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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6刑初539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9-28)



    (2022)沪0106刑初5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女,1997年11月2日出生,XX,高中文化,网店文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5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蒋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起,陈某(另案处理)租借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永新工业区顺心园附近一处楼房,招募人员,通过线下以及“贝冠玩具商行”等网店对外销售大量假冒“PawPatrol狗狗巡逻队”系列玩具。另外,自2019年8月起,陈某同时还帮助陈伟南(另案处理)销售假冒“PawPatrol狗狗巡逻队”系列玩具。被告人杜某2020年4月入职,负责出入库登记、清点库存、填录线上销售成本价格情况、制作客户对账单等工作。经司法审计,被告人杜某协助陈某销售金额人民币217万余元,查扣假货货值金额人民币35万余元。
    2021年4月9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杜某退缴违法所得四万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被告人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陈某等人的供述,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销售记录,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抓获经过,代管款收据,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与他人共同对外销售,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连同查扣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杜晓婷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公绪龙
    书 记 员 徐佳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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