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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学的总论《法国民法总论(法国现代法学名著译丛)》书评 ——

山水书剑提供 2004-4-27 13:46:51

法国法学的总论

本书的第一版诞生于1977年,随后由于极受读者欢迎连续再版,本译著是根据L.G.D.J.出版社1994年第4版而翻译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此书曾获法国“政治与伦理科学院”杜班·艾内奖(Prix DUPIN Aîné),并被誉为“最近三年最佳法学著述”。
本书的第一作者Jacques GHESTIN教授是法国著名民法学家,1961年获得博士学位(其博士论文同时获亨利·卡比当奖和古朗库尔奖),随后即执教于巴黎第一大学,现为巴黎第一大学教授、该校“债法研究中心”(同时隶属于法国国家科研中心CNRS)主任、私法专业硕士和博士点负责人、私法图书馆的负责人、商法丛书的主编之一。他同时也是巴黎律师公会的律师、多个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本书第二作者Gilles GOUBEAUX教授于1966年获得博士,先后曾在斯特拉斯堡、南锡等多所大学任教,现为南锡第二大学法学教授,并且是法国全国大学理事会(Conseil National des Universités)的成员。此外,本书还有另一重要参与者:Muriel FABRE-MAGNAN教授,她于1992年获得博士(博士论文获亨利·卡比当奖),现为南特大学教授。总体上,本书作者们的研究能够代表法国民法学界的水准。
事实上,本书在法国确实是一部非常权威和可信、相当有份量因而广泛为法学界所知的重要著作。在其出版后,因资料的翔实性(本书法文原版容量达近千页、注解数千个、参考著述数百本)、论述的权威性以及观点的客观性,其引用率极高:经译者查阅,几乎所有的法国民法学教材、专著、博士论文等,都会引用到本书的部分内容或者观点!而且,本书还广泛地被法学部门的研究者所引用。基本上,本书的观点可以代表法国学者的立场,阅读本书可以是中国读者了解法国民法学的一条可靠渠道。
本书的特色之一在于:以法律的规定作为出发点,同时详细阐述有关的判例,还对学理上的争论给予相当的篇幅。作者在本书的法文原版中,就披露他们希望满足法学院的学生、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们等不同层次的读者的不同需要的写作目的。学理探讨的详尽是本书明显风格,作者在论述问题时,大量参考了历史上和同时代的其他研究者的观点,并加以总结评论;占相当分量的法律史和比较法分析,将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实定法的规定、判例的理论依据与争论,或者是某一理论问题的争鸣等等。
此外,本书的注解、参考文献相当丰富,这给理论研究者提供了轻易查询同一主题的其他研究成果的出处的便利。读者通过阅读本书,可以看出法国法学家们多个世纪以来从事法学研究和著述所遵循的学术规范;对于完善中国学术界呼吁已久、现正在成形之中的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规范,本书或许可以作为一个借鉴的范例。
本书对法哲学分析(譬如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法国的民法解释学(譬如著名的以奥布利和豪为代表的“注释法学派”和以惹尼为代表的“科学的自由探索”学派)也有相当的着墨。另外,本书对于一些前沿性方法也有介绍,譬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认识论法律逻辑学、分析法学、法律信息学等等。
按照法国民法学泰斗让·卡尔波尼埃(Jean Carbonnier)在半个世纪以前的典型论断----- 本书开篇也有类似论述,民法导论在相当意义上,同时就是一部私法导论、法学导论!因为“民法的传统使命就是为其他部门法提供范例” ,她最符合人们心目中关于法的本质的印象:两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而且力量平衡;技术上,民法最早完善了其概念体系,其他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借鉴了民法原理;民法是成就最高、最为完善的法律部门(Droit civil, Introduction, Thémis, 1955, p.15)。
其实,民法学具有一般性意义的,不仅是其具体制度、原理与精神(譬如权利滥用理论、意思自治理论、私权神圣理论、为自己之责任等等),民法方法论同样也被普遍认为具有法哲学上的普适性。本书的三大组成部分:客观法和主观权利的区分理论、法律渊源理论以及权利实施理论,其论述都具有一般法学导论的普遍性价值。而在整个法国法学体系中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普适价值的,当然要数客观法和主观权利的区分了:这被广泛认为是法国法学理论中极富特色的基础性逻辑构建,其他内容都可以立足于此、被归纳到这个基本体系之中。
根据上述基本理论构设,客观法被认为是全部法律规范的整体,主观权利则是主体所享有的全部“特权(prérogatives)”的集合。不过,这两者并非全然没有关联,恰恰相反,二者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联系:客观法界定主观权利的范围并保障其实施,而主观权利本身体现着客观法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其宗旨。由此,客观法和主观权利被视为“法律这同一镜子的两个面(les deux faces d’un même miroir : le droit)”
在作出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基本区分之后,其他内容实际上可以为这个基本的理论区分所涵盖:本书第二部分的法律渊源,实际上讲的是客观法的渊源;第三部分权利的实施,显然是主观权利的实施了:事实上,法国不少的法学导论著述,通篇就只分为客观法和主观权利这两个部分。
显而易见,这种两分式的方法论深受笛卡尔主义(Cartésianisme)的影响:笛卡尔二元论哲学认为,在物理世界的东西和精神的东西之间,本质上存在着绝对的差别,前者是具有所谓“广延性”的实体,即物质,而后者是思想实体。事实上,这种二元论哲学深深影响了法国所有的人文学科。由此,研读本书的过程,实际上也是研习法国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过程。


(本书2004年5月隆重推出,定价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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