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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107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9-6)



    (2022)沪0115刑初10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XX,初中文化,清雅居饭店员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2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月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21日20时59分许,被告人栾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DXXXXX小型轿车沿本区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西路南约30米时,该车车头撞击由被害人黄某驾驶因遇南北向信号灯为红灯而停于该处等候放行的牌号为沪CXXXXX小型轿车车尾,致被害人车损人民币1,360元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栾某在与被害人短暂交流后离开现场,后被民警在其家中抓获。2022年3月23日,被告人栾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被告人栾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鉴定,被告人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mg/ml,属醉酒。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XX支队认定:被告人栾某饮酒后(达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汪某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视频监控及视频资料调阅情况说明、报警记录、查获经过和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XX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车损照片和事故车辆勘估表、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查询信息、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栾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栾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 倪才新
    人民陪审员 吴青峰
    书 记 员 谭奕轩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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