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案件程序问题浅谈--«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 ——
刘志琴 2005-5-25 17:15:46
关于死刑案件问题浅谈
读«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有感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最为古老的刑罚之一。在中国古代也称为极刑,它是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手段的刑罚方法。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经存在,它的种类繁多,且极端残酷,所以从死刑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广泛的关注,褒贬不一。死刑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产生、泛滥、衰落的曲折过程,而死刑作为刑罚制度的演进过程,也是人类不断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愚昧走向开化的发展历程。
然而,自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传世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倡导废除死刑以来,人们开始对死刑的功能及价值进行深刻的反思。随着报应观念的革除及现代刑罚观的确立,刑罚人道主义及刑罚轻缓化思想的深入人心,人们对死刑这种最古老、最严酷的刑罚重新进行了价值评断,消除了诸多认识误区。而今尽管死刑存废的争论之声不绝于耳,但废除死刑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成为现实,而保留死刑的国家也纷纷走上限制、减少死刑的道路。废除死刑,尽管道路曲折,并非一帆风顺,但它无疑是人类发展、社会进步的方向和重要标志,并已成为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
而在我国现阶段,死刑还有存在的必要。我们不废除死刑,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它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死刑政策。这一死刑政策,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实际,应当坚持。我国刑事立法贯彻了这一死刑政策,并通过对死刑适用进行实体上的控制与程序上的保障表现出来,以达到限制死刑保证死刑正确适用的目标。
正是由于死刑的仍然存在,关于死刑方面的问题也就不断涌现出来。由此,在学界里引起了对死刑相关问题的争议。在«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这本书中,作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系统地研究了死刑案件程序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可以说是非常全面而透彻的。他深刻挖掘了死刑案件的独有价值,通过点评先行死刑案件程序的缺陷和不足,论证了改进和完善死刑案件程序处理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了具体方案。其独特之处在于:
一、灵活运用比较法和历史分析法。
这主要体现在第二章,作者从横向和纵向在对死刑程序的历史演变过程进行了比较。从横向方面看,作者将我国的死刑程序与外国一些国家作比较,在存在共性的基础上,又具有自己独特的规律,如在死刑执行方式上、适用条款上、执行手段上等都存在差异。从而系统分析比较了中外历史上死刑案件程序的运行规律,并在我国死刑案件的程序论述过程中,注意比较其他保留死刑国家的诉讼特征和规律,通过比较分析,找出我国死刑案件程序上的不足与缺陷,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主张,理论联系实际。从纵向方面看,将各个朝代的死刑程序作了比较,书中这样编排:从奴隶社会的夏周商时代到秦汉时期,接着是唐宋时期,再到后期封建社会的明、清时代,最后谈到现在,死刑案件程序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通过这样一比较,使人可以很明确的了解死刑案件程序的发展与完善。此外,作者还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死刑案件程序的历史发展,阐述了死刑在各个不同时期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死刑案件程序的历史演变时。作者采用比较法和历史分析法,从整体上加以回顾,总结出各自的特点和规律,并找出不足和缺陷,从而完善我国死刑案件程序中的不规范、不合理。
二、专题研究,突出重点,一目了然。
作者将死刑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分成专题来讲解与分析,每个专题抓住一个核心,再逐步扩展开来。如作者在谈到死刑复核程序研究时,以死刑的复核程序为主线,在逐步扩展到死刑案件核准权问题以及它的历史演变、主体行为选择、所存在的利弊,最后才谈到解决的根本途径――收回死刑核准权。其他问题也亦然如此,经由作者精心编排。
三、见解独到且富有创新。
在谈到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中是否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诉讼,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人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作者发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辩护方的法律地位,只有控诉方的。应该说,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与辩护方是相对的双方,既有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起着法律监督作用,那么辩护方更加应该参与到死刑复核程序中去,否则,如果只有控诉方没有辩诉方,那么象征着“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天平就会倾斜,不仅司法公正无从谈起,而且会使法律的威信在人们心中大大跌落,并逐渐冷却人们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可见这种现象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十分有害的。再如,作者在谈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限问题时,知道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均规定了诉讼时限,但惟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限没有作规定。作者认为,虽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有其特殊性,但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限不作出任何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是立法上的一大疏忽。因为,时限的不确定性状态首先将直接有损于一部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会使判决立即执行的案件难以发挥死刑的威慑力,又影响了对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人及时解除其濒于绝望的精神状态,甚至促成更严重的后果,如被告人羁押时间过长,案件数量增多,这一方面是给羁押场带来管理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如果判处死刑的人应当无罪,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限不确定导致羁押时间过长,从而使国家赔偿的数额增加,多给国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有鉴于此,作者认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时限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设置一个时限的最高额。
四、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作者在书中谈到了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如:死刑案件审理管辖问题,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权问题,死刑案件核准权问题,死刑案件复核程序的时限问题,死刑案件刑事司法赔偿程序问题,死刑案件执行程序问题及实践中死刑执行存在的问题等等。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对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案件程序做了深刻分析,其观点新颖、理论独到且联系实践,是一本值得我们读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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