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22)沪0117刑初42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2-5-30)



    (2022)沪0117刑初4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田某某,男,1988年11月1日生,XX,大专文化,秦皇岛万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自报花某,男,1979年8月18日生,XX,中专文化,秦皇岛万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自报刘某,男,1996年4月22日生,XX,小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花某、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房素平
    审 判 员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沈 辉
    书 记 员 郭丽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