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7刑初160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4-6)
(2022)沪0117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女,1951年1月22日出生,XX,住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害人孙芳荣之母亲。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0年8月20日生,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毅,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赵明章
书 记 员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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