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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法的新发展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

朱磻 2005-2-17 15:47:08

美国公司法的新发展——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朱磻

http://www.wtolaw.gov.cn 2002-10-13 13:00:27

  随着美国安然公司、环球电信公司会计造假丑闻的披露,暴露出美国现行公司体制中存在着弊端。今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由国会民主党议员萨班斯和共和党议员奥克斯利共同起草并已由参众两院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新法案”)。新法案针对上市公司增加了许多严厉的法律措施,成为继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政府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的公司法律。

  一、上市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的加强

  (一)明确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对财务报表的书证责任:新法案要求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提交的定期报表的真实准确性提供书面保证。第302条和第906条分别在民事和刑事方面直接规定了对上市公司的CEO和CFO的特别书证要求。

  (二)为了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新法案禁止公司向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提供私人贷款。

  (三)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返还因公司虚假报表取得的激励性报酬和买卖股票收益。

  二、新法案对公司审计制度的完善

  (一)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

  新法案第301条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全部是“独立董事”。新法案对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二)外部审计监管的强化

  新法案明文禁止上市公司的独立审计人员同时向该上市公司提供包括保管财务数据、设计和执行财务信息制度、资产评估或估价服务等与审计无关的法律或其他专业服务在内的服务业务。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强化

  (一)SEC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查权的加强。SEC将要求公众公司达到所谓的“永久性”信息披露要求。SEC必须在三年期限内对每个上市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查结论。

  (二)高层财务人员的道德法典的制定。该法案第406条要求SEC制定相关规则,规定每个上市公司必须在其递交给SEC的定期报告的同时披露该公司是否已经制定了适用于高层财务人员的“道德法典”。“道德法典”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诚实、道德的行为,包括私人利益与职责发生明显冲突时的道德准则;(2)在公众公司提交的报告中应包括充分的、公正的、准确的、及时的和易懂的信息披露;(3)与政府的有关法规相符合。

  四、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加强

  对于违反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的行为,对个人的处罚额由5000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并可同时判处的监禁期限由1年延长到10年,对团体的处罚额由10万美元提高到5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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