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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6刑初486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9-13)



    (2022)沪0106刑初4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10月7日生,XX,高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静安大润发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常居住地上海市青浦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1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9月13日采用网络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梦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9月至10月担任上海XX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静安大润发店店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销售系统内以先搭售后部分退货的方式套取折扣产品,予以私下售卖。经审计,李某侵占公司产品货值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0余万元。立案前,李某已退回部分产品涉及货值20余万元。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到案之初未能如实供述,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40余万元,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提交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销售记录、对账单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证人夏某、方某、刘某的证言,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已退赔)。
    李正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柏
    书 记 员 周道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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