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我翻译的这几本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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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 2004-9-4 20:21:01
[阅读]我翻译的这几本书
邓正来 吉林大学教授、博导 《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
与其他学者一样,我在自己的人生和学术生涯中也受到了一些经典论著的影响,比如说马基雅维利的论著、休谟的论著、康德的论著等等,但是我不想给大家推荐这类论著。在我阅读的论著中,有一类很特别,它们既是我喜欢阅读的,同时也是我想“建议”大家阅读的。不过,我的“建议”方式不是人们通常所采取的“介绍”方式,而是把一些我认为重要的论著翻译出来供大家阅读。因此,我想在这里特别“介绍”一下我翻译的几位重要学者的论著。
我们知道,作为一种知识类型,社会科学在中国的发展不仅是相当晚近的事情,而且还在发展的过程中遭遇了各种阻碍,而最为重要的则是,社会科学这种知识类型的发展在中国不具有传统上的知识资源可以支撑。但是它在西方社会的发展却已然有了数百年的历史。因此,梁任公当年指出,“今日之中国欲自强,第一策,当以译书为第一事”。我在一定程度上是赞同梁任公的这个观点的,尽管我所依凭的理据与他的理据不尽相同。在我看来,知识是不存在国界的,中国社会科学要取得真正的发展,就必须对西方社会发展起来的社会科学这类知识进行翻译,这样的努力可以使我们了解到这类知识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相应的理论发展。如果不做这样的努力,就有可能重复前人的知识劳动而不自知,无视前辈先哲为人类作出的知识贡献。再者,我认为,在中国尚缺乏名师指导的情况下,学术翻译不失为一种独特的精读原典的方式,而且是一种极其有效的阅读。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在阅读和研究的同时,我先后翻译了这样几本书:1987年我与姬敬武共同翻译了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1998年我又对该书做了重译。这部教科书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学界的第一部、也是被引证最多的一部教科书译著。作为“统一法理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博登海默教授在这部论著中相当系统且精彩地探讨了法律的性质及作用、法律的渊源及技术这样的法理学论题。当时,中国法学在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或驱动过程中正陷于历史性的困境之中:一方面要为这种法制建设的努力作正当性的论证,另一方面又因法学研究的长期停顿而明显缺乏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支援。本书出版后,在中国的法律人中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了一些知识上的基础工作。
克利福德·吉尔兹是当今学术界公认的最为著名的人类学家之一。
20世纪90年代初,我翻译了他的《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吉尔兹通过三个不同地域的极其精彩的人类学调查个案,详尽地探究了“地方性知识”及由此产生的对未来的想象与“移植性”法律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他所谓的“阐释的人类学”理论运用于法学研究的一个经典范例。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是“法律移植派”的观点,而这种观点却遮蔽了法律与“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关系。
因此,将这部论著翻译成中文,不仅会有助于中国论者理解和讨论中国法制建设本土化的问题,而且对中国论者如何进行法学个案研究也有着方法上的示范意义。
同一时期,我还应龚祥瑞先生的约请,翻译了路易斯·亨金的《民主、宪政、对外事务》。在这部书中,亨金专门探讨了宪法法理学中极具争议、却常为人们忽略的一个重要方面,即调整美国对外交往关系之运作的问题。我认为,在当下的中国,宪政建设的问题,以及中国在和平崛起过程中如何以宪法来调整中国对外关系之运作的问题,无疑都是大问题;亨金的这部书为我们从理论上把握这两个问题提供了一个视角。
1974年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哈耶克,无疑是当代世界最为重要的学者之一。一如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格雷所指出的,“哈耶克的论著阐发了一个思想体系,其抱负之宏大,完全可与穆勒和马克思的思想体系相媲美,但是却远不如它们易于受到批判,因为哈耶克的体系乃是以一种在哲学上站得住脚的有关理性之范围和限度的观点为基础的。……仅依据上述理由,哈耶克的论著就有资格命令(command)哲学家、社会理论家和政治经济学家给予其以批判性的关注。”选择翻译哈耶克的论著,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清除当时学术界在没有阅读哈耶克论著的前提下就将他的观点作简单化的意识形态处理所造成的非学术影响;二是为了研究我自己始终关注的一个理论问题,即“社会秩序的型构及其正当性”——因为我需要仔细分析哈耶克所提出的自生自发秩序的理论,是否能够回答我的理论问题。我至今共翻译了220多万言的哈耶克论著:《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自由秩序原理》、《哈耶克论文集》、《法律、立法与自由》三卷本(主译)。
为了理解法学及法律从个人主义这一基础逐渐转向社会这一基础的过程,我翻译了罗斯科·庞德的《法律史解释》和《法理学》。在这两部论著中,庞德明确阐释了他所主张的“社会工程解释”与“伦理解释”、“政治解释”、“人种学解释”、“经济学解释”等法律解释之间的区别,进而建构起了社会学法理学的基本纲领,他为我们洞见20世纪以前各种法理学学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亦即一种我所谓的以特定时空的社会利益为依凭的强调法律功效的能动者视角。然而,我认为,最具意义的可能是:早在人们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全球化”理念之前,庞德就已经在20世纪50年代意识到了“世界法”的观念及其赖以为依凭的各种社会和经济情势对法律目的的型构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尽管有关“世界法”的图景在庞德那里还只是一个带问号的设想,但是这个设想毕竟使我们意识到了这个大问题的存在。
必须承认,翻译这些学术论著是极其艰辛的,不仅需要知识上的支撑,而且还需要译者有一种喜欢寂寞的品格。不过,翻译的过程也是十分愉悦的,因为我每时每刻都在与思想家对话。因此,我希望大家在阅读这些论著的时候,也能够体悟到与思想家对话的智性乐趣。
作者: 邓正来 来源:南方周末 时间: 2004-08-20 05: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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