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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911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9-22)



    (2022)沪0117刑初9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11月15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暂住上海市松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林林、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名下的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6个银行账户等提供给他人。经查,上述银行账户收到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时梦瑶、林姗等人转入的钱款为人民币20万余元,当日异常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
    2021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证人时梦瑶、陈燕平、邱莉芳、林姗、庄崟鑫、武永萍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以往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文燕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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