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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边陲《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书评 —— 查看此书介绍

周青山 2005-1-3 20:19:22

   法学的边陲 周青山 近年来,随着法学研究领域的逐步开阔。交叉学科的研究在法学研究中成为不可忽视的一支强大力量。从经济分析法学到法律与文学、法美学等等,无不展现出交叉学科的研究,由于凭借相关学科丰富的学术理论资源,能而且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郭树理博士的新著《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角》体现了在体育法学这一交叉学科里法律人能够做出的贡献。 该书是在作者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成书的。对这一具有挑战性的论题,作者从比较法和国际法的角度深入、系统和全面的探讨了体育纠纷的救济机制,在“填补此方面的空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序,下引该书只注页码)。国内目前对体育法学的研究和关注主要集中在体育学界,但由于体育学界的学者缺乏法学的基本训练,在专业槽的影响下,他们对体育法的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对体育法制建设的总体制度设计和理论宽架的建构上,对体育法中的许多问题的研究不深”(p3)。体育法学的建设和繁荣发展历史性的落在了法律人的身上。而法律人因其独特的法律思维模式,对现实生活具体纠纷的解决能力,在加上体育所具有的社会普及性,法律人能够更好的为用法律规制和促进体育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贡献。 该书的主体一共分为四篇:理论篇、比较篇、国际篇、本土篇。第一篇作者试图从理论上为体育与法律的交叉研究奠定一块基石,并进而从中导引出体育纠纷的概念和范畴,从而避免该研究成为两张皮,即体育与法律完全不存在内在的有机联系。作者从法律的起源和体育的起源入手,通过对法律规则和体育规则起源的考察,指出一些共同因素决定了体育与法律的起源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是,体育规则与法律规则并不能等同,它们在各自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具体内容、赖以形成和实施的力量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差别。进而作者提出了一个广义的体育法的概念,既由体育运动的当事人(包括体育行会)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它们彼此之间的体育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p45)。作者提出一个如此宽泛的体育法概念,可能是为了整合其后所论述的体育纠纷的需要,因为在这样一个广义的体育法的概念之下,就将作者在后文多有论述的体育行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亦纳入了体育法的大框架之内。这一概念是否合理暂且存而不论,但作者这一在学术严谨性上的努力是值得学习的。 二篇是比较篇。在前篇阐述体育纠纷基本理论这一基础上。作者充分利用其对外文资料的熟悉这一优势,详细的阐述并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意大利、希腊、日本、比利时、瑞典)的体育纠纷救济制度。其中尤以对英、美、德三国的阐述最为详细。因为这些国家的法治进程,它们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体育纠纷救济制度,具有代表性,且它们经过实践的检验并在实践中有了很大的发展,能够为我们展现一幅外邦在体育纠纷救济方面所做努力的较全面的历时和共时的画卷,并对我们有所助益,能够为我们所借鉴。作者基本上是从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各国的体育纠纷救济制度。即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机制、司法救济机制和仲裁解决机制。这亦是一国之内体育纠纷解决的三种主要途径和方式,是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兼具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方式三种救济机制在体育纠纷解决领域的具体实践。由于体育活动的专业性,一般的体育纠纷,多在体育组织的系统内部解决,当内部解决机制仍不能解决纠纷时,才会诉诸于外部解决方式,即诉讼和仲裁的方式。作者在此篇中运用了大量第一手案例材料来具体分析和阐述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各相关国家的实践,并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总结出了各国在体育纠纷解决中所形成的体育法理及体育纠纷的样式。指出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若干差异及共同发展的趋势。从而在宏观上把握了当今世界体育纠纷解决机的多元化和趋同性。这也就很自然的过渡到下一篇。 第三篇为国际篇。作者在国际体育法的框架内阐述国际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随着世界各国交往的不断增加。国际间的体育赛事亦越来越多,这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国际体育纠纷。如关于裁判结果的纠纷、关于兴奋剂问题的纠纷等等。这些纠纷由于牵涉到国际体育组织和不同国家的运动员。因而不可能依某一国内法解决,而应该由一个统一的国际性体育纠纷解决机构来负责处理。欧洲法院和国际奥委会建立的体育仲裁院在这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作者通过对这两个机构所做出的案件判决的分析。理出了由其中而发展出来的一系列国际体育法理和原则。如用尽内部救济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我认为这是该书最具意义的一篇。随着我国世界体育强国地位的确立,特别是北京将举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我国将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体育活动中去。在交往中如何保护好自己的权利,权利受到国际受到侵害时如何获得救济,这都是急待需要解决的问题,而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和介绍目前国内还极少。本篇的研究给我们指出了一条较为明晰的道路,更值得一提的是,作者的该研究得到了国际奥委会体育仲裁院仲裁员黄进教授的具体指导,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该研究又具有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最后一篇是本土篇。是作者试图从前面所叙的各种医治体育纠纷的洋药中找出医治中国体育纠纷的药方,映照出一名学者对本土中国现实的一种深深的学术关怀,不知是基于信息成本原因还是作者具有大多数男性公民的“通病”——爱足球,作者选择了以中国足球为例来进行个案剖析。对是非丛生的中国足球作者以理性的学术眼光进行了抽丝剥茧般的无情分析。结果与我们的直觉是一致的:中国足球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存在问题就需要正视这些问题,更需要建设性的解决问题,作者有选择的提出了一整套中国体育仲裁制度,试图以此为药方来解决中国这一通病。 提出问题,借鉴有益的经验,解决问题。全书结构完整,内容丰富,但也许正如作者所说:涉及的问题过多,冲淡了主题(p527)。作者全书所论述的主要是体育纠纷的救济机制,但作者在文中先后论述了体育与法律的关系,体育法的界定,体育行会的法律性质等一些与主题虽相关但联系并不太紧密的问题,从而使本书的内在逻辑体系发生了某种断裂。尽管并不影响读者的阅读,相反可能会给读者某些知识增量,但作为研究某一问题的专著,笔者认为还是忍痛割爱为好。 该书第一篇的理论分析给人的感觉似乎还不够深入。在许多地方甚至有牵强附会的痕迹。作者也感觉到这一点,“本书的写作,在理论的建构方面显得比较苍白”(p526)。“侧重的是制度层面的实证分析,因而有关理论逻辑的演绎方面不太充分”(p526)。我国体育法学目前应该来说尚处于学科建构阶段,这样对于作者这些体育法学研究的先行者来说,就有必要较多的从理论层面为该学科的建构和发展奠定基石。毕竟在建构专业槽的过程中没有理论的常青之树遮风挡雨,那么就很难说这样的专业槽是坚固牢实的。 该书作为一本“开新”之作,“如有人继续研究体育纠纷的解决问题,本书或许可以作为一块垫脚石”(p528)。若能为一门学科的兴起起到基础性作用,即便有瑕,亦岂能掩玉之美。 (《体育纠纷的多元话救济机制探讨——比较法与国际法的视野》,郭树理著,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9月第一版,p582,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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