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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法学新阶梯)》书评 —— 查看此书介绍

小牛 2004-6-3 22:37:02

法学教科书:法治“木桶”的一块重要木板
——兼评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

马明亮




如今,几乎所有的法律界人士都在为实现法治而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但要打造好法治这一“木桶”并非易事,目前它在我国还是一只到处漏水的桶,许多木板亟待修补,法学教育的支柱之一——法学教科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块。
法学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的关键地位与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担负着开启民众“法智”的历史重任,也是将一国治理纳入法治轨道的重要一环。时至今日,法学教育的方式虽已趋于多元化,但大体上仍可分为封闭式教育与开放式教育两类,学院派教育就是前者的代表,面向社会的法律宣传、司法考试可以视为后者的代表。无论是从接受教育的人数还是从社会影响力方面来说,目前学院派的教育都处于主流地位,这在当下我国法律专业的自考学校日益增多,大学中的法学院风起云涌,以及近年来大学本科生不断扩招的情况下尤为如此。
可以说,师资力量、授课方式与法学教科书已经成为现代法学教育的三大支柱,对那些初入法门的学子而言尤为如此。不管是判例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在法学初级教育方面有一个共同点——都不缺乏法学教科书,原因在于,初入法门者对法律还基本一无所知,或者只拥有社会意义的感性认识,这时,知识的“原始积累”最为重要,理性的思辩与批判只是一种辅助。法学教科书是看得见更是摸得着的知识储备库,每个法学学子手捧一本“好”的教科书是一国法学教育质量的基本和必要的保障。那么,什么教科书才是“好”的教科书?有没有统一的标准?
遗憾的是,无论是学术的外在规范标准还是内在质量标准,在教科书方面一概缺位。再加上出版社的商业利润以及以学术为业者的职称利益驱动,教科书不仅像脱缰野马撒着欢的四处奔跑——几乎各大出版社都在组织教科书的出版,还如同各路诸侯逐鹿中原,为争夺读者、消费市场而相互不断厮杀,恰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结果,大量“教科书式的书籍” 拷贝着陈腐的知识、加工着不假思索的内容,法治的“木桶” 在我国正通过法学教科书不断漏水。
教科书市场已经到了不得不进行反省与清理的处境了。其中首要的工作就是,为教科书的出版拿出一个以法治建设为皓首的标准。尤其是初入法门的学子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教科书必须参照我国法治的具体进程来作出决定。结合我国目前的法治现状,笔者从一个坐了近十年的法学学生冷板凳的角度斗胆谈一点感受,认为法学教科书应初步满足三方面标准。何家弘教授与其学生刘品新合著的《证据法学》,在这方面就作出了相当的努力,在此,以本书为范例对教科书的法治标准略作解释。
首先,教科书的内容要平实易懂、深入浅出,因为它不同于学术论文,为论证一个核心命题不惜动用几乎所有可以动用的理论,不管何等艰涩,但教科书不能让一般阅读变为嚼蜡。如能对艰深理论作到大音息声、大相无形的阐释,则它将为法治建设作到了难得的贡献。该《证据法学》在这方面迈出了鲜有的一步。它以优美的语言让初涉法律者如沐春风,活泼的体例安排让人手不释卷——每章开篇先附上铭言警句或法学家的精辟论述作为本章导论,同时也是内容之主旨;接着讲述一个密切相关的案例或故事,以此导引读者进入主旨;同时,在每页的左右侧,用言简意赅的话语点出了核心内容。教科书不仅仅让阅读者获得应有的知识,更要让初试法律牛刀者获得满足感。这正是作者的用意所在。
其次教科书要保证知识的开放性,内容要包容他者,能够反映学界的主流观点以及其他有影响力的学说。唯有开放的知识才能为法学学子提供坚实的基础。群体作者编纂的教科书在此比较占优势。教科书还要有它的独到之处。为什么德国学者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刑法教科书》能够成为流传百余年的教科书?重要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独特的学术贡献。凡阅读此书者,都会在获得一般性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享受力透纸背而独到的阐释,这种启迪意义对初入法门者尤为重要。专著式的教科书更容易满足该标准。
令人欣喜的是,何教授的《证据法学》在合著与专著教科书之间取得了一定平衡,从基本概念的界定、证据法原理的论述,到具体证据制度与规则的介评,前后一贯的坚持了知识的一般性与独特性兼容原则。该书对一些法律术语、概念的处理尽量明确,防止不必要的歧异与模糊,这是法律理论的基石。Herbert A. Johnson曾说,让一个能言善辩者闭嘴的最便捷的方法就是问他,你所讨论的问题的概念是什么。也就是说,基本概念都没有搞清楚时,其他内容免谈。而且尽可能采用主流观点,因为教科书的作者们需要牢记:在雪白的墙壁上,岂能胡乱涂鸦?这要求教科书的基础内容要采用通说,如果作者独辟新径,提出一个十分个人化的概念、术语。这就可能让那些初学者误入歧途。同时,本书在阐述具体证据制度与规则时总有独到的见解,让读者豁然开朗。即便如此,该《证据法学》还是有很多缺憾需要弥补,比如在内容上缺乏层次感,很多制度的论述并不能涵盖三大诉讼证据的特点而明显带有刑事诉讼证据的印迹。

在这个教科书“城头变换大王旗”的时代,不知何时能够在我国出现拥有传世能力的教科书?!我们期望它的尽早诞生,因为这也是一国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是法治这一木桶的一块重要木板。这首先要求法学学者应该视其拥有一本传播广泛、久远的教科书为最高学术荣誉,而不应把编纂教材当作职称的进身之阶,或初登讲台的垫底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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