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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沪0117刑初69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9-28)



    (2022)沪0117刑初6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2002年1月24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10月4日出生,XX,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7日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初至3月18日期间,张某1、任某(已判决)共同出资租赁吉林省长春市XX栋XX室作为经营场地,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招募被告人赵某担任女主播,招募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等十余人担任业务员,利用冰糖直播平台开展直播业务。由业务员冒充女主播的名义,通过网络结识男性被害人,利用微信与被害人进行暧昧聊天,引诱客户到直播平台看直播,并利用“完成考核任务”“主播PK”等套路引诱客户在直播间充值、刷礼物。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唐某1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李某骗取被害人唐某11.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担任业务员、主管,诈骗金额为8千余元。
    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1、常某、唐某2、胥某、张某2、樊某、杨某、赵某、龙某、林某、韩某、王某1的陈述、充值消费凭证、微信聊天截图,证人张某1、任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张某3、张某4、崔某、李某4、王某2、李某5、王某3、李某6、张某5、郑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的犯罪数额较大,其等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李某、王某某预缴了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在案的手机四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周 轶
    人民陪审员 吴 峰
    书 记 员 赖凌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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