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5刑初123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9-24)
(2022)沪0115刑初12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10月8日生,XX,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寿县。2014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8月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1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国,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故于2022年8月27日做出刑事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王美玲
书 记 员 袁炜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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