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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政府采购神秘的面纱 《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书评 ——

王玉科 2005-1-20 9:59:37

揭开政府采购神秘的面纱
-----读谷辽海的新作《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
------作者:王玉科
作为一名专职的执业律师,过去对于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知识,实话实说,还是非常欠缺的。自看了群众出版社新近出版的《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我几乎全部掌握了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内容,基本上了解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和相关法律的缺位。这套由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谷辽海先生撰写的政府采购系列丛书,是我所看到的第一本较好地揭开我国政府采购神秘面纱的专著。
全书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和令人深思的是,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并非“阳光工程”。政府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程序中隐藏着许多的“陷井”和负面现象。例如书中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引起的纷争》,作者通过自己的一个亲历大案,撩开了这起政府采购的面纱。2004年6月,国家某机关需要为本系统采购总价值近5000万元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相应的服务》,委托北京的一家招标公司进行代理。招标公司接受委托后,按法定的竞争性谈判方式代理采购。2004年7月7日至7月17日,招标公司的谈判小组先后与三家供应商就采购事项,一对一连续进行了五轮竞争性谈判。第一次的谈判活动非常规范,通过随机抽签的形式,谈判小组的所有成员与三家供应商一对一地分别进行洽谈、交流;第一回合结束后,供应商及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均在笔录上签名。然而,接下来的几次谈判,三三两两,零零散散,谈判代表没有如数到位或中途离去,谈判的主题和内容不集中,没有一道程序一道程序地进行,也没有按规定进行谈判记录。2004年7月17日,在经过五轮谈判后,质疑供应商在收到招标公司关于《供应商提交最终承诺报价》的通知后,按要求递交了相关文件。然而,最关键的这一证据却被招标公司隐匿、销毁了,全部没有送到评审专家手中。后来,质疑供应商从专家的打分记录以及对评审专家的调查中才得以发现。但这时成交结果已经为另一家供应商所享有。作者在文章中指出,根据法律规定,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作者认为,所选择的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不存在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作者说,采购主体所选择的采购方式决定了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是否公平和客观。实践中,“暗箱操作”致使参与的供应商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待遇都是与采购方式有重大关系。从选择采购方式的原因进行分析,有利于正确理解质疑采购主体所决定的成交或中标结果和质疑供应商的质疑理由。其二,从采购对象更容易把握分析所选择的采购方式是否合理科学。因为所有与采购流程有关的采购文件、采购记录等证据材料都保留在采购主体手中,尽管可以猜测采购过程中存在着“猫腻”,但毕竟没有直接证据。而从采购对象这一角度更能够分析判断采购过程,为什么会采取前述的采购方式?采购人能否获得价廉物美的采购对象?是否可以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谷辽海在文章中说,采购方式的选取,决定权基本上在采购主体。如果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没有什么争议,采购主体通过其它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实际的绩效如何?几乎没有监督机关和权威的鉴定机构对采购方式进行考核和鉴定及评估。
谷辽海指出,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目前实施这种竞争性采购方式的操作规程、谈判程序、评审标准、成交结果、采购信息等方面,存在极大的主观随意性。作者认为,争议的发生与不规范开启报盘文件有关,供应商不清楚招标公司接收这套《最终报价文件》后,是在什么时间开启,也不知道这套《最终报价文件》是否在所有的谈判专家面前拆封,更不了解有无启封的见证记录。开启密封的《最终报价文件》没有邀请任何监管人员和公证人员当场进行监管,也没有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开启《最终报价文件》,没有举行任何的开启仪式。供应商没有在该开启笔录上签过字。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对报盘文件开启时间作具体规定,但为了保证谈判的所有程序的公开、透明,避免歧视情形发生,谷辽海认为,应该援引我国《招标投标法》有关开标的法律规定。开启报盘文件或称报价文件应当在谈判文件确定的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盘地点应当为谈判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当然这里的公开进行,应该是有针对性的,最主要的还是应该让报价的供应商见证这个过程,作者认为,应该是在现场监督人员、谈判小组的专家、报盘供应商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由报盘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谈判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由采购主体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报盘人名称、报盘价格和报盘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盘过程应当有详细的文字或摄像记录,同时应该有报盘供应商签字确认,然后存档备查。
从作者所谈的这一案件,显而易见,政府采购程序具有巨大的隐蔽性。怎么样才能避免采购主体暗箱操作,防止采购主体随意“调包”的情形发生,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竞争秩序。一方面需要加强采购主体的自律,另一方面也需要制度建设。在谷辽海的作品中,我们能够看到许多类似所举案例的情形。如《供应商诉卫生部药品集中采购案》,同样存在前述情形。
总而言之,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有序竞争任重道远,所存在的一个个问题不容乐观,靠作者的个人力量是难以破解的。但作者独到的和开拓性的见解,随着这套书的公开发行,必将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那么作者的这种努力和尝试将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读完谷辽海的《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对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有了全面的了解。此书对于广大的供应商怎么样避免失利,如何在激烈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中取胜,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巨大的帮助;对于各地的政府采购主体如何避免遭遇质疑和投诉,怎么样向行政主体提供相关的抗辩证据,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样有效地应对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都会有很多的启迪;对于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如何充分地发挥各自的职能,怎么样有效地依法行政,如何避免不利的诉讼结果,都会受益匪浅。


作者:王玉科

20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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