般爱好者别多心,“哈”者,快乐也。
所以,建议严肃的推理爱好者,首选实案素材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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