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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4刑初45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2-9-19)



    (2022)沪0104刑初4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XX族,初中文化,江苏宝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睢宁县。2021年9月3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2年8月18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铭阳,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钟铭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朱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其本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提供帮助,金额达人民币9万余元。
    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朱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缴钱款人民币25000元。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朱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朱某退缴钱款人民币25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他人接收、转移赃款提供帮助,金额达人民币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补偿被害人损失,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朱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成栋
    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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