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7刑初42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5-30)
(2022)沪0117刑初4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田某某,男,1988年11月1日生,XX,大专文化,秦皇岛万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自报花某,男,1979年8月18日生,XX,中专文化,秦皇岛万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自报刘某,男,1996年4月22日生,XX,小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花某、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沈 辉
书 记 员 郭丽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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