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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5刑初133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9-14)



    (2022)沪0115刑初13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99年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XX,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女,2001年7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雪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另案处理)在明知“阿武”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于2021年3月26日至30日期间,约定以走账数额百分之二作为提成,通过微信群、蝙蝠群组织、指导被告人李某、钱某等人各自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收款转账,共同为“阿武”犯罪所得转移或截留自用,致使谭某、李某1、左某、李某2、张某、涂某、魏某等人因电信网络诈骗遭受财产损失且无法追回。
    被告人李某银行卡、微信转移被害人李某1、左某、李某2、张某、涂某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4,200元。被告人钱某银行卡、微信转移被害人魏某、谭某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38,200元。
    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日,被告人钱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赵某、刘某的供述、被害人谭某、李某1、左某、李某2、张某、涂某、魏某的陈述、银行卡查询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聊天记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钱某与他人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钱某退缴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告人李某、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文豪
    书 记 员 谭奕轩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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