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5刑初294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2-3-4)
(2022)沪0115刑初2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1,男,1990年6月20日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22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爱君,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某2,男,1992年3月7日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22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倪,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95年9月24日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男,1986年9月26日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22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银萍,上海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某,男,1993年10月12日生,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承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1、韦某2、黄某、曾某、薛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王美玲
人民陪审员 秦旭光
人民陪审员 沈杏菊
书 记 员 袁炜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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