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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06刑初565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9-28)



    (2022)沪0106刑初5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窦某,男,1987年1月9日出生,XX,高中文化,保安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因本案于2022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敏,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田某,女,1985年1月29日出生,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因本案于2022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窦某、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9月28日采用网络视频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窦某、田某及辩护人钱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窦某向被告人田某提议拍摄淫秽照片发布至网络,田某同意并配合窦某拍摄了淫秽照片后,由窦某以“ado5267”的账户名在网络论坛发布含有淫秽照片的帖子。经鉴定,涉案帖子中淫秽图片共计114张,查看数累计达50万余次。
    2022年3月2日,被告人窦某和田某在原籍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某、田某共同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均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田某系共同犯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窦某拘役五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
    两名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犯罪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窦某系初某、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请求对窦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窦某、田某共同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窦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窦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田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田小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杨 柏
    书 记 员 周道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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