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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610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9-20)



    (2022)沪0118刑初6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某),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2022年6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4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黄某因与被害人陆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生言语口角,遂至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被害人陆某家中与其理论。后双方在该室门口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黄某用脚踢踹被害人陆某,造成其腹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陆某遭外力作用,致左侧第7-10肋骨骨折(共4处),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抓捕,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陆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1、马某、周某、裘某、黄某2、陈某、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话录音及电话记录,验伤通知书、门急诊病历、上海科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秀玲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樊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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