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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法律危机《法律与革命》书评 ——

汕头市图书馆 2001-4-3 11:10:40


近代西方的文明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法律的文明,因此,探索近代西方法律的兴起实际上是在
探索近代社会的兴起。《法律与革命》虽然是一部历史著作,但是它的关注点却是当代西方的法律状况。
它是为了摆脱西方法律传统在二十世纪所面临的一个全面的危机,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产生了怀疑。而
这一问题是传统的实证主义、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乃至晚近的社会学法学所无法解决
的。因此,本书将西方法律的形成确定为十二世纪的教皇革命的确意味深长。

作者认为十二世纪的教皇革命导致了第一个近代意义上的西方国家——教会——的诞生,同时也促
成了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体系——的诞生。随之而来的还有一个职业的法律家和法官阶层、
分等级的法院制度、法学院、法律专著以及把法律作为一种自治的、完整的和发展的体系的概念等等。
与此同时便是罗马法的复兴为法律知识的传统和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模本;而从学院的教学过程中产
生的经院主义方法则在希腊辩证法的基础上,试图将法律规则系统化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这种既肯定体
系的综合性与完整性,又具有查疑补缺功能的方法塑造了整个西方沿用至今的法律思维模式,法律由此
成为一门“科学”。但法律科学不仅仅是一种知识,一种推理方法和一种组织思维的方法,更主要的是
它是价值的体现,是对冲突的价值的调和即在上帝与人之间所作的调和,也是人类关注自身终极命运的
一种方式,西方人对法律科学第一次产生了信仰。

在此基础上,伯尔曼进一步挑战马克思的经济决定论、马克斯·韦伯的政治决定论以及人类学的分
层理论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解释。他认为法律既是一种统治工具,也是对人类理性所理解的道德准则的一
种表达,还是一种根源于社会共同体的历史价值和规范的产物。在物质与意识形态的领域,法律并不偏
属于任何一方。它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统治者的政策和价值
自上而下的移动。因此,它既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它是两者的契合点。对法律传统的研究,可
以揭示法律与民众最深层的信仰和情感的关系,在他看来,没有对炼狱的恐惧和最后审判的希望,就不
会有西方法律传统的延续。

与以往论述法律史的著作相比,伯尔曼所著的这本《法律与革命》不仅在观点上独辟蹊径,而且构
思和论证亦不同凡响。这本书观点新颖、论证有力之处不仅仅在于对历史知识进行考古式的回溯,而且
更重要的在于对传统法史学、法社会学理论甚至于历史方法论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以及对经典社会理论
的挑战。由此构架起自己的理论大厦,即法的社会理论,来克服传统法学流派、超越马克思和韦伯并开
创出适合于法律史的历史编纂法,以克服作者洞悉的、构成其研究原动力的西方法律传统所面临的全方
位危机。尽管伯尔曼过分强调西方法律中的宗教因素有失偏颇,但是思想的意义不过在于为人类思维的
天空开了一扇新窗,为我们思考过去、现在和未来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正是如此,伯尔曼的《法律
与革命》才不仅仅是一部法学名著,而且成为社会学和历史学中的上乘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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