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检索:     发表书评


论法之精神--《社会契约论》与《论法之精神》读书札记 —— 查看此书介绍

览真 2004-6-19 22:10:27

论法之精神--《社会契约论》与《论法之精神》读书札记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在依法治国精神的主导下,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法律开始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进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书籍,法律报刊,法治影片,电视法律专栏,还有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都越来越多的在我们的生活中涌现。法律的深入与广泛普及,随之而来的是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又促进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这一切是多么令人高兴啊,那么法律的精神、本质是什么呢?他们因何而存在、产生、发展并为人们所遵守呢?
关于法律的本质,这个问题太深奥了,牵涉到人类漫长的历史与信仰。在这里,我只能姑且用先哲的语言来表述。孟德期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过:“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他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有他们的法,兽类有他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接着他又进一步说:“由此可见,定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的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就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过:“事物之间所以美好并合于秩序.乃是由于事物的本性使然,而与人类的约定无关.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根源.”他还说过“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只不过是社会结合的条件.”通过两位先哲的话我们大致可以看明白:“法律乃是根本理性的体现,是事物之间相互的关系,是人类根本理性即公意的体现.”这就是法的本质.
既然法律的本质我们有了初步的了解,那么法律又是因为什么才必须存在的呢.前人为我们作了深刻的回答:“毫无疑问,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是要使这种正义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然而从人世来考察事物,则缺少了自然的制裁.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就是虚幻的.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人的不幸罢了.因此,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由此可见,法律的目的就是捍卫普遍正义,保护人们的权利,没有法律的现实存在,人们的权利则难以得到保障.
明白了法律的目的与存在的意义,那么作为社会结合条件的法律应该由谁来制定呢,如何制定呢?很显然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应当由服从法律的公众来制定,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组成社会的人们.人民是永远愿望自已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已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公意是永远正确的,但是那指导着公意的判断并不永远都是明智的.所以就必须使它能看到对象的真相,有时还得看到对象所应该显现的假象,必须为它指出一条它所寻求的美好道路,保障它不至于受到个别意志的诱惑,使它能看清时间与地点,并能以遥远的阴患来平衡当前的切身利益的引诱.个人看得到幸福却又不要它,公众在愿望着幸福却又看不见它.两者都同等地需要指导.所以就必须使前者能以自已的意志顺从自已理性,又必须使后者学会认识自已所愿望的事物.这时,公共智慧的结果便形成理智与意志在社会全体中的结合,由此可有各个部分的密切合作,以及最后才有全体的最大力量.正是因为如此,才必须要有一个立法者.
关于立法这一事业实在是太伟大了.卢梭说过:“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智慧,它与我们的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它能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可以这样说,必须自已觉得有把握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人就以一定以方式从整体里获得了自已的生命与存在,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独立的生命.由此可见,立法作为法律产生的重要环节是多么重要啊.”
既然已经论及了立法,在世上曾有许多的法律体系,那么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即全体人民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呢?先哲为我们作出了清楚的回答:自由与平等.人们只有服从自已为自已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那么何为平等呢?平等的意义绝不是指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相等,而是说就权力而言, 则它不应该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外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买自身,一切良好制度的这种普遍目的,在各个国度都应当按照当地的形势以及居民性格而适当修正.
法律的本质,存在的理由、意义及立法的重要与目标,那么具体的立法与实践就很清楚了.为了规划全体秩序,人们依法为自已制定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及民法、刑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在人们的努力下日趋完善、完美.这些法律都庄严的书诸文字,用之社会,成为人们生活的保障.但是这只是书面上的法律,还有一种法律,虽然没有见诸文字,但却是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铬刻在大理石上,也没有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具有了强大的生命力,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的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这种精神可以使社会趋于普遍正义与永恒正义的理性为依归,为指导,以自由平等为目的,成为人类社会通往美好的桥梁与必由之路, 生生不息,永葆青春,这就是法的精神.



========================================= 本栏书评仅代表撰写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