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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8刑初705号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22-9-26)



    (2022)沪0118刑初7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暂住上海市青浦区。2022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2]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跃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3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XXXXX1的小型轿车从上海市青浦区XX镇XX村XX村XX路由北向南行驶,途经本区朱家角镇盈朱路何家埭村路北约50米处时与被害人龚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双车车损,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龚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工作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情况、查获经过,户籍资料、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诫勉语: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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