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自由:铁面大法官胡果.L.布莱克(原价34.00元)》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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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H·L·布莱克看法治的形成 2004-4-20 9:00:03
从H·L·布莱克看法治的形成
——《宪政与自由——铁面大法官胡果·L·布莱克》*译后
王保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一个社会盛行的传记可以大体反映出该社会盛行的价值。诚然,信息化社会难免会产生一时的影视娱乐明星,但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在那些“明星”之外,更应有大量的科技、文化和政治名人,宣传、介绍他们的书籍也应层出不穷。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凭借其自身的德识才学和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使得他们的社会影响力不亚于当红歌星。布莱克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位。他被认为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伟大的六位法官之一”、“20世纪最警醒的自由捍卫者”……有许多关于布莱克的书籍和评论文章出版、发表,这一点从本书的注释和参考书目中也可看出。
布莱克的一生——尤其是他显赫的职业生涯颇具传奇色彩,这自然是本书中译本面世后即倍受读者青睐的原因之一,然而,对中国读者甚或中国而言,笔者认为,本书更重要的价值在于:通过考察“(美国)法律是什么”及“法律是如何形成与实施的”之类问题,可以思考中国法治形成的要素问题。
多年来,国内理论界和实践部门比较注重的是,一个问题国外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海外知名学者是如何阐述的。无疑,这方面的努力是必要的。但宪政和法治不仅需要比较、借鉴国外的法律条文,也不仅需要钻研几位著名法律思想家的宏篇巨著,更需要的是一代代的法律实干家(法官、律师等)及一个个的法治事件。这些因素加在一起才能培养出宪政和法治的传统,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这才是当前中国最最匮乏的。
在美国法律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也难免有政治和个人的因素掺杂其中。美国最高法院判案实行的是大法官投票表决制。一个判决的形成伴随着外来的影响和法官学术观点的辩论甚至个人之间的争吵。主导最高法院的思想有时是自由主义,有时是保守主义,有时是折衷主义。最高法院曾在19世纪末的普莱西案中坚持了种族隔离政策。但以布莱克、布里南为核心的最高法院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于20世纪50、60年代至少在法律上实现了较为彻底的种族平等。当时美国的法律和最高法院经受了全国种族主义者和地方势力的挑战。从这一点也可看出,制度的形成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然而偶然性正是人的主观能动性所在。布莱克大法官等人恰恰是利用自身“合宪”的能动性捍卫了法律,保障了人权。我愿将他们视为“法治英雄”或“法制明星”,他们是真正值得人们尊敬的人物。
布莱克大法官信奉宪政与法治,坚持公民的自由权利和美国的联邦制度。在自由权利方面,他与保守派法官据理力争;在联邦制度方面,他又与自由派的朋友寸步不让。布莱克大法官在任何情况下,始终坚持法官自律,认为法官应该按照法律的本来含义去解释和适用。他主张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社会问题,包括种族歧视。他在贝尔诉马里兰州案的判词中写道,虽然“有时,在某些人看来法治解决他们的冤情太缓慢了”,但“宪法没有授予任何团体以武力统治取代法律统治的权利。因为武力导致暴力,暴力引起暴民的冲突,而这些又导致控制着最致命武器、最强大的集团的统治。……我们泽惠于宪政下的法治。”
我十分赞同贺卫方先生“具体法治”的提法。的确,法治的形成是需要积累的。当今,中国的法律由疏至繁,法科学生成倍扩招,律师亦是满天飞,似乎法治的形式要件皆已齐备。但我们还缺乏法治的精髓,一个接一个的法治事件。具体的法治是真实的、形象的、可信的。我期待着类似事件和书籍的出现。
(经作者同意,本文有删节及其他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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