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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6刑初527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9-28)



    (2022)沪0106刑初5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XX,大专文化,原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飞腾部保险代理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因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4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泽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间在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飞腾部担任保险代理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账号提供给他人挂单,以此骗取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对新进保险代理人提供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共计人民币16.1万余元。
    2021年8月26日,被告人朱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相关挂单保单清单及具体保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电话记录等,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陶琛怡
    书 记 员 陈逍炫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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