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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19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7-28)



    (2022)沪0117刑初1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男,2000年5月31日出生,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勇,上海华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XX,高中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冯某,女,1995年12月8日出生,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霞,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葛某某,女,2000年7月5日出生,XX,大专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峰,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11月25日出生,XX,大专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涛,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95年12月12日出生,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少堃,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5月10日出生,XX,高中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之超、周天雷,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颜艳亮,男,2002年2月25日出生,XX,高中文化,原系上海七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定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李某、冯某、葛某某、李某某、杨某、王某某、颜艳亮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31日,因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本院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审理。
    经查,现本案已具备开庭条件,可以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曹吉良
    审 判 员 陈 镪
    人民陪审员 钱蕊蓉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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