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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有所突破的法学专著《物权二元结构论》》书评 ——

  靳雪捷 2004-4-28 17:07:35





  二十多年前入民商法之门时,先阅读的是英国劳森(lawson)的《财产法》,感到写得十分出色。一两年后又读了史尚宽老先生的《物权法论》,也感到十分出色。不过同时就产生了彷徨:这两部十分出色的书中,有一大部分是难以互相包容的,在前者书中,难找到与后者书中相对应的概念;反过来,能在后者书中找到对应前者的就更少。当时产生的疑惑仅仅在于:欧共体既已形成,包容两大法系的一部分法律体系通过地区性条约已经在构建着。而理论界反映这种包容的作者却为何见不到呢?

  在其后的二十多年里,我读到过法国大卫(RenéDavid)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其中财产法律部分的论述已开始包容两大法系了,而且对只认定某一法系财产法至上的偏见进行了尖锐的批评,这是我读到的又一部出色的书,只是其中的民商部分过短,财产部分更未展开,终是遗憾。于是我期待着能读到在史先生论述的基础上,又能突破他的框架者。不错,在史先生之后,两岸彼方不乏出色之作,如谢在全的《民法物权论》等等;此方的出色之作更不胜枚举了。不过,这些著述似乎无论从理论框架、还是从论述方法上,都极少有能出史先生之右者。有人曾说,史先生的几部民法专著早已是不可逾越的顶极之作了。现实让我几乎接受了这一说法。不过我总时时有所期待。“面壁十年图破壁”。如果无破壁者,会使人感到面壁的无益。我期待着破壁之作。

  当我读完了面前这部《物权二元结构论》(2002年1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作者孟勤国),我深感它确是我所期待的“破壁之作”中的一部。

  作者显然是立足于欧陆法系的财产法体系,从史先生《物权法论》(或其他未出史先生之右的彼岸学者论著———这点我无由断言,但实质是一样的)的框架为起点开始研究的,而终点却并不似许多人那样又回到史先生的框架中。他大胆而慎重地引入了英美法系一些看起来与史先生框架本不相容的概念与理论,更重要的是引入了常识告诉人们本应(跳出经院法哲学的束缚)引入的一些与当代国际环境及中国现实紧密关联的概念与理论,最后落在了解决中国现有的及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实际问题上。

  对于许多曾徘徊于困惑中的教师与学生,这本书闪出可能最终走出洞穴的光芒。例如,货币究竟在“物权法”中占什么地位?股权究竟是什么性质?中国的土地承包责任制究竟怎样规范更合适?物权与债权谁比谁更优先?物权与债权如何划分清楚?“物上请求权”是什么?没有“所有权”的主体为什么实际上“处分”着相关的物?物的所有权如果能与物分开,那么分开后的那个所有权本身的所有权占据着什么样的法律地位?等等,等等。对这些问题,过去我读过的一些论著避开了,一些论著的答案令我更加迷惑。而这部《物权二元结构论》不仅从正面明白地回答了,还从左右举出实例来支持。其实例又多是当代人们很熟的实例,而不是史先生(及其学生)书中实例的重复。

  对于只习惯于在某法系的理论与概念圈中思考的论著,对于完全脱离现代的与中国实际的论著,对于仅仅允许自己在史先生(及其学生)框架内构建体系的论著,这部《物权二元结构论》显得很有些不合拍、不相宜;而对于肯深入研究与希望解决中国现代实际问题的人们,这部书则显得象一缕新鲜空气,像一位合格的导游。

  的确,在二十一世纪初的今天,包容两大法系理论与实践的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出现,并且中国已经加入了。对面临“入世”后一系列挑战的法学界,这本书会起到发人深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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